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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9 毫秒
1.
在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和归纳的方法,总结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认为国际航空侵权的归责原则由推定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发展,损害赔偿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中国的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立法主要存在归责原则僵化及责任限额过低的缺陷,因此有关立法应修改归责原则和提高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2.
作为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一体化和现代化改革成果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正式生效和适用,它是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运用比较方法分析该公约与华沙体系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华沙责任规则的新发展,提出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重心已经从保护航空运输承运人利益转向加强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赔偿责任的无限制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航空私法发展的普遍趋势。  相似文献   

3.
作为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一体化和现代化改革成果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正式生效和适用,它是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运用比较方法分析该公约与华沙体系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华沙责任规则的新发展,提出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重心已经从保护航空运输承运人利益转向加强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赔偿责任的无限制已经成为21世纪国际航空私法发展的普遍趋势。  相似文献   

4.
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芝加哥公约体系作为规范和调整当代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和法律理念均受到了自由化浪潮的冲击,需要进行修正和补充,并不断完善和发展,方可推动世界民航运输产业的进步。就我国而言,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现状,积极主动参加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实践,在遵循芝加哥公约体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国内立法中逐步增强航空运输自由化的成份,以共享国际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新成果,促进国内民航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自从第一个规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问世以来,关于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争议就没有平息过,最近发生的马航事件和2013年悬而未决的韩亚空难又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问题推向高潮.契约下的特殊侵权关系是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律基础,同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制度应当追求损害赔偿功能与威慑功能的协调和统一、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案件管辖的立法倾向由开始的偏向承运人,到逐步偏向消费者.文章通过对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分析,认为国际公约应突出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法的惩罚性功能.  相似文献   

6.
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是国家间通过签订航空运输协定,规范它们之间国际航空运输活动所形成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单边主义盛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末,多边主义和双边主义并存是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呈现出区域化和全球化的倾向。通过对双边管理体制和多边管理体制的利弊分析,预测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二者并存依然是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走向。  相似文献   

7.
国际公约出于规避各国不同债法传统的考虑,回避了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性质问题.航空运输导致旅客死亡、受伤或遭受其他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责任在法国传统民法上属于合同责任,但在最新的债法改革中呈现侵权责任化趋势.依中国民法理论,该责任具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且法律允许请求权竞合.  相似文献   

8.
从国际航空公约规定、司法实践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在实践中,应考察当事人的约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控制等两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状态,进而确定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此外,在判断航空运输期间时,应当区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的概念,以更加妥善地解决当事人间的法律纠纷。我国《民航法》应简化航空运输期间的认定标准,并引入替代运输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航空运输服务领域,WTO虽然首次将航空运输服务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但GATS在现阶段并不适用于航空运输市场准入中最核心的要素——航权。本文从民航运输角度详细介绍了航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内容,对比分析了国际民航管理机制与WTO航空运输立法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提出,迄今为止,无论是美欧逐步推动的"放松管制"、"天空开放",还是WTO现有的法律安排,都未对航权交换机制带来实质性冲击。民航业内也认为,GATS是外在地套给国际民航界的东西,而并非从国际航空运输实践中演化发展而来的规则。因此,将航权纳入WTO多边体制还存在诸多理论困难和实践挑战。  相似文献   

10.
相较一般侵权而言,发生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不轨旅客”侵权具有特殊之处,其特殊性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与应用。目前,关于处理国际航空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建议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不轨旅客“侵权的法律选择采取适用航空器注册登记国法律;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或共同国籍国法律的侵权当事人之间适用其共同经常居住地或共同国籍国法律;在事后选择的侵权当事人之间适用其事后选择的与侵权有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上述几种法律选择方法无法判断或存在其他国家法律与该侵权有更为密切的联系时,适用与侵权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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