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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尽管《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首次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规则,但其亦使该区域内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越发复杂。经比较可知,在受约束的国家行为种类、投资仲裁的可援用性,以及投资待遇等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投资保护水平都因国家、因条约而异。应进一步推动《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完善,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废止此前签订的各项双边投资协议。  相似文献   

2.
从1948年<哈瓦纳宪章>到WTO的TRIMS,国际投资法制经历了从多边投资条约的失败到双边与区域性投资协定繁盛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是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进程从来没有停止过.晚近国际投资法制一致性发展的需要、投资者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推进,使得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建设产生了可能性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问题如平台建设、争端解决机制、既有条约与未来多边投资条约的关系等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多边投资条约的产生则会很快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   

3.
中非双边投资条约的现状不利于需要国际法保护的中非投资。随着中非经济合作的主要范式由经济援助转变为贸易和投资,以及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转型和现代化,更新和缔结新的中非双边投资条约应成为中国政府非洲投资政策的重要内容。中非双边投资条约需要更为有效和平衡,尤其要考虑中国保护非洲投资的迫切需要以及非洲国家保护特殊利益的现实要求,最佳模式应是在南南合作理念的基础上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空间。中非投资法律关系的区域化或多边化,也是双边投资条约之外的一条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4.
中美投资条约谈判是中美两个大国间的一场世纪谈判。在世界投资条约制度面临合法性危机的背景下,中美两国开展投资条约谈判,无论谈判结果如何,都会对投资条约制度的改革、明确两国立场、促进中国投资条约政策升级产生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综合利用法政策学、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升级中国投资条约的动力机制、政策选择和升级版的中国投资条约的核心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打造第四代中国投资条约的对策建议。研究发现:(1)中国升级投资条约具有经济、政治和国际关系治理上的三重动因。在经济上,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要求中国升级投资条约以适应从资本输入国向兼具资本输入与输出国身份的转换。在政治上,中国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赋予其将投资领域投资条约升级作为“以开放促改革”的重要手段的价值。在国际关系治理上,提升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需要中国以升级投资条约来应对。(2)中国升级投资条约应采取均衡自由主义的政策取向。中国应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同时保障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准入阶段赋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的同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3)以均衡自由主义为标准,形成升级中国投资条约的具体规则建议。其中,在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5.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透明度的原则和规则逐渐从国际贸易法领域扩展到国际投资法领域,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都纳入了透明度条款。美国对外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全部含有透明度规则,这既是保护美国投资者海外权益的实际需要,又与美国国内信息自由立法和立法、行政程序公众参与的不断发展有重要关系。当前,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正在抓紧推进,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透明度规则。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透明度规则没有统一的立场,制度设计相对单一,为适应我国目前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在国内立法、司法、行政透明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应当借鉴美国投资条约透明度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透明度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7.
投资条约中的“履行要求禁止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为引导和管理外资而采取的一些政府措施.然而,近年来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条约、国际文件开始对东道国的此项权力提出质疑,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过大的冲击.履行要求的减少乃至废除,必须遵循尊重现实渐进推行的原则,任何过激的国际管制规则都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中国与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允许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方式解决,并突破了"限于征收补偿额争议"的声明范围.鉴于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投资状况,中国与其他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应借鉴中俄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条款加以修订.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仲裁实践中环境争议的日渐增多,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环境规则不断调整。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2004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环境条款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细化了环境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条款,肯定了环境条约的作用,完善了环境争端程序条款等,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低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真正协调国际投资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全面引入环境评价机制,突出环境问题专家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等。  相似文献   

10.
双边投资条约从产生开始就包含一些诸如“公平公正待遇”、“不低于国际法的待遇”、“最持续的安全与保护”等内容抽象和容易引发争议的所谓”绝对待遇标准条款“,这些条款在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地位不断加强,内容不断增加,这种现象反映出当今双边投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和不公平的地方,从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和不断推进双边投资立法的指导性,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废除绝对待遇条款应当成为未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1.
晚近以来,投资条约的发展出现自由化和多边化的态势.各类投资条约和中国投资条约实践中所产生的变化显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某些自由化投资规则上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在WTO多边投资协议问题上也存在许多分歧,但是国际投资规则将以渐进方式实现自由化.我国应反对制定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自由化条款,并通过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促成有利于东道国的投资规则的形成.  相似文献   

12.
近些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出现新兴国家对外投资崛起、国际投资争端频发、看待国际投资态度转变等新的变化,国际投资规则的内容、结构也在经历深刻的变化,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正处在关键的“十字路口”.中国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已经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兼具“主要资本输入”和“重要资本输出”双重地位的国家,中国应加快在投资规则中的立场转换,提升投资保护待遇,逐步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4.
双边投资条约从产生开始就包含一些诸如"公平公正待遇"、"不低于国际法的待遇"、"最持续的安全与保护"等内容抽象和容易引发争议的所谓"绝对待遇标准条款",这些条款在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地位不断加强、内容不断增加,这种现象反映出当今双边投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和不公平的地方。从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和不断推进双边投资立法的指导性、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废除绝对待遇条款应当成为未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5.
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是否在WTO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争议颇多。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若干客观标准总结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与弊,其有利之处在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弥补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较弱等。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16.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为引导和管理外资而采取的一些政府措施。然而,近年来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要约,国际文化开始对东道国的此项权力提出质疑,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过大的冲击。履行要求的减少乃至废除,必须遵循尊重现实渐进推行的原则,任何过激的国际管制规则都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18.
不少双边投资条约与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包含有环境保护条款,但大多集中在序言中,无法真正调整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实体条款又大部分具有"软法"性质,其法律效用也无法得到保护;区域性与多边性投资法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继承双边投资条约的软法性质特征基础上,促使部分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比双边投资条约环境保护条款进了一小步,但NAFTA仲裁实践支持东道国环境保护措施构成违反条约义务而使得投资者获得赔偿;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强制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于是出现了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投资主动实施环境保护的状况;但是,跨国公司参与或者干预东道国环境立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发展中投资东道国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主权就成为了长期斗争任务。  相似文献   

19.
中国对外签订新式双边投资条约需要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新式BITs中的规定与中国曾作出的ICSID公约第25(4)条保留在事实上已经相悖,但由于撤回条约保留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不能认为中国已经撤回了该条保留,且现阶段也最好不要撤回该条保留.在对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立场上,应该理性地采取防守策略,通过完善新式BITs中有关仲裁机制利用的规定从而谨慎地积累实践经验,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仲裁机制利用方面的完善措施包括在新式BITs中限定"投资者"的范围、规定"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等.  相似文献   

20.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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