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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之双重救济模式——以美国为例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美国作为最早开始采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损而进行救济的国家,在网络环境下新风险层出不穷之时,因应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侵权风险,在以传统侵权救济方式进行救济的同时,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并通过创设新的险种和新的制度进行专门性的保护,与民事侵权救济一同为新技术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更为全面的保护方案.在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的新发展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立体化体系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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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存在很大区别,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在网络环境下遭遇挑战,呈现出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困境,应当构建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即在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建立网络责任保险制度与网络侵权损害救助基金制度,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中,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占据主导地位,网络责任保险制度与网络侵权损害救助基金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相互协调以形成对网络侵权的综合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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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的行为追究责任是对网络版权进行司法保护和民事法律救济的体现,采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是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难点。网络版权间接侵权人主要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明知"和"应知"是判定侵权人过错的一般标准。"避风港"原则是过错判断的具体适用规则",红旗"标准则是其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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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特有的权益侵害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侵权现象不断增多,环境侵权与救济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本文介绍了环境侵权救济实现的理论基础,环境侵权救济在理论和实践上实现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相应制度,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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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由于经历时间久远、证据缺失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事实不确定等因素,对诉讼裁判的准确性造成极大困难。不确定性的存在以及后来法庭无法对事实进行裁定,有时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所致。这些不当行为人才应该对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应的致错风险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让这些当事人承担这种证据损害的责任、其法律标准应该如何设置以及对于那些遭受证据损害者法律应该给予他们何种救济都是这种特殊侵权诉讼中可选择理论———证据损害理论所要探讨的重大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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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的频繁、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使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现象,当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时受害主体如何救济自身的权利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此种情形下,受害主体可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相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如果作为实现债权保证的抵押权无实现可能,民事救济则形同虚设,法院判决成为空文.因此,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竟合的情形下,抵押权无从实现应是当事人已经穷尽了民事救济途径的判断标准,此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应予准许,因为救济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如何实际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使其权利具有现实性,而非仅仅是虚无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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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一直被学界忽视,被认为是补偿功能一个令人满意的"副产品"。这是对预防功能的一个重大的误解。预防功能应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而被重视。预防功能有其特殊的实现方式和独特的价值,它侧重于向前看,鼓励侵权人和受害人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侵权行为并促使侵权行为数量处于社会最佳水平。强调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以其为侵权法的核心功能来更新和重构当代侵权法的理论体系,无疑是克服当今侵权法危机的一条明智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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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侵权突破了传统法学理论对生态损害的研究,它将权利救济对象延伸至基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其他法律主体。生态侵权损害司法救济理论研究发端于生态侵权损害救济的实践困境,致力于司法实践中生态侵权损害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构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根基之上。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导下,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在生态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原告对两个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盖然性标准的肯定性举证,以及被告对两个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否定性举证,二者构成了生态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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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只是一种发生在特殊场所的侵权形式,并非新的侵权类型,网络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整体上并不存在特别之处.倘若将其作为一种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严重威胁到侵权法的稳定.<侵权责任法>不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类型看待,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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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当前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源,这种缺失有违环境法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只是解决了受损生态环境中人的损害问题,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却无能为力,因而建立生态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解决人类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举措。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来看,生态损害的救济也是必要的。与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相比较,生态损害救济具有公法性、补偿性和国际趋同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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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大规模侵权所致灾难性损害空前威胁着人们的安全.传统侵权法以平等的理性人为假设,以娇正正义为依据,坚持人的自由价值优先的理念显然不合时宜.因此,在大规模侵权条件下,侵权法的价值应从自由转向安全.这种安全不仅不再过分拘泥于基于自由意志的过错,而且注重救济,并以多元方式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此时的安全也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安全问题,更关乎人类集体的安全.与此相呼应,侵权法更要对事前预防作出积极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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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与其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场合,并且规定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被称为特殊侵权.特殊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还包括发生中间责任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时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反映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符合法律适用的逻辑,也适合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侵权责任法立法应避免过度的一般条款化,应根据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整合侵权法的外在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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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侵权责任由主观责任向客观责任的转变以及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和风险分担的社会化,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开始出现不断放宽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过分倚重连带责任以求实现受害人充分救济的两种制度走向。随着人们对侵权法危机的反思,连带责任也开始招致域外学者对其责任基础和责任分担的质疑,共同侵权行为领域的立法和司法上开始呈现出一种民事责任的新的发展趋势,即责任等同于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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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实践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以案例介绍和评析的方式就美国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方面为重构网络法律秩序所做的诸种努力作了研究和分析,以期对立法机关网络侵权的管辖立法有些微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并最终促进网络的健全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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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中的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诉讼行为能够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呈现出保守性的特征,在恶意诉讼之情形下,无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权益.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既应包括财产损害,也应包括非财产损害.在既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减少、也难认定为精神损害的"边际损害"发生之时,应当由法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裁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目的多重性的特征,不仅对已发生的积极财产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对未来可得利益所造成的消极性财产损害也应赔偿,这对于防范恶意诉讼行为以及培育诚信规范的正当竞争秩序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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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自动履行、不可篡改等优势。智能合约在生成前存在算法安全隐患、程序代码漏洞、私钥应用等风险,在发布中存在代码瑕疵、智能合约僵硬性等局限,在履行后相关法律主体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完善我国智能合约风险防范法律前沿设计,应当统摄法学和技术科学视角,借鉴他国智能合约有益立法经验,建构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立体式、多维度、深层次法律规制体系。具体而言,智能合约事前预防机制包括完善智能合约立法,设置监管沙盒制度、私钥保护制度、行政前置审查、混合协议等。事中监管机制包括增加应用程序接口、政府监管接口、“矿工”多数决决议投票等。事后救济机制包括实行软件更新制度、扩大预言机适用范围、建立违约金或定金自动划拨机制、强化公力救济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