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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7 毫秒
1.
中国古代司法与人情的关系非常密切.整个司法过程都渗透着浓厚的"人情".法官从审理到裁决的整个过程都与人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情与司法之间的这种联系在法官的思维方式、判决书的制作与会审等各个方面都有体现.古代中国的法官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依照儒家的基本精神,运用自己的理性,结合天理与国法,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权衡"人情"因素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  相似文献   

2.
徐公喜 《船山学刊》2014,(3):96-102
宋明理学以"因天理,顺人情"为其法统核心,以为"国法"源于与承袭"天理","国法"顺应与维护"天理",揭示了宋明理学法的渊源、法的属性问题。宋明理学人情之情具有"情感"、"案情"、"实情"、"习俗"、"民意"、"道德"等诸多内涵。宋明理学将情与理之间划分为情理合一、以理节情、以理灭情三层关系。在社会法律实践中使用"情理"一词,将事实之维、道德之维与法律之维统一在一起。宋明理学强调"人情"与"国法"的一致性,提出了情法两平、屈法用情而又非殉人情的基本原则。在天理、国法、人情的位阶排列上,宋明理学已非传统的"天理—国法—人情"排列,而架构起"天理,人情—国法"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3.
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属性的演变可以归结为两个阶段,一是从先秦到汉唐的伦理法阶段,二是从宋到清的义理法阶段。宋明理学实现了由伦理法律化到法律义理化的转变,其义理法属性突出体现在"法者因天理","国法"具有依靠、源于、支撑维护以及因袭顺应"天理"等含义,强调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现实理性追求。  相似文献   

4.
情理法在古代中国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要求司法审判固然要依据法条,但更要顺应人情、天理,是谓"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情理对法的实施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弃法而从情理,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情理法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方式,是一种对于法律之上价值的有益探索,更重要的是弥补了古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不足,通过强调情理法而实现调解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 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价值.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典型案例与一定时期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相一致;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相对集中,其中要求公民对自甘风险行为自行担责是鲜明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路径对策,包括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内容的实际运用,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地位,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具体方法等.  相似文献   

6.
高楠 《广西社会科学》2006,(12):109-111
南宋时期,母亲去世后,家庭成员间常常因奁产的分配而涉讼,姻亲之间也有为此对簿公堂的。与以往判案相比,因当事人关系多元化,案件情节的复杂化,且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为依据,故官员在执法过程中更易渗入个人情感,其判决更具随意性和灵活性,凸显出天理、国法、人情综合运用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对民事审判依据的考察是梳理民事法律渊源、理解司法运行实践的钥匙.将<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民事案件分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和财产纠结关系三类,分别考察天理、国法和人情作为审判依据的适用情况,发现"民事审判主要以情理为依据"的主流观点失于粗疏和片面.在财产关系案件中七成以上的案件都依法审判,在人身和财产纠结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也比较普遍.在商品经济的促进下,用法律保护私权利更有利于息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专门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人员滥用审判权的一种犯罪。我国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设立,经历了由争议、个案批复、司法解释到立法规定几个阶段。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别是客观方面较为复杂,在司法认定中需注意诸多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9.
谢冬慧 《兰州学刊》2010,(5):134-137
管辖制度,是指确定案件在哪一个法院审判的制度,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接收案件的依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管辖制度是在继承民国初期相关制度、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上而设计的。并且,国民政府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不断完善民事管辖制度,其管辖的适用原则、管辖权的实际运作模式逐步趋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民事审判制度设置的宗旨,也是民国时期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然而,国民政府时期的审判实践与司法理论不尽合拍。  相似文献   

10.
宋代地方官由于受传统和谐法律思想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援引情理与法意协调处理案件,人情与天理的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把国家政策法规、风俗习惯、亲情伦理、血缘关系等融于司法判决之中。以"情理法"综合运用的劝和调解,对争讼双方纠纷的解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随人情而变通等执法理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法的功能被软化,情的功能被张扬,结果导致官官相护,交相请托,吏治腐败。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司法人员理解差异较大,适用时掌握标准不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差异,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度从宽掌握认定新证据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再审新证据。  相似文献   

12.
请求权分析方法是民事裁判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分析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请求进行审查和确认。相比于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的重要特点是对程序的强调与推崇。从发现、定性再到确定和适用,是请求权分析方法在司法过程中主要的运作过程。运用这一方法对中国司法实践有着多重意义。  相似文献   

13.
杨静  林忠军 《东岳论丛》2019,40(4):152-160
儒家之礼的继承与沿革总是纠结着人情,而因"存天理灭人欲"之说被有意拔高而独尊,朱熹礼之思想通常被认为忽略人情。我们通过朱熹对情礼之内涵的界定与情礼之间关系的阐述可窥知:在理学视域下朱熹之礼对情之重视呈露无疑,其礼蕴含着浓厚的情感因素,源于情礼之间的张力,体现为其特别重视情之正的抒发,主张礼以恰如其分的方式、以恰合天理为最终归宿,来随顺、规制人情,体现为缘人情而行礼、以礼治情。但是,礼之情感因素因天理的绝对至高性被拘制在"三纲五常"的伦理框架之内,在释放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又压抑了人情。朱熹所阐发的情礼关系对于后世礼学的沿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4.
从本质特征上看,民事督促起诉属公益法律监督权,涵盖公益、中立、干预、谦抑的属性内涵;从区别特征上看,民事督促起诉不同于支持起诉、民事公诉、检察建议而具有特殊的角色、效力、功能;结合司法实践看,民事督促起诉体现出灵活、创造及回应社会的能动性以及解决纠纷、构建秩序、维护和谐的价值性。本文以昆明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为例,分析民事督促起诉的属性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15.
律璞 《理论界》2008,(3):132-134
两汉司法官员在春秋决狱过程中,将儒家伦理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坚持法随时变、国法与人情相结合、宽仁慎刑的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对司法实践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有助于实现国家法与社会生活的有机结合;为受刑者开辟轻刑的道路;构建社会生活中的情理场。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裁判文书改革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也有了很大改观,但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改革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出发对法院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以期使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法官社会性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环境外在于法官而隐形体现的东西。从乡土社会型法官向职业法官转型是市民社会的要求,也是市民社会催生的结果。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既包括风俗、习惯、人情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要求,也包括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基于乡土社会型法官社会位置的双重性,导致其社会角色本身也发生了冲突,其裁判艺术不是实用主义的,其司法风格也不是法官设计的本义。因此,基于市民社会建构的需要,应当进行理念和实践上的调整,这是一个制度性趋势。  相似文献   

18.
苏和生 《晋阳学刊》2022,(1):124-138
家事裁判文书是家事司法中看得见的正义,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及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双重推动下,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理论维度,家事纠纷内含身份性、公益性、伦理性、隐私性等复杂因素,这使得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和功能与普通民事裁判文书存在显著差异。其特征主要表现为:说理需考量家事案件的特性、平衡家事私益和公益之保护、关注家庭人际关系的持续性和面向未来性。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功能是家事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其更为强调"诊断、修复、治愈"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在实践维度改革背景下,说理实践中取得了较多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遭遇诸多现实困境。据此,为巩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当性基础,真正意义上地实现家事司法正义之实体化和可接触化,应当从深化改革之维度探寻出路,即需从说理内容、说理论证、说理表达三个层面来探析优化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理性对策。  相似文献   

19.
论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为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对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反对对法律的恣意解释与过度解释,这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裁判中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权属登记争议的关系问题、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诉讼的处理问题、关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问题,是民事审判中四个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民事审判中对某些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和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在客观上影响了民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已成为阻碍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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