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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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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单据,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都与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息息相关.在海商法领域,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但对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却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尤其在对于提单所体现的物权性的认定上.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因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各种有关提单的法律纠纷,而且决定了提单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不具有债权性质.在有关提单物权凭证的占有权、所有权、综合说中,所有权说更具说服力.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规定"货物所有权在转让提单的同时一并转让,若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为所有权说确立法律依据,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自己所享有的股权既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日趋普遍,转让纠纷日益增多,且大多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上.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包括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资本责任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资本责任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隐名投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明晰以上几种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  相似文献   

3.
时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几乎为各国商标立法的通例,而认定驰名商标是特殊保护的前提.目前,我国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且实行司法认定的时间比行政认定的时间短,相关规定尚不完善,司法认定的效力备受关注,人们对司法认定也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这就有必要深入阐明司法认定的基础与原则,更好地指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践与立法.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应坚持因需认定与个案有效的原则,树立和稳固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平衡好认定的驰名商标所有者与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新运输法对记名提单规则的统一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记名提单介于海运单和传统可流通提单之间,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一直是模糊不清的。英国、新加坡和中国的立法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美国则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无须收回正本提单,而德国、瑞典等国却明确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必须凭单交货。即将于2009年9月签订的新运输法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主观瑕疵为主、客观瑕疵为补充的瑕疵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当事人之间私法自治的尊重.不足的是,在现行法体系内该标准重叠、散乱、过于抽象,且对建筑物等特种标的物尚无明确规范指引,因此弱化了法典的规范效力,徒增司法操作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盟指令和德国新债法等先进法律文本对我国物的瑕疵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期完善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充分保护买方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6.
法院审理信用卡冒用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持卡人与发卡行约定的冒用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损害赔偿的分担,均有不同认定。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三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规则认定冒用损失的承担,同时考虑各主体对冒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做出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考虑。根据发卡行与持卡人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应认定责任转嫁的格式条款无效。特约商户履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约定,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对未尽刷卡审核义务造成的冒用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  相似文献   

7.
选举的效力即选举的有效、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之规定较少,尤其是关于无效的认定主体和程序的规定更是缺乏,以致产生争议后纠纷难以得到解决,为此,一些地方把乡级政府作为无效的确认主体,或在实际上由民政部门进行确认,而这又显得法律依据不足。根据自治的原理和组织法的规定,选举的有效和无效均应由选举委员会确认,相关利害关系人不服可诉至法院,最终由法院裁决并确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8.
王伟 《学术交流》2013,(4):63-66
金融理财保底条款是指依据金融商品交易的约定,金融服务者保证在指定的时间返还金融消费者投入的本金或本金及收益。保底条款是风险与收益的分配,直接关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金融商品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保底条款的效力却存在理论争议,而我国现行立法则依据金融服务者不同的身份确立不同的效力,存在允许保底、禁止保底与附条件允许保底三种立法态度。对于金融商品交易的保底条款应当进行功能性监管,确立统一的效力。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域外立法经验,都要求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9.
公司违法分红涉及诸多利益冲突与衡平需要法律予以严格规制,日本理论界关于效力认定的争论以及公司法立法中构建的股东返还支付义务、董事等的连带支付责任和亏损填补责任等责任体系为我国公司立法规制违分红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积极履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义务成为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远洋渔船涉外事件频发的现状下,我国应当加强对远洋渔船作业的管理,其中,赋予《渔业法》完全的域外效力是加强远洋渔船作业管理的有效途径。《渔业法》的完全域外效力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还具有法律、道义、经济、政治方面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能在切实维护我国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渔业法》应确立自身的完全域外效力,参考《刑法》域外效力的相关规定,合理设计《渔业法》完全域外效力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确认公司章程规定作为确定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关根据,本文意在探讨公司章程在规定缺位、规定禁止和规定和实际决定机关不一致等情形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力在全面地彰显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之情形,并就目前相关的理论进行归类分析,并据此探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之应然态势。  相似文献   

