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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 毫秒
1.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其竞争治理的争议,新近制定的欧盟《数字市场法》成为了对数字经济单独立法的典型代表。《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竞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反映了欧盟竞争执法在“更经济学路径”深刻影响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应对乏力。在此背景下,《数字市场法》的制定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欧洲秩序自由主义的回溯。在数字经济法律治理中,《数字市场法》的镜鉴意义并不应体现在其单独立法的形式要件上,作为后发的反垄断司法辖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数字平台反垄断实践实现有效的竞争治理。基于当前平台反垄断活动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对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适当调适,对竞争损害理论进行扩张,进一步提升平台反垄断法治化水平并且适当地对大型平台设置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公平竞争成为时代潮流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实施反垄断治理,实现公平竞争,是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破解的课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能引发的垄断典型问题有价格平价协议、算法合谋、拒绝数据开放等。针对这些问题,欧盟形成了一些反垄断经验,包括制定反垄断协议规则、对算法合谋和数据开放进行规制等。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路径出发进行反垄断治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建立算法合谋识别机制、明确竞争要素数据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趋势,这在美国和欧盟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方面,数字平台发展带来的现实挑战促使各个法域共同选择在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另一方面,不同法域在平台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决定了各自的反垄断战略。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强化反垄断是必然的选择,而国家整体利益的考量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战略,以实现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合理与适度。  相似文献   

4.
由数据资本扩张引发的数据垄断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桎梏,亟需相应的解决方案。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结合数据垄断现实,可探析平台经济中产生数据垄断的根源与途径。根源上,平台经济的内在特性促使用户与数据不断向头部平台集中进而形成垄断,但这一现实表象背后是资本逻辑下的数据竞争,根源于数据资本的逐利与扩张本性。途径上,数据垄断的形成条件表现为资本主导下的用户控制、算法控制与跨领域控制,基于控制权的获取使得数据资本通过积聚和集中达到其垄断与扩张目的。因此,需给出有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和治理之法,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资本有序扩张,这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5.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平台的崛起,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开始产生交集。对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两种争论。分离模式基于二者在法律目标与实施方式上的差异,主张数据隐私不应当纳入反垄断;统一模式则将数据隐私类比于产品质量或纳入产品质量的分析中,主张反垄断应当考虑数据隐私。由于数据隐私保护提升与市场竞争强化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且反垄断将隐私保护纳入其中也存在分析方法上的困难,统一模式的适用应当慎重;相比之下,分离模式更具可执行性,也更符合数据隐私保护的实践需求,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在我国数据隐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分离模式也是我国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全面数据化成为日趋明显的现象,个人信息的数据价值,特别是商业价值的比重骤增,如何协调并处理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和数据权力的扩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重要问题。个人信息的法治规范虽已基本成型,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仍要求加强相关法律保障和救济,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的构建。这些机制应包括:通过做好数据溯源概念的延伸和拓展,强化数据溯源技术引导;借鉴西方的数据信托模式,建立静态与动态的个人信息数据信任“防火墙”;规范权力边界以破解数据权力的垄断,同时,用规范和机制的全面覆盖来筑牢个人信息数据链条的“安全屏障”,即我国应从多层次、多领域、多阶段为个人信息提供综合性法治规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以实现对其协调、保护和促进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平台基于算法技术优势、数据与用户交互基础和资本优势对算法相对人生成具有控制性的新型社会权力,造就平台算法权力。随着算法权力的不断扩张,平台利用算法实施数据滥用、恶意封禁、算法歧视、侵蚀公共权力等现象频发,侵害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相对人、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此,在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将算法承载着的平台的“代理者”角色作为认知基础,重点围绕作为算法权力滥用主体的平台以及平台的滥用行为来进行。具体而言,应赋予个人以新型权利的方式来对抗和制约算法权力,构建平台“守门人”约束制度以强化对“守门人”的权力监督,加强对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与执法。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时代,用户注意力和数据优势对竞争的影响更加明显,平台的纵向融合与横向扩张逐渐成为常规竞争模式。平台往往通过优势力量在不同相关市场上的传导以谋求更多竞争优势,传导效应体现出市场分离化趋势明显、垄断力量传导速度快、竞争对手抗衡成本高和滥用行为更加多样等特点。为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基于传导效应所实施的妨碍性滥用行为,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做出相应调整,重点关注数据滥用及其引发的加速效应,全方位立体考虑数字经济时代不相邻市场及未来市场的市场力量延伸,预防新市场竞争状况的倾覆性影响。  相似文献   

9.
数字平台资本是数字经济时代新的资本形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数字平台资本进行正确把握与规范,是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马克思资本二重性理论为分析数字平台资本的特性提供了理论支持,数字平台资本既是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关系的具体体现,又作为生产要素存在于经济运行中。在运用马克思资本二重性理论对数字平台资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当下数字平台资本具有的下沉渗透特性、无序扩张特性和技术崇拜特性。对数字平台资本的运行进行规范,要不断探索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机制,健全完善要素参与分配制度;以法的制导规范数字平台资本行为,促进数字平台资本有序发展;推动数字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以消解数字平台资本技术崇拜。  相似文献   

10.
质量是价格之外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数字市场中,零价商业模式的盛行,使得反垄断执法中关注特定行为对质量产生的影响日趋重要。质量具有多重维度,鉴于成瘾性通过削弱消费者自决能力破坏竞争机制、市场已出现低成瘾性竞争等原因,数字市场反垄断中的质量效应评估应给予产品成瘾性适当关注。质量效应评估面临内涵不确定、水平难量化、质量价格难协调等挑战。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在个案中甄别质量效应评估的前提条件,结合不同因素展开具体评估,权衡价格效应与质量效应,同时留意反垄断执法与算法治理等其他监管措施的衔接。  相似文献   

