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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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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美国法中存在着债账质押,但应收账款质权却是我国《物权法》创立的一项新的物权类型,其制度渊源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质权而非英美法系的债账质押。因不动产收费权被纳入到我国应收账款中,故一般债权质与应收账款质权并不能完全等同。而无论交付债权凭证还是通知第三债务人,均不能达到公示效果因而不能成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法,这使登记成为无奈但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了可质押的权利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于物权法之后出台,但需要进一步澄清与之相关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与普通债权质押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设定须满足签订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交付应收账款债权证书等条件。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效力范围及于标的债权、利息以及附随的担保权,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具有一定的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需结合实践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构建我国《担保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3.
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而是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例,将应收账款质权人直接收取债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重要方式.未来我国对<物权法>的有权解释应当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予以更加细致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保障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作质权质押,这种规定澄清了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争议。应收账款的质权性决定其担保性,而应收账款的风险性属性,决定了这种担保的有效性存在限制。依据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路径、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间存在对策行为的博弈,从而决定了应收账款质权具有的风险性特征,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的就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应收账款的质权性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规定十分简略,给实践操作留下了法律漏洞。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具体问题的研究,立法应当明确应收账款的设质条件、公示方式及质权实现方式,以解决实践层面“有法可依”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是国际保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对于国际保理中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建议采取“折衷说”,即既需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该种债权让与的效力;对于限制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一般民事债权让与和保理等特殊商事行为,对限制让与约定的对外效力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该约定对于债权转让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对于保理业务,则该限制性约定绝对不得对抗受让债权的保理商,保理商仍可获得有效债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能就同一应收账款债权与其他受让人、质权人等当事人发生权利冲突,建议建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及质押登记制度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7.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为适应我国融资实践发展需求所确立的新的担保类型。但基于应收账款质押自身的特殊性,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天然地存在各种风险。是否能有效控制其风险,为其实际操作在风险约束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是决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和广泛运用的核心。由于《物权法》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粗疏,我国对应收账款质押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方法。因此,如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的认识,并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体系,对运用该担保类型促进我国融资实践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及应收账款担保制度的阐述和分析,提出可供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借鉴的内容。我国立足于大陆法体系来学习美国的相关制度,一方面强调虽然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是来自英美法,但是《物权法》中应收账款质押是大陆法的权利质押内容之一;而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许多借鉴之处,特别是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实现和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建设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在理论观点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都混杂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二元担保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的"创新",违背了大陆法系"债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质押"的国内外立法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样,无法回避农民失地的风险,难以消除《物权法》和《担保法》"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顾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却能够纳入《物权法》第223条"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名下。因此,可以采取质押和抵押"分步走"的方式,在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前,系统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期待收益权质押。  相似文献   

10.
在专利权质押担保制度中,专利权质押不表示专利为质权人所占有。因专利权源而使得专利权呈多主体性,并且专利权的独占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等并不因为专利权质押而归为一体,相反,权利享有仍然呈现为分离状态。专利权享有的可分性增加了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质权人的风险,也限制了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实践运用。为促进专利权质押制度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化解质权人融资风险,可建立专利担保的附带性信用担保和财团担保制度,且应扩大质权人对出质人经营资金运行态势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对无效保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认识极不统一 ,有的甚至把它混同于有效的保证责任。缔约过失之债与有效保证合同之债应该严格区分 ,但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应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2.
我国破产法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无民事责任的规定 ,这与其私法性质极不相称 ,故有必要在破产法中设置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 ,以期实现破产法所确立的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之立法价值取向。本文着重讨论两种情况下破产民事责任主体及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追究和追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并认为追究破产民事责任 ,应有充分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3.
行政权力社会化、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迫切需要加强行政授权的立法和研究。学界对行政授权的概念、性质、依据、法律后果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分歧。我国应当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行政授权的行政行为属性,并明确规定行政授权的法律依据范围、具体程序和授权机关的授权担保责任;应当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授权机关在行政授权法律关系中的的复议机关地位;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行使所授职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有必要在担保法或民法典债的担保方式部分 ,以“让与担保”的名称统一规定让与担保和按揭制度 ,而不宜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 ,理由是 :让与担保既有物权性质又有债权性质 ;作为物权规定 ,其公示方式问题无法解决 ;现行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16.
反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成为债权人向反保证人提出请求承担反保证责任时 ,反保证人据以法定的事由享有的对抗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反保证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反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二类是反保证人享有的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三类是反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相似文献   

17.
论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着重探讨了下述三种·情形下(即(1)保证人不合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2)主合同当事人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3)主合同当事人与保证人双方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认为,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探讨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不仅要从保证民事行为本身进行考察,而且还必须结合主从合同关系及当事人过错诸方面进行综合且系统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保证期间的分类为依据,论述了保证期间始期和终期的确定,重点探讨了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问题,并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问题及如何保护一般保证责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9.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的存在决定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其独特的适用规则,同时劳动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又导致了各种法律责任在适用关系上的困惑、纠结、混淆、冲突,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有必要对其予以厘清。文章综合运用劳动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及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劳动违约责任与劳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旨在通过合理的法律责任适用关系的明晰,能够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对等地位,从而能及时有效地补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违约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违约归责原则有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各自的发展历史中形成了不同的归责体系,分别有其优点与不足.由于共同的经济基础以及历史的作用,19世纪以来,两大归责原则互相兼收并蓄,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回顾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合同立法,有一个从崇尚绝对过错责任到强调绝对严格责任的过程.但是单一的归责制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归责原则二元化符合法律追求公平的价值目标.它在比较妥善地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降低了法律的运行成本并完善了合同法的体系,体现了现代民法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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