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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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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行为本质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为存在方式的财产。它同非虚拟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只能以二进制的逻辑结构为存在空间,而不能以具有时空性质的物理空间为存在方式。因此,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存在于网络技术环境下的虚拟真实,并非存在于思维中的虚构假象。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必须经由从虚拟到现实的转化过程。尽管如此,它的获得主要通过人的劳动并伴随财产投入;它通过真实货币的兑换方式,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当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发生时,行为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受害人承受着实际经济损失,并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在本质上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相同的,并不存在适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盗窃罪条款的障碍。所以,此类行为应及时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2.
盗窃罪的诸多问题已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也是研讨的重点之一。在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界共形成了七种观点。每种观点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都存在着一些缺陷。按照法益侵害说的观点,在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可以这样认为:对财产法益造成实害结果为既遂,对财产法益造成危险结果为未遂。具体来说,盗窃有体动产的基本盗窃行为应适用失控说,盗窃无体财产的特殊盗窃行为应适用损失说。  相似文献   

3.
对违法侵害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怎样正确估算,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而较难处理的问题。学习和运用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有助于我们对财产损失价值作出准确计算和正确认定,从而对民事或刑事诉讼作出正确的判决。法律上所称的财产损害,是指能用金钱来表现和计算的损害。它可表现为直接的财产损害,也可表现为间接的财产损害。前者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亦称积极的损害;后者是指受害人应当得到而且可能得到,但因遭受侵害而不能得到的损害,亦称消极损害或可得利的损害。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对他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权利,使遭受损害的社会主义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就有对损失价值作出准确计算和正确认定的必要。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的违法侵犯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是区分是否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界限。如刑法第10  相似文献   

4.
邓定永 《探求》2013,(4):47-53
两宗"高尔夫球盗窃案"同案异判,说理牵强,司法公信力颇受质疑,原因在于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范围理解过窄,而且缺乏对脱离占有物的占有权归属问题的认定规则。为有效维护对物的占有秩序,应借鉴日本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所有权说"向有限制的"占有说"转变。在原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之后,推定由一定的支配·管理领域内的人直接占有该物,以期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行为人将该物据为己有的,侵害了他人对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取罪而非侵占罪。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忽视其适用容易导致量刑不均衡,应从毒品数量和持有毒品的人员、场所的特殊性等有关情节入手对其予以准确理解和适用.对多次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行为人每次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都不足数量较大标准,累积起来才够数量较大(甚至数量大)的标准的情形下,毒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行为人某次或者每次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都达到了数量较大或者数量大的标准的情形下,毒品数量可以累积计算.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应从“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等角度加以把握,以准确认定由代购毒品而成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6.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数额认定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严重影响违法所得人的财产权能否被合理保护.学界主要存在净利原则、 总额原则及相对总额原则之争.笼统地采取净利原则或总额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成本进行计算,只有合理确定违法所得财物本身,才能妥当解决计算难题.违法所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应采纳相对总额原则,为实施犯罪或预备犯罪所支出的成本,应不予扣除;若犯罪支出行为具有非法性,则不应扣除;若过失犯罪支出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则应予扣除;若依靠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获利机会实施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就应将依靠这一机会实施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作为计算(减项)违法所得的扣除因素.  相似文献   

7.
敲诈勒索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于多次敲诈行为应当理解为一年以内三次敲诈勒索,且均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情形。作为加重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因素进行认定,并避免重复评价。对于性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累犯、共犯的情况,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不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的规定,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具有合理性。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劫等犯罪相当的层次。  相似文献   

8.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据,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相似文献   

9.
非法移民指未按国家法律规定进出国境或非法居留于一国的人。本文对处理非法移民的措施进行了探讨,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非法移民的界定和概况;第二部分研究了国家对一般非法移民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般措施、变通措施和处罚组织或便利非法移民的人;第三部分论述了对特殊非法移民的处理措施。特殊非法移民指因政治原因遭到国家追诉,或由于畏惧种族、宗教、国籍等原因的迫害而寻求保护或避难的人。按国际法规定,国家不得将其处理一般非法移民的措施适用这样的人,相反,应给予他们庇护,即使是临时庇护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柳春光 《学术交流》2015,(4):98-103
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健康权的具体人格权,既符合概念本身的历史流变又有其法理和立法例基础。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以及对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所谓"身体完整"是指身体有机构成的完整。司法实务中,非法搜身、性骚扰等侵权行为,虽然构成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但因未侵害身体完整,并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须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发生;须有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特殊侵权场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兼具补偿与抚慰双重功能。法官应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采用主客观认定相结合的办法,斟酌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以确定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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