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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作为同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私序规则和行业利益最大化追求,使得其具有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和内在冲动,而现实经济活动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广泛存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给予反垄断法规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也纷纷立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规定,但就立法完善来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摆脱依附于垄断协议的立法现状,设立专章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体系化思维重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2.
何倩 《理论界》2014,(8):52-56
价格规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需要遵循行政法的原则。在价格规制中,市场经济的各种复杂因素交织在一起。因此,价格规制特别强调对各种复杂利益的平衡。作为对财产权限制的手段,对经营自由权限制的方式,价格规制措施遵守必要性原则,需要衡量不同的法益。价格规制还需要遵循比例性原则。比例原则的适用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在立法和行政过程中保持自制,遵照宪法规定的权利保护原则,在充分衡量不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授权,采取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3.
当前,黑龙江省中药材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之处,亟待加强地方立法解决产业问题。产业地方立法应当体现4个基本原则:坚持促进产业发展价值取向和规制方法必须为立法目的服务理念的促进产业发展原则;坚持创造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促进要素市场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解决好政府对产业干预限度的尊重市场原则;坚持产业立法调整必要的底线条件、市场决定与法律规制成本对比考量的谦抑原则;坚持对产业行为法律规制的强度以足以限制不当产业行为所必须为限的适度原则。  相似文献   

4.
行政性垄断是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为各国立法所禁止.但在具体规制体例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倾向于采取"统一定义、分别主体"和"概括禁止、分别列举"的立法模式,美欧等发达国家倾向于采取"统一立法,特别列举,一体适用"的立法模式.由于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任务的艰巨性及特殊性,中国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应当采取"一体立法、分别规制"的立法体例,即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中包括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同时在具体行为的列举上对行政性垄断做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5.
串通招投标是一种双重构造的价格协议,其构成要件包括协议或协调行为为表现形式的行为要件、复数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复数投标人、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串通招投标表现为投标人间的横向串通和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纵向串通,前者实行本身违法的规制原则,后者实行合理原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虽已制定了各种反限制竞争的法律规范,但因形式过于零乱,权威性、可操作性差,缺少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执法机关,因而必须制定统一的反限制竞争法,以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深入发展。我国反限制竞争立法应以有效竞争作为市场结构目标,围绕该目标,我国反限制竞争立法应设定禁止行政限制竞争行为等实体法规范,创设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执法机关,并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在我国已经显山露水,此类行为对社会经济通常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美国法院将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前者往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后者一般适用合理原则.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上,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并非是本身违法的,至少在具有正当理由或者并不严重限制竞争的情形下是可以得到反垄断法宽容的.我们应当在借鉴美国及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具体情形,通过反垄断法对其予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8.
行政性垄断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人为市场进入壁垒,应是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行政性垄断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用公权力限制自由公平的竞争,所以,在立法中将其界定为“公共部门利用公共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较为妥当。同时,还应当从机构设置、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具体规制。  相似文献   

9.
行政性垄断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的人为市场进入壁垒,应是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行政性垄断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用公权力限制自由公平的竞争,所以,在立法中将其界定为"公共部门利用公共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较为妥当.同时,还应当从机构设置、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具体规制.  相似文献   

10.
秘密监听所维护的追诉、惩罚犯罪的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隐私期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益衡量是秘密监听规制的标准和方法。按照犯罪的危害程度可将犯罪简单分为严重犯罪和一般犯罪;个人隐私权可划分为敏感个人隐私和非敏感个人隐私。两种法益的竞争通过不同的比例关系可表现出四种公式。依据这种权衡公式,立法中应确立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和令状主义对秘密监听措施进行法律规制。我国现行立法对秘密监听规制存在宪法规定薄弱、部门法规定空白的情况,应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一般而言,专利权人拒绝交易是依合同法和专利法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如其拒绝交易行为超过专利权的界限,产生了不当的实质的限制竞争的后果,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应完善这一领域的反垄断立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改革开放已20余年,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而现实生活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已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繁荣,适应入世需要,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迫在眉睫。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应明确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体例、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3.
中国的卡特尔与反卡特尔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健 《社会科学》2001,(6):46-49
卡特尔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是反垄断法的重要规制对象。时下 ,卡特尔在中国十分盛行 ,危害相当严重 ,但法律对此却显得力不从心。鉴于此 ,作者认为 ,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以规制卡特尔 ,并在反卡特尔立法上要有自己的明确主张。一、中国卡特尔的现状及立法的不足  卡特尔是市场经济的孪生儿。市场、竞争是卡特尔的催生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有些企业或个人一方面担心在竞争中失败 ,另一方面又想谋求高额利润 ,于是它们往往通过某种协议或一致行为来限制竞争以获取双赢局面。由此看来 ,组建卡特尔对卡特尔成员是极具诱惑力的。但是 ,卡…  相似文献   

14.
我国改革开放已20余年,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而现实生活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已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繁荣,适应入世需要,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迫在眉睫.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应明确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体例、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5.
论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但我国目前对该主体的界定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践而略显理论不足。笔者从主体界定的必要性、行为主体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态等方面对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比较分析了欧美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界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市场竞争的刑法规制张宝华一竞争是任何形态的市场经济的孪生。国际上,有关规制竞争的立法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尤其是市场发育成熟的国家,大都制定了旨在保护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的配套法规。即: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不仅规定了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新增了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则被保留。这使得同一立法中两则条文涉及组织行为,而相关规定却不尽一致。从理论上看,任何主体都不应组织或者帮助他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或帮助行为由经营者还是行业协会实施,可能存在方式上的不同,但不应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被组织者、被帮助者是谁,组织、帮助的结果是垄断协议的“达成”还是“实施”,都不应影响组织或帮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从主体、表现、作用等方面区分组织或帮助行为,更多应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即应当立足于个案中组织者、帮助者的角色、作用差异,坚持区分原则,设置过罚相当的责任体系。原则上,组织者、帮助者作为第三人不应与垄断协议当事人一体化归责,组织者与帮助者的责任也要有所区分。对行业协会施加罚款时,还要考虑特定成员的补缴责任,并允许执法机构作出单罚或双罚的裁量。  相似文献   

18.
刑法立法阻却事由事关中国刑法向何处去这一重大理论与现实命题。刑法立法应是符合中国客观情境及发展需求的正当性立法,积极的刑法立法能够有效回应社会现实对刑法的需求,但不等于刑法万能主义。应依据国家的历史、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刑法立法的正当性。能够通过对现有条文的解释即可做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判断的行为,无须再做新的立法规定。在基于特殊社会政策、行政性法律法规以及生活习俗需要等情况下的无被害人越轨行为、前置性规制缺乏的行为、前置性救济措施尚未穷尽或者法益侵害程度尚不具备实质刑事可罚性的行为都应当阻却刑法立法。  相似文献   

19.
警察担负着使用武器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为了规范警察公务用枪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公务用枪及行为进行了规制,包括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制。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警察公务用枪行为从主体资格、使用情形等方面作了授权性规定;另一方面,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中的相关规定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适应警察公务用枪的具体实践。  相似文献   

20.
董新凯 《学术界》2023,(11):67-80
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为算法运用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考虑,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制。基于各种算法的特点、限制竞争情况以及境外反垄断实践,轴辐类算法共谋应当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其在反垄断法上行为属性的认定。从各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看,绝大多数限制竞争的轴辐类算法共谋可以归入垄断协议的范围,偶尔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经营者集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轴辐类算法共谋可能同时触及多种垄断行为,究竟是按照多种行为分别处理还是仅仅按照其中一种行为处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重合、各种垄断行为涉及的法益、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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