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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有效 ,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但因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 ,所以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 ,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 ,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是 ,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某些问题仍不甚明了 ,如受赠人是否有撤销权 ?赠与理由不存在时 ,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赠与合同的解除是否为同一问题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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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68-69
新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尚有不足之处 ,必须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加以补充、完善 ,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作严格的限制。否则 ,合同的撤销具有随意性 ,成立的合同失去严肃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对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加以补充完善 ,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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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99-105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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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但对此规定极为简单。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立法者为 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利益、保护赠与人而设,其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滥用造成受赠人利益损失的, 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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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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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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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首次将赠与合同规定在我国法律中 ,这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的日益完善 ,同时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已有法可依。但是 ,对《合同法》中赠与合同有关的规定 ,诸如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 ,究竟是诺成性合同 ,还是实践性合同 ,或者是二者之折衷 ;又如赠与合同的主体范围是否含公民以外的其他主体 ,在公民范围内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或受赠人等问题 ,在理论与实务中已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9.
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合同法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则方面各有其特色。体现在赠与合同方面,二者在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三个问题上,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研究它们对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规定的完善、以及了解美国的相应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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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返还财产的;有判决赠与行为有效,驳回另一方配偶诉讼请求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但是赠与人也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此,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中应当增设"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条款和夫妻非常财产制. 相似文献
11.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成就原因既包括合同法中一般可解约事由,亦包含部分得撤销事由,因此,在保险人实施欺诈或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竞合,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两项权利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12.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所以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 ,在承诺通知发生前 ,要约人享有要约撤销权 ,且行使该权利是完全自由的 ,不受任何人干涉 ,也不以特定的理由为前提。要约被撤销之后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要约失效。这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要约人有了充分的保障。但是 ,一般而言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 ,总要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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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的撤销,是行政契约法律效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我国行政契约法制时必须予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确立行政契约撤销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契约在实现法定行政目标方面的积极功效,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规范人民法院对行政契约的司法审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14.
债权人撤销权是纯粹的形成权。通过随意变更撤销权性质来解决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不明的问题的做法并不可采。对被撤销的法律关系,宜采相对无效说,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权,请求法院根据撤销之诉的判决强制返还。撤销的后果应遵循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15.
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需要在撤销方式、可撤销情形以及债权主观意思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6.
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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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的借鉴和分析 ,提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撤销权的主体是发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的人。撤销权在行使方式上 ,应当赋予权利人以自行撤销的权利以提高其社会效益 ,在相对人有异议时 ,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相对人以及撤销权的效力也应明确规定。此外 ,我国撤销权行使的起算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同时应规定一个不要过长的除斥期间 ,以稳定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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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艳清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3):53-56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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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通说采用了绝对无效说,对应的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在绝对无效说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会使债务人和撤销权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剧烈变动,债权人为了得到受偿必须先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不具有合理性。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其处分行为无法产生责任变动的效果,已被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仍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撤销权只是给债权人提供一个额外的受偿机会,故实体效力的界定应限定在强制执行领域中。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使撤销权相对人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给付之诉,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至撤销权相对人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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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效力内容,直接决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与内容。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因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而有所不同,对于债权性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不能通过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对于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则可以通过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来实现。优先购买权人提出宣告合同无效之诉的同时,应当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优先购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以同等价格为内容的买卖关系。从理论上讲,以请求撤销合同代替宣告合同无效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