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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效力包括推定力、决定力和公信力,它们构成有机整体.其中,推定力指向静态物权,具有该效力的公示形式除了法定权利外观,还有交易习惯确定的权利形式 在推定力的基础上,决定力用以规范物权变动,产生该效力的公示形式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 公信力与决定力的区别在于前者具备后者的要素,但处理的对象是无权处分导致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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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推定的信赖,也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错误等原因,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研究相当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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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不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这对于法律秩序的维护是十分不利的,而明确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的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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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行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性质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纯获利益的行为”的延伸含义,进而使其效力得以完全认可的法律行为。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基于此法律行为而受到损害,因而中性行为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生效。本文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进行综合的折中考量,这其中涉及到交易安全的保障、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以及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形成一个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等多方面的价值权衡。如何正确平衡此三类价值比重是立法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应当考量把握的问题,本文将基于此开展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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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在其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经典论述中将交付视为一个真正的契约。交付包含着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中如何去理解交付的性质,学者们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解,产生了交付是一个事实行为还是一个法律行为的争论。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论及物权行为时所提到的交付是一个物权行为,并且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观念交付作为一种现实中在社会广泛存在的法定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理论上存在着许多的疑难点。对于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交付是否当然的包含观念交付,可通过观念交付是否可以成为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之一的分析得到间接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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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首先,它从属于物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其次,其不能与物权分离而为处分。再者,与物权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相区别,它是一种请求权,以请求他人给付为特征,所以在此点之上应适用关于债的给付迟延、加害给付等的规定。因此,物权请求权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其是否适用消灭时效,适用消灭时效的范围如何界定是本文接下来讨论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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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即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物权的研究日益增多,自1982年的《这件古玩究应归谁》这篇文章开始,物权研究逐渐发展,在改革开放至物权法颁布前,学者们除了研究一些情形下物权的归属问题外,更多的是研究在民法中是否确立物权体系的问题;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初几年,国内学者的研究很大部分围绕着物权法中相关问题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和国情的变化,各种新的物权问题开始显现。近年来,学界的研究重点,物权研究的发展趋势,以及造成这些趋势的可能原因,都是分析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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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权是遗赠人通过遗嘱之形式,赋予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无偿取得遗赠财产之权利。遗赠生效前,该权利尚不具有法律之执行效力,为遗赠之期待权;自遗赠生效时起,受遗赠人始得主张。遗赠财产为物权时,受遗赠权之不同效力,必然引起物权变动之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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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民法上,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在特定领域存在着债权物权化或者物权债权化的现象,出现了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的渗透和融合的趋势,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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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物权和债权对比的视角.通过分析用益债权的权利结构.探讨用益债权的基本问题。由此得出结论:面临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要实现向物之利用为中心的转移.债权性用益有青比用益物权更大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用益债权具有和用益物权一样的对用益物的事实支配.其支配性是其效力需要增强的根本原因。对用益债权提供类物权保护.是用益债权体系化的前提。用益债权是用益物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用益债权的发展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准备.有助于用益体系的内部协调和整个用益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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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传统的物权债权理论发生了新的变化。物权和债权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渗透与融合,主要表现为物权的债权化和债权的物权化两大趋势。本文拟在研究该趋势的基础之上,分析其表现及形成原因,以此重新审视传统的物权和债权制度,并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做一些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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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受遗赠规定为无须经过公示即可取得物权的一种形式,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均需公示的基本原理产生冲突。我在本文中,就是以研究该规定之所以产生、内在的不合理性及其解决路径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议将"受遗赠取得物权"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移出,并修改《继承法》相关规定,使我国民法体系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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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采纳了该制度,对解决我国现有的“一房二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但对如此重要的制度《物权法》仅用一个法条规定它,势必难以求全,顾此失彼。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条件和效力等基本问题出发,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解读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