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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日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颁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月8日,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民发[2013]29号),就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解读之一:出台背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解决近年来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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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0月21日,江苏省射阳县民政局老龄办工作人员到合德镇城南社区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讲活动。在敬老月期间,该局广泛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结合起来,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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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何重要意义?在贯彻和落实中应坚持何种执法要求?笔者给予了详细解读。充分认识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成果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对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以及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和完善发展老龄事业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制定两个办法,则是贯彻落实《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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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骨干,《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为指引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法治和政策体系。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35号文件实施以来,短短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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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已经成为我国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关系人权利义务建构的基础。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有名化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又可以有效保障弱者老年人的权益,是养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2012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应确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明晰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实施条例的方式得以有名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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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I临的基本国情之一,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十二五”以来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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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策出台】为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日,商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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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呈现出粗疏零散、高度政策性、碎片化的特征,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为契机,老年人获得社会优待的权利性质与制度进路有待重新认识和规划,应当建设全面、完整的老年人社会优待法制体系,更新和完善老年人社会优待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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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法律规制凸显六大瓶颈之一:立法层级偏低目前,养老机构立法最明显的缺点是立法位阶低,政策性的规范文件居多。法律只有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然而该法也没有直接规范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则没有。现行规范机构养老的法律渊源基本是政府规章:一是民政部规章位阶,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是省级政府规章位阶,如北京市、天津市制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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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老服务未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权益保护失衡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养老服务关系做出相应明确的规定,养老服务纠纷的处理缺乏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其中与养老服务有直接联系的是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而这仅有的一条,旨在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但对于服务中产生纠纷权责划分、处理程序等完全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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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4日,“全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座谈会”在辽宁沈阳市召开。会议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陆颖主持。民政部党维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曲淑辉出席井做了重要讲话。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建军、副司长闫涅,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王素英,全国老龄办副主任肖才伟以及全国各省市民政厅局领导、法规处处长、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老龄办主任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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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4日,“全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座谈会”在辽宁沈阳市召开。会议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陆颖主持。民政部党维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曲淑辉出席井做了重要讲话。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建军、副司长闫涅,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王素英,全国老龄办副主任肖才伟以及全国各省市民政厅局领导、法规处处长、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老龄办主任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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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2013,(8):4-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提高基层民政部门执法水平,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政策法规司于2013年7月11~12日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两个《办法》"培训班。此次培训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社会服务等相关内容。二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立法宗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变更(撤销、注销)、证件管理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等。三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内容,监督管理,卫生、食品、消防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四是《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的指导意见》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解读。民政部领导对此次培训高度重视,李立国部长、窦玉沛副部长亲自布置,并对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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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弥补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政府积极倡导,社会热情参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机构迅速发展起来,养老服务协议亦被广泛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但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速度快、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等特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立法尚不完善,作为确定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入住协议,即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未把养老服务台同作为有名台同规定在内,其它民事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也较少涉及到调整社会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学者的论述更是寥若晨星。这种认知的缺乏和立法的滞后,必然导致对社会养老服务相互关系实际调整的乏力,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实际上,近几年入住老人或家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已对簿公堂,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之当事人未签订严谨规范的养老服务协议书,给及时处理纠纷增加了难度。 本文拟就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呼唤在养老服务法制建设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