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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保护法益的思想贯穿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在犯罪进程中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犯罪人也要坚持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处罚,防止对犯罪人适用不当的刑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法治目标。犯罪行为发生前主要通过一般预防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中主要通过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后主要通过对犯罪人及时进行处罚来弥补法益的侵害。  相似文献   

2.
对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效果的讨论不能脱离刑事实定法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可以通过阻却对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否定单位犯罪的成立。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虽不能阻却单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反映行为人预防必要性降低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且在“双罚制”的背景下,这一从宽量刑情节理应能够惠及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在程序法层面,当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阻却了单位犯罪的成立,单位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被作为自然人犯罪加以追诉。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效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的撤销;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除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不起诉外,对其他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但不能作出无罪裁判。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一直使用的统一犯罪概念应当分立,按照社会危害性性质、程度实行犯罪行为分类,可划分为重罪、轻罪、刑事过错.犯罪概念分立的价值在于,使社会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更为清晰、明确,使犯罪概念的总标准与犯罪构成具体标准相衔接,为刑罚处罚个别化、多层次化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4.
关于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刑事管辖仍然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网络犯罪可分为网络侵害犯和网络工具犯,网络犯罪的无区域性和虚拟性不可避免地动摇了传统刑事管辖的基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应当由国家来行使,以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的归属而不是以网络空间作为划分刑事管辖权的依据。确定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应以传统刑事管辖理论为基础,以“侵害关联性”原则来限制犯罪地。在解决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方面,应确立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各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多边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  相似文献   

5.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为现代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了传输的平台,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逐步普及,网络犯罪的种类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并且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环境。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在新刑法中也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但是由于刑法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使得完善网络犯罪立法成为当下刑事立法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6.
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当前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还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也没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重大缺陷。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 ,做到防患于未然 ,有效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 ,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 ,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 ,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 ,这是国际法发展的趋势。确认这一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 ,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国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殊,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问题,改革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罚的原则与方法,遵循刑事立法非犯罪化、刑事处罚非刑罚化等原则,采取司法警告、补偿损失、善行保证等非刑罚处罚方法,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步伐,对有效打击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刑法可称之为"变动中的刑法",其在中国当下社会情境中应从理念上予以推敲,推敲其产生的基础,推敲其变动的原因,推敲其发展的逻辑脉络,使刑法在推敲中走向完善。刑法谦抑理念的勃兴体现着变动中的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具有限制机能,其通过刑法处罚范围(犯罪圈大小的划定问题)和处罚程度的限定加以体现。刑事和解恰恰是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挑战,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回应。刑事和解旨在软化刑法的强制性,增强刑法的诱导观念及道德重建功能;刑事和解是公法的私法化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9.
李晶 《河南社会科学》2014,(11):36-41,123
非犯罪化是指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司法过程中,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视为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非犯罪化可以区分为法律上非犯罪化和事实上非犯罪化。鉴于未来我国犯罪圈的适度扩张,法律上非犯罪化将前景式微,而事实上非犯罪化则为刑事司法的应然选择。当前,我国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较为局限,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非犯罪化的"超法规实现"。未来应当在侦查阶段赋予公安机关以微罪处理权,适度扩大非犯罪化的裁量空间,并通过保障刑事裁量的参与性、注重刑事裁量的说理性以及强化刑事裁量的救济性等方面有效控制侦查阶段非犯罪化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10.
犯罪本质层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的本质应区分不同层面,分而论之。立法时,要确立出标准,划定犯罪圈,因而其本质是应受刑罚处罚性;而在司法中,只能适用法定的标准,因而其本质是刑事违法性,以便与刑事类推相区隔,由此落实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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