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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商用化普及也指日可待。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给人类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环境效益;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带来的难题,为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在探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自主性特征和自主学习功能带来了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制度的挑战的基础上,分析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界定及分配问题。结果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根据不同事故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参与自动驾驶运行的各类主体采取严格责任予以归责,并合理分配各类主体之间的责任。参考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美国的《自动驾驶法》、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有关自动驾驶的立法,提出了充分发挥各类保险制度的功能,提高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辅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2.
汽车发展到自动驾驶阶段,由于车联网和智能交通加入、责任主体多元化、专业技术规范缺失与侵权责任法律滞后,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责任主体与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现有归责办法难以适用等问题。对此要将"人为因素参与"作为责任主体判断标准,建立自动驾驶技术及使用规范,并利用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办法解决责任分配问题,建立人与车辆责任明确,不同情况区分适用的"人机共驾"责任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难以衡量,康菲溢油事故给我们敲响了海洋环境保护的警钟。康菲溢油事故的严重性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索赔和行政处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文主要分析康菲溢油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指出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能源紧张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都在加紧核电建设,然而一旦发生核电事故则会因核能的特殊性造成全方位长久的跨界损害。对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也涉及跨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密切相关,其法律基础、责任履行方式又有所不同。当今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滞后于实践需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损害至今尚未履行任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社会亟需在相关草案基础上出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提供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5.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了现实。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能够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缓解日常交通拥堵的压力、扫除部分驾驶人员的驾驶障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并不是绝对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难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自动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主体缺位或难以确定、过错标准认定困难和保险赔偿机制不畅等。因此,在兼顾技术发展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驾驶模式,区分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所有人、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引入黑匣子技术判断事故发生时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还是人工驾驶模式,更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同时为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重塑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6.
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在明确“重典治乱”的同时,探求法律责任配置的科学性。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中,经营者责任与监管者责任相互对应,共同构筑起基础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而基础性法律责任之外的衍生性法律责任也应当成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结构优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完善基础性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还需着重考虑引入强制责任保险机制、确立第三方辅助经营者赔偿责任、增设食品安全事故国家赔偿责任并强化食品检验人独立刑事责任等内容。  相似文献   

7.
侵权领域本身具有丰富的经济内涵,而人工智能驾驶的兴起和运用在原本成熟的侵权责任体系中引发了新的权利冲突.如果制度对于人工智能驾驶领域的侵权问题回应不当,将无法对相关主体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导致人工智能的畸形发展.对于人工智能驾驶在侵权领域受到的冲击,需要构造责任的判定方法.通过区分责任类别的方式考量无人驾驶的类型;主体上纳入系统提供者、制造商的法律责任;通过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对人工智能驾驶领域侵权责任的分配调整,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驾驶领域人工智能的科学、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8.
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挑战,风险社会中呈现出一种责任伦理困境。为应对挑战,传统部门法都在试图拓展其责任形态,但仍然难以满足风险社会的责任制度需求,经济法的产生及其责任制度的拓展是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另一种选择。经济法领域出现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难以包含或解释的责任形态表明,无论是把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领域,还是将其视作一种法律思想方法在各个领域的适用,它对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冲击、解构与重构是客观存在的。  相似文献   

9.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归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展 ,围绕因特网产生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 ,有些已延伸成法学、刑事或行政等案件。如何对网络服务商进行法律责任定位非常重要 ,因为过宽或过严的法律定位都有碍于互联网技术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本文对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问题做浅显研究 ,为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问题专利"一词在各类文献中的使用率颇高,然而"问题专利"的具体界定、法律性质、应对措施等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基于对现行专利审查制度存在缺陷的共识,目前多数研究的兴趣集中于对该制度的批判上,却未见到完善审查制度的可行方案。考察问题专利自申请提出到做出授权决定这一系统过程可得出如下结论:问题专利的始作俑者——申请人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强化申请人义务,对不正当行使专利申请权者除驳回其申请外,如果构成权利滥用,应对其施以一定的法律责任,以遏制问题专利的泛滥。  相似文献   

11.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和分歧.为了澄清问题的实质,笔者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出发,清楚认识其根本属性,并从法理的角度理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位阶、效力,进而明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期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尽快取消一切与此相对的不适当的法律规定,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形成统一的认识,以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12.
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标志着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但该法对教唆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却涉猎甚少.文章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基于我国已有的关于教唆行为法律责任的界定,试图明晰教唆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和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3.
无论从历史渊源、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还是从民法的一般原理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都不是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也不是侵权的归责原则.所谓的公平责任其实是一种法定之债,也可以将肯定论者所谓的"公平责任"称作法定补偿.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本无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对象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理解,理论上有依据,当事人也可接受,符合中国人的道德观念.  相似文献   

14.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内涵,分别从国际法和外国法角度对受教育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给出我国法律对受教育权的阐释。结论认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在各国法律规范中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定位,得到了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肯定。  相似文献   

16.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非法人体试验的发生,引发了国际范围内的普遍不安和强烈谴责。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试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涉事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确认和执行。我国现行法律(狭义)并无人类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的专门规范,在整体法秩序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行政规章中规定了一些行政责任,但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个人私自进行非法试验行为的针对性不足。在刑法上没有直接应对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等生物技术犯罪的条款,如不能在解释上把"基因编辑婴儿"人体试验纳入"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的范畴,则对该非法试验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落实将面临困境。在民事责任方面,试验参与者(受试者)及"基因编辑婴儿"(和"基因编辑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有关损害的认定和评价存在规范上的困难。未来"要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在基因编辑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以形成完善的责任机制,尤其要适度增强公法上责任的刚性,具体明确私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17.
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相关立法规范用于规范和约束生态修复行为,目前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立法体系。从法条的梳理可知,法律层面的生态修复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直接的生态修复和间接的生态修复。直接的生态修复,即人为采取各项修复措施,直接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间接的生态修复,即通过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转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功能修复。文章在简要分析生态修复基本内涵及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表达的基础上,从目标法益、判断标准、责任形式和实际成效等四个方面对比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不同之处。而这也是生态修复责任作为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其"新"主要体现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实现进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诸如生态修复责任能否被法律予以明确表达,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程序是否有章可循,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否具备充足的保障措施。面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我们应理性、客观地思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制度安排通过法实践的方式得以实现,是从应然到实然的一个过程。为实现生态修复责任的最优价值,文章认为可以从明晰生态修复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从单行法或者相关法的实施细则中健全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从制度设计和物质方面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实现的保障措施,从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等方面提出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以期对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良好施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保护世界遗产首先且最主要的是世界遗产所在国的责任,在世界遗产的保护上,世界遗产所在国的作用首先表现在保护政策、法津的制定上。我国世遗保护立法初具规模,但法津法规尚不健全,仍是目前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一大缺憾。应尽快制定国家级世界遗产龙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地方世界遗产法律体系,即时修订已有的世界遗产保护法。  相似文献   

19.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技术鉴定 ,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是一种行政复议行为 ,应保护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利益。对有关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应区别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 ,对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时 ,应委托公安机关进行重新认定 ,不能迳行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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