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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标准.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标准适用、举证责任等处理方式分析表明,大多数法官采用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第三人能证明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或者举债人配偶不能举证债务利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可以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夫妻之间的债务,并且可以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原则。此外,无论何种性质的债务清偿,都不能仅看举债的目的及夫妻一方对债务发生的认可,而要根据债务发生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夫妻一方受益于因债务产生的主要利益,就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死者生前债务经继承后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属于一种法定的债务承担。此后 ,第三人作为承担人与债权人或继承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取代继承人成新的债务人。从性质上说 ,该债务承担合同应为无因合同 ,但作为合同本身仍应受合同行为之约束。债务承担通过债权人、第三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合同两种方式完成 ,均会因此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4.
分析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一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及其积极作用,并从不合法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拖延离婚案件的审结时间等五方面提出了质疑。提出将离婚诉讼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审理与离婚诉讼相分离,必要时作为债务案件单独审理的主张并论证其合理性,由此提出了对现行《婚姻法》第32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 债务移转即合同义务的移转,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内容保持不变而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发生变更,具体又可分为合同义务的全部移转和部分移转。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道成为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分别承  相似文献   

6.
赵中鹏 《社区》2004,(6):56-56
李新与蔡芸于1999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不愿对方掌握财政“大权”,婚初彼此即达成一份“关于家庭经济实行AA制的协议”。协议约定:“各自收益归各自所有和支配;个人生活用品由各自购买和使用,用于共同生活所需费用或者其他必需的共同支出,双方各负50%;夫妻间无债权、债务,无共同的债权人、债务人,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2003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此时,李新发现蔡芸因炒股获得了46万元存款,而自己的存款仅有数千元,遂以《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且“关于家庭经…  相似文献   

7.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婚姻法》第41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作了规定,但由于该法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出现困难。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清偿原则、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的追偿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更好地为指导实践作参考。  相似文献   

8.
《社区》2004,(21):50-50
常律师:你好!金某欠了我母亲一笔债务。后来我母亲去了国外。最近我母亲回国后,得知金某也已出国。我母亲就找到他妻子,他妻子说他们夫妇已离婚,且已做了财产分割处理,称这债务与她无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母亲还能追偿这笔债务吗?舒 宜舒 宜: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做的最新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钱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否则这个债务就是个人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借债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  相似文献   

9.
文章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历史演进,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修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同规定及立法导向,进一步分析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和利益分享推定制法理基础,以及推行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家事审判诉讼制度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维护妇女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利用虚假债务侵害女方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0.
在连带债务中,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等财产给付行为超过自己的承担份额,使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求偿权的范围包括超出该连带债务人承担份额的给付及自债务消灭时起的利息,以及因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和不可避免的损害。在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过程中,存在着求偿权的限制与扩张现象。连带债务人在取得求偿权的同时还享有代位权,也即在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范围内代位享有或自动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内容上还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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