12.
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司法解释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完全以是否具有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不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混淆了建筑行为的违法性与租赁合同违法性的区别,以建筑行为的违法性,代替了对租赁合同违法性的判断,以建筑行为主体的行为违法性来认定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违法性,违背了违法只能是对主体行为判断的基本法理。民事审判权直接认定城镇房屋为违法建筑物,也是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只要行政权未依法决定对违法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那么,即使为违法建筑物,或者限期拆除的房屋,在限期内,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以这类建筑物为标的租赁合同,其效力应当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13.
张自合 《探求》2013,(1):70-78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方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同承认模式决定了承认的效力对象与效力基准的差异。在形式审查模式下,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的对象是该判决的形成力、既判力、执行力等实质效力,效力基准一般采用折衷说。在各国法院裁判效力差异较大的背景下,承认国说的观点并不适合作为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效力基准,我国应当用折衷说的理论来完善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效力基准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4.
建设工程合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要求对其规制符合意思自治和法治原则,应当将建设工程合同并入承揽合同.理性回归契约精神.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具有天然的鸿沟,国家强制主要体现为法律管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均不完全导致合同无效,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大量例外,以最大限度地维持私法自治.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缔约方式、转分包、合同变更和转让、任意解除权、承包人留置权等制度,合同法均不应规定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别限制.契约自由并不排斥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适当有效的管制,这些管制通常属于取缔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应受行政法调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相似文献   

15.
在日益激烈的高科技竞争背景下,专利权滥用的认定演变为不断更新的全球问题.WTO-TRIPS协议对专利滥用并没有明确认定范围,不同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属空白.只有从专利保护期滥用争议在全球范围、国内内外资企业范围、历史范围和我国市场整体利益范围上的主要特点,以及滥用认定中懈怠原则的基本法理层面上,透视滥用专利战的产生与存在现象,我们才可以对全球专利战产生相对客观理性的认识态度.面对全球化的专利战,应当有序提高专利注册标准、合理借鉴西方懈怠制度.通过有组织的强化专利法及其滥用认定规范,才能对专利权人利益予以合法保护,进而维护我国在技术市场开放及技术进出口方面的整体利益.  相似文献   

16.
中国行政复议后被告认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立法背景.由于行政复议体制的原因,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并没有改变行政复议的困境,反而出现了复议维持普遍化、复议不作为鲜有后顾之忧、复议不利变更禁止虚置等问题.在将行政复议界定为行政司法属性的基础上,确立原机关为被告的认定规则,客观认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坚持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好复议职责.  相似文献   

17.
杨德齐 《学术交流》2012,(4):200-203
公司章程与大学章程具有同源、同形、同质性,因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可以借鉴《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我国高校制定大学章程时所面临的制定主体、效力范围和治理结构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制定主体方面,应以高校举办方制定章程为原则,同时增加弹性规定,允许举办方委托高校制定章程;在效力范围方面,章程的契约本质决定其只能约束参与人,如果要具备约束大学法人、校长等非契约方的效力,必须通过法律予以明示;在治理结构方面,应将高校党委、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明确规定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实现高校权力的合理制约。如此,高校的"依法治校"才能有法可依,大学的章程自治也才能行之有效。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效力的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业革命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 ,使现代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发生巨大改变。为了协调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和冲突 ,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 ,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调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得到强化。合同效力扩张的“原动力”是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效力扩张不仅表现为合同效力范围的扩张 ,而且表现为合同效力内容的扩张。并结合传统合同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对合同效力扩张的各种表现进行了具体研究  相似文献   

19.
肇因于中国特色,我国的法人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本不突出,但在市场经济运行多年之后,法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日显重要,其中最值得探索的部分,就是法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我国的实践情形与展望.本文自探究法人得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入手,从宪法层次探究适于法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同时参考德、美、日等国之相关宪法理论或规定,以寻求当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得以主张精神赔偿的(宪法)法理依据,最终证之私法人在我国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适切性与社会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20.
张雪  尹梅 《学术交流》2013,(7):57-60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其核心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法国法将医疗过失分为医学科学上的过失和医学伦理上的过失的做法,将医疗过失分为医疗技术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由于两种类型的医疗过失存在差异,因此认定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各种学说和判例的推动下,从争议到形成通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体系。英美法系将诊断、治疗领域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确定为"合理医师"标准,将信息提供领域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确定为"合理患者"标准。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将"善良家父"标准作为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而日本则确立了"医疗水平"标准。我国法律有义务指导医学界形成明确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体系。有鉴于此,借鉴了两大法系关于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的相关理论,诠释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含义,将"合理患者"标准作为我国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标准,最后探讨了医疗过失认定标准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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