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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2.
吕颖洁 《江淮论坛》2005,3(6):48-52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比较起来,以“肯定说”更为可取,且应进一步肯定无身份犯能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在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认定时有必要承认成立受贿的片面帮助犯。关于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是否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有界限,理论界分别存在“区别说”和“同一说”,笔者认为两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应明确介绍贿赂实行行为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相独立,介绍贿赂罪有其存在价值,目前不宜取消,更应对通说提出的介绍贿赂实行行为做些补充以严密法网。  相似文献   

3.
浅谈共犯的脱离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即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时才形成共犯关系。共犯的脱离是在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不能成立共犯的脱离,共犯的脱离在犯罪既遂前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出现。  相似文献   

4.
共犯未遂,即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共同犯罪是单个人故意犯罪的有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尽相同,每个共犯者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不尽一致,在认定既遂犯还是未遂犯的问题上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复杂性。认定共犯未遂的理论根据要解决什么是共犯未遂,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各国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将客观障碍使犯罪结果没能  相似文献   

5.
范雪旺 《理论界》2010,(12):58-61
过失共犯是指两个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犯罪形态。在共同过失的行为形态下可以比照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分工将犯罪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过失实行行为、过失帮助行为、过失教唆行为。  相似文献   

6.
张忠国 《学术论坛》2005,(12):131-134
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较多争议,文章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许多过失犯罪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单独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使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具备单个人过失犯罪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复杂情况,在定罪量刑上较单个人的过失犯罪要困难得多,故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入探析。一、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考古代刑法,共犯的规定早已有之,其外延非常广泛。“不仅精神正常人可与老小废疾人成为共犯,两人以上的过失犯或结果犯也可成为共犯,……例如共举重物,力不能制,因而杀伤人,仍属过失共同实行犯”。清末《新刑律》第三五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可见,在古代,并不特别区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然那些规定,不过是专制社会株连责任盛行的体现。综观国外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基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各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相似文献   

9.
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0.
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 ,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 ,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 ,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 ,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 ,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 ,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 ,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 ,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 ,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 ,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 ,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1.
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方式也随之不断翻新,以收受干股为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将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复杂,给司法实践对此类受贿犯罪的认定带来较大困难.收受干股已经成为新时期权力寻租的重要手段,成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收受干股是干股受贿的行为手段,收受行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也是认定受贿数额的前提.在于股型受贿中,受贿数额需要考虑两个方面:干股的股份价值和干股所带来的红利价值.  相似文献   

12.
身份与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及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特定身份者与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如何定罪?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中争议颇多,本文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无特定身份者可以和特定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的实行犯,对无特定身份者应按身份犯的共犯处罚。特定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行身份犯罪,对特定身份者应按身份犯共犯处罚,并建议在刑法中对此问题作明确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3.
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诱因是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差异;传统犯罪的网络变异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变异、社会危害性的变异和犯罪形态的变异三个方面。扩张化的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面对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变异态势,将部分预备行为提升、独立化为实行行为,将部分共犯行为加以正犯化,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无法回避的两个选择。  相似文献   

14.
论“共谋”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共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共犯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比较并评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体例、相关学说及我国学者的观点,立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践,阐述了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做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主要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定性问题,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并且应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共犯论与非共犯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条解释路径。“共犯行为正犯说”“片面共犯说”和“量刑规则说”三种观点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帮助行为例外禁止性规定说”和“从犯主犯化说”两种观点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这些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观点虽然理论根据不同,但在具体问题的解释上并不对立。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基于非共犯论路径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共犯化说”“积量构罪说”和“正犯化说”三种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在尊重其共犯行为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刑事立法特性进行。共犯独立性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定罪量刑的独立化是其附随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侯刚 《理论界》2010,(9):58-60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基础,是由数个单独的犯罪意思倾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的独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结构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故意,而不是数个犯罪故意的简单叠加。数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相互影响、交换协调、统一结合意思联络过程对于共同故意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催化和推动作用,同时对共同犯罪意志倾向的变动、调整始终发挥着媒介和协调的功能,以图顺合犯罪行为事态发展过程中不确定客观情况产生的无法预期的实际需要,保障共同犯罪顺利实施达到共犯目的。共犯意思联络在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功能,应当着重研究。  相似文献   

19.
参与犯处罚原则的立法设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差别对待模式;二是同等对待模式。差别对待模式试图在立法上实现对参与犯应受谴责等级的差别性预设,差别化的标准主要包括作用标准模式、参与样态标准模式、混合(作用与参与样态)标准模式。“作用─差别化”模式经常性地存在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问题;“参与样态─差别化”模式面临事实参与样态与参与犯的应受谴责程度难以通约的制度难题;“混合─差别化”模式则会累积上述两种差别化标准所带来的两种困难。同等对待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对参与犯均适用分则个罪为实行行为设定的罚则,对于解决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难以区分主从问题具有立法技术层面的借鉴意义。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多元身份主体共犯之定性难题”是要求参与犯量刑参照系选择“罪名同一”与“就同一性质行为针对不同身份者规定不同的罪名”的分则立法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直接将参与犯从宽量刑的起点设定为“实行犯的法定刑”,剔除要求“罪名同一”的观念。  相似文献   

20.
行贿与受贿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十分宽容,这是我国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危害性、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行贿犯罪,净化政治空气,为国家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杜绝行贿、才能遏制受贿,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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