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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由于公用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使得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必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导致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性福利损失。要对公用事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就有必要科学界定公用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建立统一价格管制机构,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行为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平台对商户及消费者实施的持续性、规模性价格补贴在繁荣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与平台价格补贴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涉及价格法、竞争法和平台经济监管等多个领域,但既有的规则对平台在价格违法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认定,在具体内容上或难以直接适用,或以行为人为直接经营者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设置的豁免情形亦过于宽泛。应树立明确的规制理念和立场,以价格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为不同类型补贴行为的规制主体,强化规制依据的针对性。应明确平台可以构成低价倾销或掠夺性定价的主体,对平台价格补贴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予以类型化的法律规制,并在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垄断法进行温和规制是以效率为优位,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对企业垄断采取停止违法行为和损害赔偿为制裁方式,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干预,维护企业公平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在当前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下,我国反垄断法应在价值取向上实行效率优位,对垄断的认定原则采取有限列举与严格概括相结合的行为主义以及严格控制垄断行为范围,促进保护创新三个方面建构温和规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没有提出多少比其他法律法规更为新颖、有效的对策,而且还在第51条第2款留下了一个广为诟病的弊端。分析烟草专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发现,中国行政垄断的特殊性在于经济职能与行政职能的职能交错和功能侵蚀,行政垄断的规制之道在于寻求反垄断法与产业法的功能组合。  相似文献   

5.
本文回顾了国外反垄断立法的概况,认为反垄断立法的宗旨是反对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保护自由竞争,建立健全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对各国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行为管制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目的是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但《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在遏制行政性垄断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反垄断法仅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性垄断的"建议权",将行政性垄断行为排除于司法诉讼之外,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为此,亟待健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体系,还有必要进一步整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7.
由于合营企业兼具垄断行为与垄断结构的特征,因此对<反垄断法>传统的结构垄断与行为垄断两分法的规制模式提出了挑战.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的规制已经建立起以第139/2004号条例为基础、1998年的<全功能通告>为中心的配套规范体系.我国应借鉴欧盟竞争法的经验,在2007年<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从立法和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对合营企业的规制.  相似文献   

8.
串通投标行为是一种与价格有关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实践中有轮流坐庄、补充投标、市场分割、补偿投标等表现形式。从根本上看,各种串通投标行为都是通过部分或全部投标人间达成协议来预定中标人的,这种投标人间的联合不但侵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还将严重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机制作用以及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竞争性市场结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应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对串通投标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9.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法律精神出发,指出现代反垄断法应奉行“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模式,规制对象主要是各种非法垄断行为,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趋势,研究分析结果为科学界定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司法实践和发展完善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11.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连续数年居全球首位,但电商平台滥用"平台霸权",强迫平台内商家接受如"二选一"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现有竞争法体系难以规制此类行为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确立了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然而,由于该条并未阐明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标准,无法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通过考察各种观点,比较借鉴国外滥用优势地位相关制度的经验,建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既需要确定优势地位的存在,也需要对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确保该条真正成为我国竞争法体系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2.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用“他人”来指代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入,用语模糊,难以具体操作。一般而言,与违法行为人存在横向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原告资格是较为明确的,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纵向关系上:随着现代经济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和扩张,垄断行为的影响也呈现出越来越广泛而深远的趋势,在这个涉及多方主体的多层级的纵向产业链条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触角到底应该延伸到哪里?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或通过立法或通过司法作出了各自的回答。对我国而言,赋予所有受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人,包括竞争者、直接购买者及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更具有正当性,也更符合我国当下的具体国情。  相似文献   

14.
大型零售店“进场费”与“优势地位滥用”规制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进场费”问题是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一个典型事例,是买方垄断势力破坏竞 争秩序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因而是竞争政策规制的对象。买方垄断所造成的低效率,对消费者转嫁 的费用负担,至少是双层或者双层以上的。企业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形成,是由“供求关系倾斜” 导致的。对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在日本、德国、法国的竞争法中都有规定。我国竞争 政策及其立法明显滞后,公共政策的介入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便很容易导致政府的失灵。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主导的监管措施,社会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使得由专业行政监管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恰如3Q大战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活动。欧盟与美国对行政限制的规制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公有制实践。行政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并无截然的界限和实质区别,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均可依法从事经济或民、商事活动,或者以其行政权力帮助、扶持、强制企业限制竞争,客观需要将政府自身的反竞争行为与其它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反垄断法》,如此政府的角色定位方能合理暨合法。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知识财产专有权,同其他权利或财产一样,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与调整。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否构成滥用,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的一系列标准来判断,而不是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或公平原则来进行,亦非根据知识产权法标准来判断。这种以市场结构为分析基础的特点决定了反垄断法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局限。知识产权滥用的多样性,以及国家的不同社会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法律手段来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7.
陈建旭 《北方论丛》2006,(3):149-153
证券交易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操纵市场则是严重的人为性干扰证券价格行为,因此刑法上特别规定了对操纵市场罪加以处罚。通过对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操纵市场罪的比较研究,澄清洗售、相对委托和连续交易等三种典型证券市场价格操纵行为的犯罪构成,以划清合法证券投资行为与违法证券操纵行为的界限。并探讨2005年证券法修订对操纵市场罪具体认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论唐代物价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东升 《文史哲》2002,(5):134-138
虚估是以虚钱估物价 ,最初因乾元二年 (75 9)虚钱的初次产生而出现 ,又因宝应元年 (76 1)虚钱的消亡而不复存在 ;省估也是一种虚估 ,但它不是因虚钱而产生 ,而是由省估产生虚钱 ;省估因两税法实行后农民负担加重而在建中二年 (781)至贞元二年 (786 )间产生 ,因是各地征收虚估物的标准物价 ,也称中估 ,但不能称“省中估” ,现有文献中无此说法。省估虽然在减轻百姓负担方面的作用很有限 ,但因方便统治者做到“量出为入”而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19.
论价格同盟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消费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由现代社会分工体系引发并决定的。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剩余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愈渐显得重要,深入研究价格同盟对消费者剩余的影响,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和政策意义。我们应该运用市场经济理论中的消费者剩余理论来分析价格同盟的危害,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价格同盟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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