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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当前,网络隐私权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关注。然而,我国对网络隐私侵权的保护不论是在规制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明显不足。对此,建议我国确立并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制定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建设,以此实现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张雨 《天府新论》2020,(5):96-104
网络定向广告建立在信息交互与融合的基础之上。广告业者利用定向广告未经消费者同意而秘密收集其信息,并利用大数据精准识别至特定消费者个人,存在侵害隐私权与信息权的嫌疑。我国目前在网络定向广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制效力层级低,而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广告“定向”侵权的判断标准也存在局限性。规制标准不明确、规制权力不集中、规制手段单一滞后等因素也不利于对网络定向广告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鉴于此,我国网络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加强对业者收集、处理与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且应从强化业者透明义务与通知义务的履行,规范化网络行为定向广告行业标准,简化“同意选择”机制等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叶雄彪 《齐鲁学刊》2023,(6):88-101
个人信息侵权规则体系对于发挥私法在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可识别规则”将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均纳入规制范围,体现了公法对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关注,与公法全面保障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功能相匹配。但私法对“可识别规则”的借鉴则造成了保护的信息范围过广,与私法关注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定位不符。故而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限缩,在具体侵权样态中进行具体化判定。个人信息侵害造成的实际损害并不明确,差额说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而风险损害说则面临风险不确定与风险多样等问题,亦难被采纳。较为妥适的办法是采取规范损害说,将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状态之变化以及给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两方面。而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场合,对于普通公民之间的个人信息侵权则应回归一般过错原则。  相似文献   

5.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以聊天机器人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将广泛应用于各大领域,并可能引发大量的传播侵权问题。聊天机器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讨论聊天机器人的法律责任必然无法回避其是否具备法律人格的争议,目前主要有否定说、限制说和肯定说三种思想流派争论。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传播侵权的规制路径,聊天机器人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适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然而,具有自主学习和强大内容生成能力的大模型ChatGPT的出现,对这一传统规制路径提出了挑战。通过双轨制构建聊天机器人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可以解决我国传统侵权责任的规制困境。针对弱人工智能的聊天机器人,依旧采用传统侵权责任的规制路径;而对于增强人工智能和自主人工智能这类不可预测性较强且具备一定自主决策能力的聊天机器人,应当赋予其法律人格地位,并建立财产保障、安全技术保障与市场保障机制,以应对传统侵权法律无法应对的挑战。  相似文献   

6.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7.
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多元归责原则之确立基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看,技术社会形态、法哲学理论和正义观念构成其确立基础。网络社会里,由于多种技术社会形态并存发展、行为主体与权利人关系多样化、侵害后果状态和归责事由多样化、价值需求和责任形式多样化发展等要求,要实现网络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应当确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网络隐私侵权之法律规制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问题。其中公众最为无奈的当数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探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构成、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违法性之阻却及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法律规制,对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隐私权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9.
法益论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之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将个人信息绝对权化,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规范目的,不符合“权益区分三标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背离比较法上的主流趋势,应予否定。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个法益综合体,法益的保护宜采用德国式的类型化路径,有“违反保护性规定的侵权任”和“故意背俗致损的侵权责任”两种,前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更大优势,应作为主要保护路径。以行为作为主要基准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定类型化,具体分析每一类型确立的行为标准以及违反时的侵权判定、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能够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对传统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问题,学界一直存在分歧和模糊之处,对其进行反思和澄清,便于更加准确地理解其含义,也便于网络侵权责任的顺利界定与运用。以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着眼于具体责任形式,在分类研究的基础上,来确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12.
涉数据网络犯罪以数据侵害为核心,主要类罪包括计算机犯罪、个人信息犯罪、著作权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作为信息化社会建设和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已上升至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高度。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蔓延与异变,使个人法益、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遭受严重危害。目前,涉数据网络犯罪刑事规制存在治理思路滞后、保护法益狭窄、规制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网络治理思路下适当拓展刑法谦抑性,调整法益保护类型与范围,实现刑法规制前置化与功能化,完善涉数据范围犯罪的刑罚措施与跨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的兴起使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面临挑战,智能手机?移动应用程序及云计算的发展加剧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泄露个人信息和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情形。如何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成为各国和地区关注的焦点。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立法实践走在各国和地区的前列,颁布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成立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条例的监察执行,并于2013年至2015年间出台了一系列指引,为使用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和跨境转移提供了具体的解释和执行方案。鉴于目前大陆地区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大陆地区可学习和借鉴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对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创造更加和谐的移动互联网环境。  相似文献   

14.
环境风险社会放大的网络生成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时代,环境风险的社会放大获得了新的场域,环境风险信息通过网络实现放大,产生涟漪效应,并导致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次级后果。其生成的主要原因是网络规制立法相对滞后、现实利益表达机制不畅、网络公共领域逐渐形成、地方政府环境风险应对失策等。因此需要完善环境风险网络沟通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环境风险网络生成的法律预防机制,构建环境风险相关各方的利益整合机制,健全环境风险网络社会放大的监管追责机制,以有效应对环境风险社会放大的网络生成。  相似文献   

15.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16.
网络信息传播迅速、反馈互动及时等特点使其发展迅猛,但信息资源污染、侵犯个人隐私、网络违法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色情内容传播等涉及网络社会伦理道德的实际问题却屡见不鲜,解决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现象的对策包括推进完善网络立法和依法治网、重视加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积极发展网络技术管理监督、加强注重网络舆论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17.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是指劳动者对由用人单位收集或存储的,能够反映劳动者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所享有的知悉、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个人信息权受到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制约,极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内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由此可将其归属于劳动权范畴。通过劳动权救济模式比一般私权的救济模式更能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在此框架下,确立遵循利益衡量、最小损害、倾斜保护劳动者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救济三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主要考察侵权事实、侵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弱化对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地位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完善行政投诉、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等多元救济途径,从实质上保障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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