11.
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合理的平台链接封禁持续存在,不仅妨碍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还会排斥其他经营者,损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反垄断的必要性。当前,平台链接封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呈现出“相关商品市场”范围不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难以开展交易”损害后果认定存疑、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等现实困难。为了建立数字平台链接封禁行为规制制度,应从制度建设、执法完善、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等环节入手,通过增加“超级平台”条款、强化平台中立义务、完善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规范平台市场行为,助力市场稳健运行。  相似文献   

12.
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国IT业20年反垄断历程的三大阶段:(1)反Wintel垄断阶段(1995-2003),对微软和英特尔垄断的挑战和中国IT业反垄断意识的启蒙;(2)从计算到通信的转型时期(2003-2012),反垄断立法的推进和建立以及对三大运营商的反垄断;(3)互联网BAT垄断阶段(2012迄今),从成为全民热点的360诉腾讯垄断案到智能手机领域的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垄断,每一阶段有着不同的反垄断热点和特性。在总结了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基本态势和特性的基础上,对如何有效抑制中国互联网领域垄断力量的滥用,重新激活中国互联网的竞争活力提出了对策建议。并进一步就互联网新型垄断的突出表现——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垄断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3.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人口红利见底,国内数字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互联网平台间竞争加剧,以“封禁”为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呈现频繁化、规模化、常态化趋势。在扩张多元市场、构建产业生态体系之际,社交平台运用封禁手段把控流量入口,在严重影响生态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之余,也形成了市场准入和拓展壁垒,抑制了市场竞争活力和创新动力,侵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逐渐成为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症结所在。故此,应立足于《反垄断法》,结合数字经济竞争特点,洞悉平台流量垄断本质,构建多元而动态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一是要发展监管科技,保障平台行为动态合规,适当施以平台开放义务,弱化事后处罚机制。二是要充分考量竞争损害的构成要素,重构反垄断分析范式。三是要把握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必要时以结构性救济为兜底保障。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配置直接影响和制约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本文从国外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比较研究,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体制及其存在问题,以及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设计三个方面加以探讨,提出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15.
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兼具双重身份以及多业务线扩张引发的企业结构变动。反垄断执法机构惯用罚款与行为性救济,意图通过震慑、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救济竞争损害。但这些传统解决措施在平台经济中震慑力减弱、适用难度加大,难以起到救济效果。因此,契合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根源的结构性救济存在适用空间。现今,结构性救济虽然被学界与执法机构广泛质疑,但其与行为性救济具有互补性,不应被回避甚至忽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适用结构性救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首先,结构性救济的适用应遵循后置、综合适用,分类分级适用,正视适用成本的总体思路;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结构性救济适用的主体、客体、情形及可行性评估标准,明晰管理手段,从而更好地回应有效救济平台企业竞争损害的紧迫需要。  相似文献   

16.
平台经济的独有特征和数据要素的独有属性引发了传统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和方法的适用问题。新要素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冲击使得构建新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将数据要素作为市场份额的内部考量因素和平台经济的外部特有因素嵌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构造数据要素的“二元嵌入”模式,对数据要素影响市场力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为实现该理论模式设计类型化规制和动态化调整的制度方案,从而为基于数据要素考量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提供行动指引,也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重构提供思路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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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因为其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的特性快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从依靠创新开辟市场,到使用"价格战"抢占市场,再到利用并购拓宽市场的过程.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并购行为因数字市场的特点存在反竞争风险,其中初创企业并购可能消除竞争和创新,而跨领域并购则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制度在规制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时存在着申报标准不合理、竞争效果评估困难和处罚力度过小等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综合性申报标准、推定互联网支配地位企业并购行为违法制度和提高处罚力度,在执法层面革新竞争效果评估方法,以完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执法对民生物价稳定问题的关注,是当代竞争法在追求经济效率目标之余,回应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体现。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和民生物价稳定机制的实施呈现出彼此分离的状态:在一般时期,反垄断执法自身较少回应民生问题,导致民生物价稳定机制"缺位";而当进入突发事件应对时期,又迫于现实压力,以严苛态度严打各类价格上涨行为,民生物价稳定机制又存在"越位"。疫情期间市场监管执法的经验和教训为反垄断执法中内置民生物价稳定机制提供了改革契机。一是要修改《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存在矛盾的条款,使反垄断与民生物价稳定的法律依据更为统一;二是要针对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领域出台反垄断指南和分析报告,明晰民生物资领域的竞争秩序和经营者合规标准;三是要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价格执法机构之间建立起稳固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执法标准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9.
作为互联网新兴领域,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集中现象为反垄断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对于2016年8月滴滴Uber合并案中合并后的滴滴是否构成垄断并采取反垄断措施,社会与学术界争论颇多。文章通过域外判例借鉴及法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行业发展的特有规律,得出本案的竞争市场应界定为网约车市场、滴滴平台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尚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目前无需采取反垄断制裁的结论;同时针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市场竞争态势,对未来网约车平台垄断行为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应当对我国网约车平台采取包容审慎的反垄断规制态度,既要考虑网络特点,又要实现对国内企业的有效保护;并从发挥大数据优势、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创新鼓励模式三个角度入手提出具体的规制建议,以期为我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这一现象的反垄断分析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20.
对反垄断中合理规则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规则最初出现在美国,后来对欧洲多数国家和日本等国家的反垄断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理规则被广泛应用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合理规则产生背景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应充分认识到反垄断问题的复杂性;经济学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合理规则具有两面性;在我国今后的反垄断执法中可借鉴和应用合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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