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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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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悔权"主要渊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反悔权是专属于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具有其正当性依据。不过,反悔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妨害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因此,需要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设定合理的限度,避免反悔权被无正当理由地反复运用。在具体措施上,应当从时间和理由两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以来,其适用率不断提高,制度适用在改革过程中逐渐平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正逐步实现常态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结果的文本载体,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数据的攀升只能反映表象,为更好发挥尊重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防止发生刑事冤假错案、提供被追诉人救济程序等功能,要透过数据认清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属性和效力范围.同时,也要识别认罪认罚具结书撤回的条件及所带来的后果,破解撤回后证据资格、程序回转、回避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但是对认罪供述的撤回及其效果未作说明。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存在差异。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看,对认罪供述的排除就是对其撤回的认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供述具有刑事证据的鲜明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自白。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后,认罪供述应当被排除。被追诉人的撤回使得继续采纳认罪供述进行事实认定的错误风险骤增;并且出于对维护司法契约精神、保障被追诉人基本权利和保护信赖利益等公共价值的追求,排除认罪供述十分必要。为实现认罪供述撤回的有效性,应当构建认罪供述的撤回机制,进一步明确撤回效果,规范撤回程序,制定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有效程序分流机制将我国刑事案件划分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和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由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实现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之关键所在.在探讨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实现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观察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最新的实践情况从而再次对自愿性进行厘定,从而得出在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现方式:以不降低证明标准为前提,全面落实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充分保障有效辩护全覆盖、践行全方位的科学监督和认罪认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5.
《南都学坛》2016,(6):65-6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律师辩护的重心将由法庭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得以凸显:一是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二是保障认罚的允当性;三是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四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为此,需要将现有的"权利配置型"值班律师模式改造为"强制辩护型"辩护人模式,并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同时,适当保持认罪认罚程序的灵活性,允许控辩双方就罪名和量刑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认罪认罚问题上,辩护人仅仅是咨询者、建议者、协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认罪认罚的最终决定者。  相似文献   

6.
为了保证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司法实效,有必要根据不同案情或适用程序区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认罪认罚由被追诉方撤回后,案件应及时转化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被追诉人丧失"从宽"机会,之前认罪供述不得作为定罪量刑之依据。被追诉人仅能以违背"自愿性"、量刑过重以及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既关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实体的公正性,亦影响诉讼程序的开展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于反悔问题的规定较为粗疏,但不可否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反悔是被追诉人当然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当然,仅仅承认反悔权的存在并不足以实现对于被追诉人的全面保护,还应通过明确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和一审判决后阶段的程序安排确保被追诉人反悔后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同时,为了防止被追诉人对于反悔权的滥用,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以合理规范反悔权的行使,基于被追诉人相较办案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考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不宜作过多限制,以实现反悔权行使的高度自由,关注重点应置于一审判决后阶段,可以考虑推行有因上诉制度并辅之以二元化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让自愿性审查成为诉讼制度发展的焦点之一,然而,在当前制度语境下,进行自愿性审查面临着证据规则的结构缺失、主流观点的认识偏差、主观意愿的客观评价困难等难题。当前学界形成了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控制"为判断标准,以"律师介入权""后果知情权""意愿撤回权""自愿事实被审理权"等四项权利为供给侧保障的改革思路,即"一线四权"的自愿性保障体系,但这未能达到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要求。对此,应着力建构"内外融贯性"标准系统,即将内部性标准与外部性标准进行勾连。内部性标准包括概括认罪的基本忠诚度标准、认罪事实的经验协调性标准,外部性标准包括程序分流的路径盖然性标准、诉讼全程的程序合规性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被追诉人的庭前单独答辩程序、否定自愿性认罪的一断终局机制、否定自愿性认罪的程序即转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11.
物权请求权是否应成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权保护是主体权利的重要内容,对诉权的保护不能是无限的。当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即丧失要求国家对该权利进行强制保护的权利。依据法律,只有债权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斥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之外。围绕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问题展开探讨。依据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大部分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社会目的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类似,应该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如果将其排斥在外将危及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被追诉者近亲属权利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实际上,被追诉者近亲属权利保护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应当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认真对待。新刑事诉讼法在被追诉者近亲属保护上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未来应当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围绕被追诉者近亲属的探视权、拒证特权等关键权利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区别于辩护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认自证无罪权是尊重被诉人(包括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及其自由意志的要求,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是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诉讼构造及诉讼主体理论的内在要求。我国应通过建立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调查取权制度、改革完善辩护人调查取证制度和保障被诉人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取证的申请权来确保自证无罪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基于诉讼职能区分理论,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即辩护行为应着重防御、适度对抗、全程进行。符合这三项要求的辩护行为经法律确认后应上升为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统称为辩护权,它们互相衔接、有机结合构成辩护权体系。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被追诉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之中,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部门法予以规定和保护,是不足以使其具备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不当侵害的能力。我国只有将被追诉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最高位阶的人权保护,并建立相应的侵权救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被追诉人真正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才会实现。  相似文献   

16.
广为人知的佘祥林冤案,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的弊端:缺失司法公正理念,不当行使司法权力,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以佘祥林案为戒,借鉴美国的米兰达规则,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佘祥林规则,对于我国的刑事法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我们初步设计的余祥林规则为: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实行无罪推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权利,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7.
刑事速裁程序首选效率价值,但公正价值的基础性地位不能抛弃。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实质,速裁案件的对抗性极小,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可能性也应该微乎其微。但在实践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或空白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随意否认认罪认罚协议,这些程序滥用的行为降低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与此同时,速裁案件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应当允许通过第二审程序得到纠正。一审终审制观点重视效率价值但忽视公正价值,其理论根据与实践基础不足。两审终审制观点将速裁程序的效率优位限于一审、排除于二审,对上诉权滥用行为予以容忍。速裁案件宜实行有限二审制,在保留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同时,改无因上诉为有因上诉,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无实质性错误的案件进入二审,以保持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18.
陪审制度的存在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根据: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通过审判公开、辩护、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人权;能够将民众的感情、感受及对犯罪的认识带入审判中,使审判活动与社会生活保持协调一致,保证审判独立。我国陪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侵犯被告人陪审选择权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建立对陪审员的无因回避制度;实行陪审员随机遴选机制;缩小陪审案件的范围并规定公民的陪审义务。  相似文献   

19.
自决权先后呈现出种族化、非殖化、集体人权三种历史形态。自决权从来就不具有一种既定的内涵与模式,它的产生、发展与演变与国际社会历史走向和现实基础密不可分。自决权也不应再局限于传统观念,而应该结合构建和谐世界的需要而有所更新。维护民族关系的正义性是自决权的主要诉由,自决权本质上是一种包含内外两个面相的集体人权。行使自决权可能导致分离,但分离需要遵守一定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0.
沉默权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设定沉默权规则及落实沉默权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应尽快设立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原则,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落实沉默权,应建立相配套的程序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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