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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针对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适用新刑法第 385条时所产生的分歧 ,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有效打击该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 ,深入探讨和分析了有关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并得出下列结论 :利用职权或地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标的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2.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存在着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剖析,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主观要件,受贿行为实为单一行为,并非复合行为。受贿罪与谋利渎职侵权犯罪不能形成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也不能形成受贿犯罪构成框架内的牵连关系,只能成立受贿罪与谋利渎职犯罪的数罪或受贿罪犯罪构成框架之外的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5.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家属参与索贿、受贿,成为受贿犯罪的一个新情况,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之一。本文仅就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特点、分类以及认定时应注意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然而,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性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加之近年来,受贿犯罪的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犯罪分子日益猖狂,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这一规定大大阻碍了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惩治与打击,使不少受贿犯罪分子逃脱于刑事法网之外。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与矛盾,理论界对这一要件的争论更是如火如荼。在本文中,笔者从刑罚目的的角度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10.
在受贿罪客体各种学说中,廉洁性说是恰当的。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肯定论诸说都存在与受贿罪本质的矛盾之处,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会使问题迎刃而解,会与受贿罪本质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1.
影响力受贿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展到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关系密切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导致对受贿罪作为职务类犯罪的疑问,进而继发性地引起对本罪保护法益的思考;将“国民对公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作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以此为指导扩大“贿赂”的范围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12.
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多个角度分析各国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司法的特点,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中国反商业贿赂犯罪法律实践存在的缺陷,得到了一些法律启示,为相关法律改革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14.
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刑法》第38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加以具体界定。但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对此问题仍需重新澄清和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6.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只限于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中具体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不包括这些仲裁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参加其他仲裁的仲裁员。该罪主体由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存在与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发生主体竞合的问题。对该罪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性贿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应当适用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完全有必要采用刑罚手段来调整。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它并不排斥"性贿赂"入罪。如果运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排斥"性贿赂"入罪,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另外,"性贿赂"也并非男女关系问题,将其纳入刑法规范而治罪,也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理论。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9.
公务员精神的责任内涵和指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培育和发扬公务员精神,是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需要。"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是对公务员责任内涵的揭示。培育和发扬公务员精神,就是要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务员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罪刑系列"是指一种罪法律规定一连串近似的犯罪构成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定刑。这种立法方式被多国刑法典所采纳。罪刑系列立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解释对立统一的产物,顺应了现代刑法调控模式转变的要求。针对我国现有贿赂犯罪的规定提出了几条立法建议,以期严密法网,完善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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