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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天下善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体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4年春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文件),标志着中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一项酝酿多年的崭新制度的产生,一开始就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经过半年多时间在部分省、市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了这一项制度是恩泽天下、深得民心的善政、善举。奖励扶助制度与以往的计划生育政策相比较,以及与该系统正在实施的其他项目相比较,具有许多值得注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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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于2004年初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全面铺开。有些地区在试点中提高了奖励扶助标准,或者扩大了奖励扶助范围,而随着奖励扶助制度的长期实施,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将越来越多,中央财政的支出压力也会逐渐增大。本文利用2003年《中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课题组对未来我国奖励扶助对象数量的预测数据,通过十种方案,从两个角度分别对长期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所需的中央财政支出进行估算,并进行思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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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决定在全国部分省市试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即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这是党和国家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安徽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人口大省来说,意义尤为重大。建立并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人性化转变的重大举措。长期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采取行政强制工作方式,现在,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效地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由以前的单纯处罚多生向处罚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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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农村育龄群众少生优生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举措。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和磋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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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2):14-16
2004年2月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一、主要进展(一)明确界定了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人群是30年前响应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时间跨度大,婚姻、生育史复杂。按照国办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从严把握,使资格确认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有利于保持生育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执行的原则,人口计生委就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做出具体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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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安徽省芜湖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试点市,本市在做好试点工作上,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认真组织,严格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芜湖市被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确定为全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城市后,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强调试点的意义主要在于激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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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四川省眉山市开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5年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并在仁寿县进行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试点。惠民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了人口计生工作良好形象,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些惠民政策更是打心眼里拥护,感叹“共产党说话算话,听党的话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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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中的政策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开始由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在全国15个省份组织试点。在资金安排上,国务院明确,“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西部试点地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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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开始进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将60岁以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纳入扶助视野,得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对于60岁以下特别是45~60岁的一些存在特殊困难(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的家庭,在国家层面上还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以进行抚慰和帮助(简称“抚助”)。在这样的背景下,采取怎样的抚助模式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