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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72-86
自21世纪初以来域外法对时效协议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德等国修法活动在反思公益性理由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订立双向时效协议。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理念及规则设计等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影响,故现行法框架下公益性亦不构成禁止时效协议的理由,时效协议亦不违反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且具有独立规范意义。我国司法实务上的时效协议类型各异,既反映了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对时效利益安排的多元化需求,也表明某些时效协议与现有规则可具兼容性。我国应原则上允许当事人约定时效期间,并设置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对人身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应限制或禁止适用时效协议;对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和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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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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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在诉讼时效的援用上,应摒弃职权主义而采用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上,应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并重新调整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上,应规定为请求权,并明确列举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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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援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主体能够援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抗辩。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诉讼时效的援用就有一条通行原则,那就是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方法。现在,这一原则已经为西方各国所普遍接受,然而我国对于诉讼时效援用问题的法律规定却不完善。文章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援用的内涵,并且对比国内外相关规定,得出"诉讼时效制度只能由当事人援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用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其法理,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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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程序上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包含案件中断、中止、终结等法定事由应当享有的知晓、了解的权利.确立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价值追求,同时,确立民事诉讼知情权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包含多项内容,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存在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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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重要民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包括诉讼时效期间过短 ,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苛刻 ,时效延长的规定过于模糊 ,法官主动援用时效规定等弊病 ,民法典的制定应改进这些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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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结果,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社会交易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选择了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司法解释时,在制度选择上建立了确认法学理论通说、搁置法学理论争议和侧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了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的特点,非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与适用,对于理论争议较大的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司法解释在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和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情形方面,表现得更为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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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再审事由的比较与分析——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在各国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有相当一部分与事实认定有关.德、日等国把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等规定为再审事由,但不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或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这一再审事由.德、日等国确定再审事由时,遵循了重大性、确定性和补充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再审事由标志着立法的进步.我国确定的事实认定再审事由范围最宽,这虽然也有其合理的缘由,但由此带来的再审标准不确定和既判力被轻易打破的危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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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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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有必要设立民法总则编.<民法通则>是民法总则编制定的基础与胚胎.民法总则编的基本结构应当包括: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制度、民事客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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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4):26-41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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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保证期间因受控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而变得名存实亡,保证的功效自然难以发挥.而现行<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的冲突使约定保证期间制度趋于混乱.本文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立法规定冲突的根源,针对保证期间的适用关键,引入"保证保全权"以解决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冲突,以期理清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重构完善、独立的约定保证期间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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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为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权利的消灭和义务人抗辩权的产生,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的消灭与抗辩权的产生在法律关系中是统一体。债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以及排除妨碍请求权和预防妨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应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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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效力──对民法通则关于显失公平民事行为规定的反思沈庆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经济合同及其他民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