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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一直使用的统一犯罪概念应当分立,按照社会危害性性质、程度实行犯罪行为分类,可划分为重罪、轻罪、刑事过错.犯罪概念分立的价值在于,使社会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更为清晰、明确,使犯罪概念的总标准与犯罪构成具体标准相衔接,为刑罚处罚个别化、多层次化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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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7-73
客观处罚条件 ,是指犯罪成立之后 ,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 ,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应当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以完善犯罪构成 ,消除目前理论中的混乱。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应当解决四个理论问题 :1 .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2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 ;3.客观处罚条件与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关系 ;4 .客观处罚条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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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家们也看到了犯罪之后的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曾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使社会遭受到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毕伦巴模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利益之侵害。到了帝国主义时期,刑事社会学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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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洁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3)
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时被作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有时被用作犯罪行为的直接指向,由此产生犯罪对象研究中的各种混乱。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是将两种含义分离,前种属犯罪对象,后种则应另设行为对象的概念概括之。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有密切联系,许多情况下两者会发生重合,但其区别也是明显的:它们的作用不同,与行为的联系方式不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同时存在的概念,两者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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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国才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2):13-15
新刑法颁布后,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多种界定。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将单位犯罪的概念定义为: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并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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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作为典型的刑法哲学问题是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共通的命题。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大讨论集中体现在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的争议上,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必须厘清三大关系:犯罪本质与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犯罪本质与刑法解释立场的关系。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在退去社会危害性说的政治阶级外衣后,两者具有同质性;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的具体化体现;对犯罪本质的实质违法性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不是对立而是可能调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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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版权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犯罪化已得到我国附属刑法的确认,但是,刑法典却没有将这一原则具体化,缺乏相应的罪行条款。因此,需要对版权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性质、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装置、产品或者部件的标准、犯罪目的以及刑罚的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并解答,以使未来这方面的立法更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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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具体、严格,无论是在犯罪构成上还是在刑罚体系方面都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借鉴新加坡受贿犯罪立法,我国立法者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应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扩大主体范围;将犯罪对象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降低入罪标准,遏制“贪小贪少不犯罪”的扭曲心理;废除受贿犯罪关于“死刑”的规定,以“罚金刑”代之,使刑罚的设置符合贪利性犯罪本质;同时要完善刑罚梯度,保证量刑的统一和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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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论犯罪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格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马克思恩格斯对犯罪的概念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其中有典型意义的表述有: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前一种表述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犯罪,大什么是犯罪,而且规定了将某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客观标准及主观依据。后一表达揭示了“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一般是指刑事犯罪而不是指“政治性质”的犯罪。这两种表述是与当代刑法学中关于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表述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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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被作为了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作者认为这种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理论极不恰当,犯罪客体的价值在于说明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被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因此,犯罪客体不应该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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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在"自然意义"和"价值意义"上使用犯罪结果概念.但在犯罪构成语境下,犯罪结果只能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体现刑法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刑法禁止改变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变化现象,是自然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一种逻辑结果.犯罪构成中需要这种逻辑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需要它和犯罪对象一起来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从而揭示出行为的社会属性.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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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已经做出规定,这对惩治单位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有关单位犯罪的现有规定存在着概念模糊、罪过形式不明、主体规定欠妥、刑罚设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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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族人民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准订案已于今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一)新划法与原刑法一样,设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部分都是分五章规定了刑法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具体运用和其他规定。总则是刑法总的原则,规定的是刑法的宗旨、犯罪构成要件及如何界定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如何具体适用刑罚以及国家的刑罚制度。总则虽然不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如何适用刑罚,但却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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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铁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8)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对中国影响十分深远,而苏俄的犯罪概念,乃至此前沙皇俄国时期的犯罪概念都是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学说形成的重要前提。尤其是苏俄时期的犯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特拉伊宁的理论。苏俄时期立法机关、刑法学界均对犯罪概念进行了长期讨论,最终形成了以犯罪本质即社会危害性为特征的实质概念,其中刑事违法性特征居于次要地位。在缺少罪刑法定原则制约的背景下,特拉伊宁在实质犯罪概念的框架之下建立起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从而使苏俄践行法制原则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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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犯罪定义。依照这个定义,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