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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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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种类,论述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提出应该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的客体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不同于对非网络侵权的认定,对网络侵权的认定,应符合相应的要件;不同的网络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其归责原则也不同.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著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著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新经济模式以及互联网、媒介技术的发展孕育出了网络混剪短视频,这一新的视频类型在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因此,必须厘清网络混剪短视频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分析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了达到网络混剪短视频创作者和原作品人之间权利的平衡,使网络混剪短视频带来更大的社会价值,在司法层面,应当明确网络混剪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标准,从而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范畴,同时要加强法院的说理,加强对网络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应当充分分析其特殊性,而后方能较准确的认识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分析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客体入手,而不是行为本身,知识产权的客体同历史上一切其它被侵权客体相比具有完全不同性,其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以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最能有效和体现公正。  相似文献   

5.
微博虽然只有短短140字,但只要其具有合法性、独创性和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就应当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为其作者,但微博服务提供商也自始具有非独占的使用权。常见的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微博用户之问相互侵权以及微博和传统媒体之间相互侵权。其侵权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出现的问题,各方主体应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立法司法机关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损害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明确其权责并制定相关规章规范各方相对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作品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形式,认定作品属性不应以篇幅长度、创作时间长短而有所区别.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公众帐号侵权呈现出即时性、高发性、认定和取证困难性的特点.公众帐号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进行作品的群发或转载一般构成侵害作品版权,但必要时引入合理使用制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确定侵害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版权的责任归责原则要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停止侵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赔礼道歉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但损害赔偿数额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遵循全部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法庭酌定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等。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操作性不强,需在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目前微信订阅号的总量已逾千万,但订阅号阅读量在大幅度地降低,用户对订阅号打开率和回头率不容乐观.针对订阅号用户的阅读行为、阅读动机和满意度等开展调研,在持续使用意愿模型基础上,构建了新的阅读黏性模型.通过实证研究,为微信订阅号运营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9.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但目前网络出版物却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网络出版物著作权具有经济属性,其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冲突,而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些成为了侵权纠纷的驱动因素.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救济与保护措施来规避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侵权问题.这些措施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集体管理制度、加强版权技术保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创建合作共赢模式.  相似文献   

10.
搜索引擎能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的信息中迅速地找到所需信息,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检索的一项重要工具,然而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著作权纠纷.搜索引擎服务商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而ICP作为内容提供者较为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其侵权的方式主要以深层链接和百度快照为主,且目前对搜索引擎服务业侵权责任认定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避风港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7条对侵权人的认定等.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平衡著作权人、公众以及网络服务商三者之间的权益,同时完善著作权的保护法规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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