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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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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本文在对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行政程序的视角确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并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推导出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2.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从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构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法律地位、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衔接的角度来考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问题,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王国征 《东方论坛》2007,(2):110-120
从关于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立法的历史变化和部分国内立法的有关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诸学说的挑战中得到的启示是,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标准,更不应过于迷信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我国目前可以考虑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入手,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我们发现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非常必要。同时,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和依据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可以使我们对原告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做出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5.
论现代法治视野中的民事举证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这一术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两者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谁主张谁证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特殊情形中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确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证明何种事实存在或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可分为一般性规则、特殊性规则以及补充性规则.  相似文献   

7.
从人文科学地位之确立看西方解释学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释学自身的发展同人文科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与时俱进 :西方解释学历经从方法到方法论再到本体论的三个阶段 ,并实现了从人文科学的辅助性学科到人文科学的哲学基础的转变。该过程贯穿着对人文科学本质的反思 ,以及从理论上对地位的重新确立 ,这构成了解释学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驱力之一 ,敞开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对西方解释学的本质在更深层次上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8.
王新艳 《南都学坛》2004,24(3):93-94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审判制度、法律传统以及法官制度的结构,来确定我国举证责任的理念。具体应从诉讼的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与具体理由。  相似文献   

9.
试论维特根斯坦语言思想与伽达默尔解释学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维特根斯坦虽然没有解释学问题的理论自觉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语言思想和解释学无关。事实上 ,只要换个角度去看 ,我们就会发现 ,维特根斯坦、特别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思想也能成为一种解释学理论 ,这是因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思想一方面可以使我们从不同角度重新看待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思想 ,另一方面还可以使我们对解释学问题本身的理解更加深入。  相似文献   

10.
在后现代法学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法律领域的客观性、普遍性、确定性等现代理性主义价值观念遭遇了空前的冲击。不断强调法律领域的主观性、禾确定性、差异性、不可预测性等等。在法律解释领域,由于不断地引介哲学解释学的观念,法律界人士开始利用哲学解释学的资源。哲学解释学不承认客观重构的可能,强调作者独立于文本和自我立法,造成法律解释的任意。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国内外诸多学者在质疑声中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法律领域的客观性问题,然而,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对法律领域客观性问题进行梳理,对于反思当下中国的法治具有知识性的贡献。  相似文献   

11.
从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人类历史进入了所谓的"轴心时代"。在这一时期,中西方历史都发生了最深刻的转折,以中国、印度、伊朗、巴勒斯坦、希腊为代表的各大文明都同时出现了巨大的进步,产生了诸如老子、佛陀、"顼罗亚斯德"、以赛亚、柏拉图等思想巨人。作为时代精神的哲学在这一时期实现了巨大的突破,这种哲学突破可以通过中、希哲学的突破反映出来。在中国,老子提出了"道",创立了"道论"。在希腊,柏拉图提出了"理念",建构了"理念论"。笔者试着从道与理念的含义、道与理念产生事物的方式、道与理念同事物的不同关系等各方面考察老子"道论"与柏拉图"理念论"的异同。通过对老子"道论"和柏拉图"理念论"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生活在"轴心时代"的老子和柏拉图,都面临着相同的时代难题,他们构建哲学理论的目标也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他们二人却是沿着不同的进路来趋进自己的目标的。通过对老子"道论"和柏拉图"理念论"的比较,我们还可以从一个侧面窥探出中国哲学和希腊哲学在"轴心时代"突破的异同,同时也可以看出中西文化精神的巨大差异。  相似文献   

12.
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疑难,表现在应怎样理解"提供证据责任"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定位.英国法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是实质意义的证明责任,只是"说服责任"的程序性展开.对本方而言,是"说服责任"的"反映",对对方而言,是"说服责任"的"反对".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说服责任"存在本质的不同.这是理解英国法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分配"等概念的基础,也是厘清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性质的关键.割裂"说服责任"与"提供证明责任"内在关系的"描述"理论即"阶段说"与"分层说",在英国法中不成立.强调"说服责任"实质意义的"实质说",同时意味着强调"提供证据责任"依附意义的"光影说". 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消除对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模糊认识和对后续问题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3.
储蓄机构和储户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身份证件真伪不明时的证明责任,理论上存有争议,实务中亦存在分歧,这无疑会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合理开展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基于对证明责任在此类案件纠纷各方之间的具体分配规则之考量,应该由储户来承担此时败诉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4.
对于后悔权中商品完好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基于大陆、英美法系学理的分析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基于我国的现行法律研究得出的结论,由于其理论基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趣旨相悖而有失妥当;从后悔权的趣旨和法经济学出发,应由经营者承担。对于主观证明责任,证明活动参与方应积极协同;同时充分利用表见证明、证明妨碍、主观具体证明责任转换等理论,推动证明活动呈近似正弦曲线的轨迹展开。由于经营者反驳后悔权的理由各异,有必要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展开不同理由下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规范论为理论基础,辅以修正规范理论、盖然性理论、危险领域理论、危险提升理论、多样原则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等,依托我国内地法律规范,初步构建了我国内地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应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不同,令其分别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形成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和权利消灭要件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则从证明责任转换和证据评价领域特殊规则两个方面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进行了修正和变更,以缓和一般原则的僵硬,降低当事人的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16.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应当在借鉴二者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即证明责任可以分为实体层面的证明责任与程序层面的证明责任。以此为依据,法官行使证据调查权的行为并非其履行证明责任的表现,而是一种职权行为,因此应当符合程序中立原则的要求。为防止法官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偏见,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应当受到严格的程序制约  相似文献   

17.
从不当得利的4个基本要件入手,分析了不当得利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分析认为,不当得利案件中4个法律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在一般情况下遵循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规则,但是不当得利案件中消极事实的证明一概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不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分析结果表明,要在证明责任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突破,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而对于"一方获利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借鉴表见证明及消极要件分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在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论证传统举证责任规则的问题所在,提出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的细化方面来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界定,区分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后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进一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替代责任的责任认定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此来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由此认为: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就“合法来源”承担证明责任。第二,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过错”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替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合理使用规则的两个判断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0.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本是一个国际私法中的概念,其原意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①在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概念如规避非货币出资程序行为。这是指: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股东先采用货币出资方式,然后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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