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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亲权的义务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13(3):22-25
亲权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发生、专属于父母的一项法律权能.本文试图从亲权产生、发展变化的角度,从亲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从亲权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阐述亲权的义务属性,目的在于使我国所建立的亲权制度,能够为营造民主、自由、平等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并体现出<婚姻法>社会保障性、社会福利属性、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引导亲权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将个人意思自治的需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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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的监护制度采广义监护理念,它具体包括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三种类型。从性质上看,监护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享有监护权利和承担监护义务的一种特殊职责,它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色彩。实行监护职权(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与一致,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助于监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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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83-84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已经不能够用道德来约束,即已经触及到了道德的底线时,这种行为才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现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满足了多少老人的心愿,也让多少人拍手叫好。但不乏有质疑者认为这有法律入侵道德的嫌疑,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本文着重介绍”常回家看看”有无必要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解决困境的几点微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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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玺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2):72-76
汉代家庭实行的是父家长制,父有教育惩罚子女、掌管家产、卖子、决定子女的婚姻等权力,但同时也有抚育子女、维持家庭生存的义务。子无权力可言,只有赡养父母、尊敬父母、安葬父母、祭祀父母等义务。汉代家庭中父子的不平等,主要是受到了当时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影响。汉代的父子关系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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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素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45-47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几乎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只有在有遗弃或虐待子女的犯罪时,才不能享受赡养的权利。这与我国既尊老又爱幼的家庭美德不相符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符合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原则,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有权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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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经常被描绘为儿童的天堂,中年人的战场,老年人的地狱。那似乎是个人情冷漠的国家,法律规定子女无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大多数老人与子女分居,他们在生活难以自理时,可选择入住养老院。子女与父母似乎无亲情可言,更无孝顺可讲,我从前也这样看。但我在美国生活9年之后,却完全颠覆了以前的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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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姗姗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3):46-51
亲权法律关系诸要素之争,源于亲权属性之争,认为亲权不是权利义务的结合,是父母的私权利。提出亲权权利主体只能是父母;义务主体分为特定和不特定义务人;客体不是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而是父母对后代的自然情感利益;未成年子女不是亲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受益人;内容是亲权得以依法表现的具体形式;认为抚养义务不是亲权内容,而是特定范围亲属间的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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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青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89-93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样态,大陆法系国家以亲权制度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监护制度来调整。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都是要解决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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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触犯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唐律中虽然没有明确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但实际上规定了大量的不作为犯罪以严密法网,维护封建统治。同时,唐律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呈现出法律泛道德化、义务主体多样性等特征,某些规定对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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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登信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01-102,116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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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为基本理论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不作为是立法者负有宪法上的立法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一种现象,一般说来它有三种表现形态,各种形态的立法不作为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立法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负有制定法规范的作为义务;二是存在立法者不履行其立法义务的情形。在宪法解释机关运用释宪权来对因立法不作为所造成的宪政秩序顺畅运作的障碍进行补救时,必须遵守因释宪权与立法权在权力划分基础上的界限而受到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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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威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7-90,112
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任何人都要遵守刑法规范设定的义务,一旦破坏规范,只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无义务再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加重犯中的重结果是在主观意志之下的产物,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也是主观意志之下的不作为,以不作为的主观方面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是否对应来判断成立结果加重犯,还是成立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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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在当今“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中,善待老人在多数子女中形成主流。但是养老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许多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常被忽略的问题,是导致其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以下案例是笔者在走访太原市律师事务所时了解到的,从其侧面反映出当前依法养老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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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复杂性导致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能存在偏差,《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当前,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存在着如何认定“父”“母”“子女”的范畴、如何理解提起异议之诉时的“正当理由”、如何解决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后产生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成年子女仅能提起确认之诉是否合理、否定未成年子女请求权人资格是否合理等突出问题。考虑到平衡血缘真实与身份关系稳定的需要,应当通过适度扩展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主体范围、赋予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权利、请求权设置消失时效限制、建立亲子关系确立或否认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亲子关系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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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银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3):14-17
目前家庭养老面临挑战,社会养老或社会化养老体系尚未完善,而现行涉老法律仅仅强调养老是子女的义务,没有从经济利益和道德层面提供政策、制度及道义上的强力导向,显得应对乏力.据此认为,改善家庭养老,从政策、制度和道德方面给予"倾斜"、加以引导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