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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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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2):173-181
法治是实现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协同治理需要科学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而恰当的立法形式是实现科学立法不可或缺的形式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是顺应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需求的规范表现形式,但由于法律定位、缔结主体、缔结程序、效力等级等方面的不明确,要成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还需从理论和立法层面完善。在域外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中,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实现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已取得良好成效,这为我国探索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提供了借鉴,并为构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形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2.
韩业斌 《兰州学刊》2023,(8):103-114
从我国目前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来看,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着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现有的协同立法成功样本较少、协同立法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有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从事协同立法的积极性不足。造成区域协同立法动力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区域立法合作协议的约束力较弱,同一区域范围内地方利益协调难度较大,区域社会经济一体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需要引入新区域主义理论,以优化其动力来源。在新区域主义理论看来,一方面,需要健全区域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外在动力;另一方面,改善现有的政绩考核模式,激发区域协同立法的直接驱动力。另外,还要注重地方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尽可能地扩大民众的参与力度,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根本动力。三者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以便推动区域协同立法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双碳”目标下,区域协同减排制度设计有利于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是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也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当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与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还面临区域能源发展协同性不足、区域产业发展协同性不足、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困境与区域法律政策协同性不足、区域环境治理协同性不足等现实问题。从我国区域能源发展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与区域法律政策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环境治理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的现实来看,在区域能源协同发展法律路径方面,应在东部地区协调立法处理好经济与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好西部地区区域规划问题,通过立法方式实现区域资源配置一体化;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法律路径方面,应以制度形式固定产业集群化发展成果,完善绿色供应链制度以实现产业协同融合,建立互通交流的数字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在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与区域法律政策发展路径方面,应在辅助立法原则下保持协同立法的谦抑性,形成超越“部门”与“地方”的特别法;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律路径方面,应明确区域环境治理协同的权利义务,实现应急情...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5.
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法治化的目标是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产业促进政策的实现,一方面需要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布局和公共投资的拉动,另一方面则需要地方政府之间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支持和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促进全国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法治化应从尊重社会多元利益、完善公共政策咨询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健全区域经济治理机制,以及完善"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促进"立法及配套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家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提升区域的优势地位,应先在区域内形成整合,达到和谐统一。而目前制约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就是区域内的法制冲突,建立区域协调立法制度,解决法制冲突,能更好地推进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促进区域法治建设,为保障区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7.
陈光 《兰州学刊》2009,(9):149-153
区域立法在主体构成上是复合的,这与区域类型的多样性有关。当前对我国区域立法之“区域”的界定主要依据两个标准,即经济标准和行政标准。立法主体应包括立法职权主体和立法参与主体,这同样适用于区域立法主体。其中,一般地方立法机关是构成区域立法职权主体的最主要部分,而区域立法参与主体是区域立法主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我国区域立法主体的运作机制而言,区域立法参与主体应该发挥更大甚至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8.
现阶段,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立法面临数据平台遭遇多重攻击、数据供需错位、数据本体质量偏低以及协同共享政府消极性等现实困境。我国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协同的统一性和专门性立法应当采用“外在形式要件——实质内容要件”的二元立法方法。对于外在形式要件,可以采取区域、省、市整体协同立法模式,总体稳步推进全国人大、区域地方人大立法机构、区域政府联席立法工作会、各省市大数据中心的多层次主体立法。对于实质内容要件,应当以“数据状态安全法益作为一种独立且特殊的立法目的,结合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细化立法区分的评定标准,构筑协同共享基础设施的防御安全立法体系,塑造政务数据协同共享的权责分配体系。  相似文献   

9.
区域协同立法已成为区域协同治理的重要举措。这一创新的立法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譬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区域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公众参与度低等。《酉水河保护条例》立足区域实际,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和破解,为广泛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初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鉴于《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经验和掣肘因素,建议从完善中央立法、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凝炼协同立法共识、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等措施着手,综合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区域法制建设已成为迫切需要,而以中央立法型供给模式和以行政区划为地域范围的地方立法型供给模式已不能适应区域法制建设的需要了。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协作的优势,并创新地方立法协作方式,使之成为区域法制构建中的主要法律规范供给模式。而制定区域共同规章、将示范法引入其中以及赋予一定层次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是构建区域法制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1.
孙政  齐心 《理论界》2011,(1):67-68
本文基于对地方立法现状所进行的调研,提出随着地方区域经济市场化、地方区域法治化建设进程加快,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也更加严格,确保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前瞻性、公平性、科学性是目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论文在对地方立法相关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论述了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浅议我国地方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地方立法的发展,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不断扩大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对地方立法权限扩大的客观要求,完善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只有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权力立法的观念中转变出来,树立市场经济权利立法的正确思路,认清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性质,走放权与严格监督之路,才能真正完善我国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3.
牛睿 《理论界》2007,(8):16-17,69
跨省区进行区域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思路。借鉴珠三角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也必须走区域经济一体化道路。加强区域立法协调,消除区域内各行政区之间的体制性障碍和法治冲突,构建区域性良好法治环境是实现和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区域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对目前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4.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联合立法"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要求各地方相互配合与协调,拆除区域内各区划间基于传统行政因素所产生的地区分割和行政壁垒,本着经济、效率、互惠、共赢的目标和要求,建立一体化的经济发展空间环境."联合立法"作为规范区域经济的新的立法形式,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规则指引和法律支持."联合立法"应为刚性法,其效力应当高于其他地方性法规,作为一种新的地方性法规渊源,需要改革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从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发展脉络来看,这不仅可能,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5.
立法协商是将协商民主引入实行选举(票决)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过程的民主活动,是贯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地方立法协商不仅需要立足于立法协商的立法性属和协商旨归,更需要根植当下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资源,构建起民主法治、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具体程序和运行机制,为立法协商奠定法治保障,从而使立法协商活动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相似文献   

16.
陈光 《天府新论》2011,(1):79-84
《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解释主要指的是立法解释。区域立法解释以我国制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尤其是地方立法解释为基础。区域立法解释包括释义型和寻据型立法解释两种类型。作为一项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解释对于改进区域立法文本自身的逻辑体系,协调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及其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区域立法的合作属性,应成立一个立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解释工作。区域立法解释的作出,要经过提出解释要求或请求、成立区域立法解释委员会、拟订解释草案和分别交由相关地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或批准等几个程序。  相似文献   

17.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合作,共同治理跨区域公共行政事务是共赢发展之道。府际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能否就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促成府际间利益协调从政策调整向法律调整转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时势所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府际间利益协调当以法制协调为导向,关涉府际间利益协调的立法,可以采取"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并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互信共赢原则和公开参与原则,通过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磋商机制、利益协议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协调监督机制与利益纠纷裁决机制,从而将府际间利益协调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8.
理论上,地方立法协调存在紧密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和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的分类。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以主体为标准,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立法协调模式分为区域组织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立法机关主导型模式更为合理。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广佛肇一体化过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应以立法机关主导的模式为优选。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三市协同联动,以平等为原则,横向协商解决立法争议。争议无法协调,纵向报请共同上级立法机关裁决,最终实现法制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不断推进,成为新的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区域内各地地方立法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形逐渐显现.为更好地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正视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探索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明确立法协调的事项,搭建区域立法协调的工作机制,兼顾区域各方利益,扩大公众参与,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20.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是弥补人大立法协调不足,提升区域立法质量,解决立法中疑难复杂问题,促使立法及时立、改、废,统一立法规划的需要。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原则分为政府作为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政府作为非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两种。协调方式也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和人大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两类。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参与立法协调促进相关立法机关及时有序地开展立法活动,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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