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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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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2条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赋予了其他股东"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看似明晰,但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颇多。本文围绕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对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从与现行《合同法》、《公司法》理论统一的角度,宜将"相对无效说"引入相关的制度设计,完善关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调整规范。  相似文献   

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属于处分权能受到限制的情况,应从社会政策角度考量对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作扩张解释,将其视为无权处分之一种.同时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重新定位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理论基础.在无权处分的前提下,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提供合理借鉴.  相似文献   

4.
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但由于在具体操作规则的设定上忽视了公司的团体本质,没有认识到股东权利的特殊性,脱离了公司在这一过程中的地位,导致了一定的现实困扰.对此,应当重视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团体与成员的关系,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保护义务,在遵循公司法团体本位的前提下,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操作规则.  相似文献   

5.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与有限公司股权的一般转让不同,股权的强制执行必须协调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性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之间的矛盾。国外的公司和强制执行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就我国公司法对此问题的现行规定而言,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该制度亟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6.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优先购买权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禁止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先买权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及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的确定等。  相似文献   

7.
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股东对其出资产权的稳定预期,并为了维护该预期而内生的重复博弈规则.作为出资产权实现形式的股权转让权是激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启动装置.循此,在逻辑序列和时间序列上,以“股权转让权”为中心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符合产权逻辑的自然过程,从而使得股权能够自由转让,产权预期得以实现,第三人的契约自由获得保障,实现了帕累托效率的改进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一个多赢共存的利益格局.而以“内部人特权”为中心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激励过度、参与不足,牺牲了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妨碍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应以“股权转让权”为中心重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8.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项请求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对公司是否有权购买股东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作出规定的效力如何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确定等未做出规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完善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同时司法调节适度介入公司自治。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赠与是限于股东向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非股东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为了维系公司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的“转让股权”应包括股权赠与。但在人合性不强或者不影响人合性的情况下,允许股东自由赠与。股权赠与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聚焦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作为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同等价格应参考评估机构对股权的估值确定。行权起算点并非书面通知之日,而是其余股东得知股权估值之日。该路径设计有助于股东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增强风险和协商意识。  相似文献   

10.
在公司纠纷中,股权转让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围绕股权转让的效力争议展开,除了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主张转让无效或要求撤销外,其他众多的利害关系人也经常会提出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规定仍过于宽泛,公司实务中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形成的股权转让纠纷日渐增多,已成为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应准确界定股权的性质,全面理解把握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等的法律内涵及适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的简陋使得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难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就是其中一例。本文采用“效力未定说”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加以理论和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12.
股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行使股东权达到最终控制和支配公司的目的,但股东之间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科学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应当是有效地协调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权行使规则对中小股东的关注远远不够,一方面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损;另一方面使公司运行秩序和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受到极大影响。通过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请求权制度、自己股份和相互持股公司权利限制制度及特别事项的特殊表决机制等,对解决上述相关问题能起到很大作用。  相似文献   

13.
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数达到法定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达到一定持股期限)的股东既不必证明召集股东大会的合理性,也不必接受任何机关的监管,只须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后即可径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宽松,可能导致召集权的滥用。此问题有两条解决路径:从解释论的角度,应肯定召集股东对召集理由的说明义务,并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或《民法通则》第106条追究滥用召集权的股东的责任;从立法论的角度,应赋予法院对召集请求进行审核以及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并赋予董事会和股东对召集行为表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是指并非出于股东自愿而是基于法定事由引起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未对股权非常态下的转让做出规定,而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形普遍存在,面对股权非常态转让纠纷,由于无法可依,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能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司法工作的公正和顺利开展。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非常态转让,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不影响其“资合性”。因此,我国《公司法》应修改并补充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决策的基本原则,但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滥用其控制地位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赋予股份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大股东及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相似文献   

18.
在股东的权利意识日益凸显的今天,小股东起诉董事等公司经营者的案件已大量增多。但是,由于小股东地位弱小,加之现有法律规定失范,股东诉权的实现障碍重重。文章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比较了国外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程序问题,提出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了切实保障股东诉权所必须面临的制度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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