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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WTO诸协定,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中没有关于法庭之友的规定,但是法庭之友主动向专家组、上诉机构提交意见,介入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争端解决机构对法庭之友意见采取一案一议、非连贯性的做法,引发了成员国之间激烈的争论。为了提高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具有预测性和透明度的体制,争端解决机构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和澄清,允许法庭之友在专家组阶段提交意见。  相似文献   

2.
在WTO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与法庭之友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否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主动提交的信息。对此,有不少学者认为法庭之友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能提升WTO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是正当程序的体现。但发展中国家认为上诉机构在若干案例中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不符合WTO协议下的授权范围,是司法立法的体现。  相似文献   

3.
论“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实证分析相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以考察“法庭之友”制度在WTO争端解决中逐渐介入与发展的演变历程,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相关实践进行了评析,并介绍“法庭之友”在多哈回合的新发展和未来可能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WTO环境保护规则由于其用语模糊,各国环境标准不统一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劣势地位,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环境NGOS的期望。因此,环境NGOS转向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经过“美国海龟海虾案”、“欧共体石棉案”和“巴西限制从欧盟进口翻新轮胎案”的实践,WTO争端解决机构逐步接受了环境NGOS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为实现WTO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提高环境贸易争端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公正解决案件,让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环保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应在实践中考虑法庭之友陈述,还应根据WTO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尽早制定出规范法庭之友陈述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初探DSU机制下“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DSU(Understanding on Dispute Settlement)这一WTO争端解决新机制引起世人瞩目.DSU无论是其初衷还是目标都是致力于建立一个能够发挥类似国际法院作用的法律体系.这种执行上较为公正的体系无疑也引起了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本文将从DSU对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做分析,探讨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现行方式--"法庭之友"陈述.  相似文献   

6.
透明度问题是当今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意味着其规则的公开和透明,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公众的介入和参与。透明度对于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反映出不同程度的透明度。磋商阶段的透明度略显不足,主要缺陷是文件的公开程度不足和公众的参与权丧失;而专家组阶段和上诉阶段的透明度总体来说值得肯定,其中的"法庭之友"问题,公开审理问题都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宝贵财富。  相似文献   

7.
"法庭之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内法庭的重要参与者,也已引入国际法。但是在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双边投资条约(BIT)及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及NAFTA仲裁庭和ICSID仲裁庭的仲裁实践对法庭之友不同程度的授受,以及国际上非政府组织(NGO)的蓬勃发展,可以预期,在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成为普遍现象。这有助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构注意被忽视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从而提高其裁决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被学界、官方以及贸易实务界认为是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人们普遍将争端解决机构视为“国际贸易法庭”。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是争端当事方介入程序、与透明度相关的诉讼程序及WTO书面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解决对策包括授予争端当事方充分行使参与的权利、建立协助发展中国家参与争端解决机构的机制、加强WTO成员方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配合等。  相似文献   

9.
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0.
源于GATT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经济”原则,尽管在WTO争端解决中得以秉承和发展,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运用“司法经济”原则仍存在诸多实践困惑,澄清这些困惑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和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机制是胜诉方的"杀手锏"和最后救济手段,它的威慑性确保了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和裁决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切实遵守。然而,由于重要的国家安全、政治及文化等利益的驱使,也存在效率违约现象。我国在WTO的争端不断增多,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选择遵从还是效率违约这一问题便具有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由于受WTO决策程序的限制,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际承担着条约解释的职能。本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解释的习惯规则,指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宗旨解释、有效解释以及辅助解释等方法来澄清WTO规则。  相似文献   

13.
随着国际司法机构改革与实践的发展,法庭之友在国际诉讼中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现今法庭之友的问题不再是其能否参与国际诉讼,而是如何更好地适用。在实践中,时有法庭之友向法庭递交意见书的情形,而各国际司法机构对法庭之友的接受程度有所不同。缺乏对法庭之友参与国际诉讼的具体规定,不利于法庭之友的发展。对法庭之友参与国际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阐述,对其参与国际诉讼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今后法庭之友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WTO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解决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当今世界上的热点问题之一。环境保护要求对自由贸易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贸易自由则力求减少环境保护的干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以发展自由贸易为主要宗旨的多边贸易组织——WTO已经解决了多起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文章将通过对GATT/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报告的研究,指出WTO与GATT在解决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时的区别,及其解决此类争端的发展趋势,并提出DSB在解决“环境”争端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解析WTO协议下的中止减让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发展中成员在选择《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规定的WTO成员方可以采取的中止减让措施时应考量的因素,并就现有的改革建议进行分析,认为现有的改革建议并不适用于所有的WTO案例,应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批准使用具体的中止减让措施,以确保中止减让措施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21世纪以来美国倡导的经贸规则经历了全球性贸易协定、区域性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的转变,其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尤为明显.WTO采取强制管辖,通过独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成员方争端;CPTPP和USMCA保留专家组,程序透明度更高,但未设置上诉机制;中美协议彻底取消了第三方机构,以双边磋商作为主要策略,并将申诉方行动合法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反映了规则导向到效率导向的过渡、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提升、多边主义到单边主义的回归等趋势,极大影响了国际经贸规则.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绝对话语权,中国必须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持续变动的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WTO上诉机构改革,逐步靠拢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并坚决抵制单边主义的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17.
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地解释和实施WTO规定,并考虑相关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例外规定的援引,将足以协调WTO法和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在国际人权法和WTO协定之间冲突难以避免的罕见情况下,专家组应裁定国际人权法对WTO法没有直接的效力,因为专家组不能作出任何可能增加或减损“适用协定”的裁决,而应该由国家来解决WTO贸易法律制度与国际人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一国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措施,尽管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国将免除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责任。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个法庭中被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平衡。  相似文献   

18.
执行问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有关第21.5条程序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该程序提起的时间、磋商前置程序、程序滥用、以及与第22.6条程序的顺序等四大问题。讨论WTO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应该对第21.5条程序的利用次数施加限制,同时第21.5条程序应先于第22.6条程序加以使用。  相似文献   

19.
在阐述冲突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WTO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地解释和实施WTO规定,并考虑相关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例外规定的援引,将足以协调WTO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冲突。在国际人权法和WTO协定之间冲突难以避免的罕见情况下,专家组应裁定国际人权法对WTO法没有直接的效力,因为专家组不能做出任何可能增加或减损“适用协定”的裁决,而应该由国家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一国采取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措施,尽管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国将免除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责任;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个法庭中被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平衡。  相似文献   

20.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协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若发生贸易纠纷,有关各方既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该机构的职能由世贸组织总理事会行使.从严格意义上讲,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只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因为上诉机构所作的裁决,最终还得由总理事会表决通过.尽管如此,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遭遇的第一场贸易纠纷就是中国的钢铁产品在美国被征收高额关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于2002年5月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建立"评审团"的请求,希望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但是,国内媒体在报道中美钢铁贸易纠纷时,将"评审团"误译成"专家组",这涉及一个概念错误.因为前者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而后者只是评审团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一个任意选择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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