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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中国新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设计在董事与公司关系界定上突破了传统委任关系理论之束缚而采用英美公司法的信托关系理论.但由于新公司法注意义务的成文化徒具形式,缺乏行为标准与审查标准之界分,董事赔偿责任要件模糊不清,未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因而无法清晰界定商业决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作用边界,协调董事职权与责任之价值冲突,实现董事信托义务之制度功能.为此,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注意义务中的监督职责、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营造社会外部环境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公司法.  相似文献   

2.
对公司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认定乃至追究,往往因公司结构的不同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单一性公司中,关于董事义务与责任的范式通常表现为违反善管义务责任型与违反忠实义务责任型两类,但在关联公司混同经营情形下,董事义务与责任范式应另作厘定,可以将其划定为不法经营责任型、违反善管义务责任型、违反忠实义务责任型。在实施关联公司混同经营之下,公司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责任认定上,应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等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规合法、资产安全、财务等信息真实完整等目标的过程。出于促使企业合规合法经营、风险管理等的需要,应借鉴美国、日本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我国确立董事的内部控制义务。董事内部控制义务是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非自己原因直接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董事内部控制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规章制度、依法合理设置公司内部机构及明确其职责、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适时修正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董事内部控制义务是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化与内在化的体现。  相似文献   

4.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因此,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所担负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凸显出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均确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但忠实义务的内涵与外延缺少确定的表述。作为一项限制要素,如果缺少明确具体的内容,将面临任意限制董事权力行使的危险,进而抑制董事从事经营管理积极性。防止董事滥用职权非常重要,防止任意限权同样重要。因此,明确董事义务的内涵,是判定董事行为正当合理的重要标准,是维持董事权义平衡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董事有"使公司守法经营的义务",因此,在公司违法时,即使董事没有直接违反以其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应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仅要遵守以董事作为直接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还应遵守以公司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外国法律.董事守法义务是董事善管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在追究董事违法责任时,应慎用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7.
法律法规对国家出资公司、金融机构等主体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正当性在于该类主体在资本来源、公共职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公司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意味着在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内容中增加了合规管理,但不意味着董事对公司当然负有合规管理义务。合规管理的含义在中国的规范语境中已被固化为通过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合规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在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下,董事应对公司中下层职员执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事宜履行监督义务,该监督义务派生于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是勤勉义务的次级义务。除了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特殊类型公司外,董事是否应通过合规管理即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形式履行监督义务,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应建立与建立何种合规管理体系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除非从常识角度认为该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存在显著缺陷等情形,法院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判断应保持谦抑。  相似文献   

8.
汶川震灾发生后,不同的企业做出了不同的社会责任的危机响应,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也受到普遍关注。跨国公司捐赠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问题:跨国公司不捐赠关系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约束力问题;以及跨国公司捐赠后涉及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和高管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问题。  相似文献   

9.
现代公司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二权分离的产物,其经营治理是精英即董事之治。如何在保障股东权益而课于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必要义务的同时给予董事在经营中必要的灵活权衡,是公司法的一个大课题。在这方面,美国公司法走得比别的国家远。美国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要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为董事提供了经营判断规则,以保障其在尽了必要义务时不因经营失误受到股东攻击和法律非难。经营判断规则因其适时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对调和股东与董事的权利、保护董事利益方面成效显著。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不久,公司立法还远不完善,且在董事利益保护方面几近空白,根据国情,参酌日趋完善和适用扩充之美国公司法的经营判断规则,实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在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不得违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等,并规定了违反各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粗陋、简略,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1.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处于利益冲突的中心。为了保证公司收购的公正,目标公司董事应严格履行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我国现有法律在规范目标公司董事行为方面,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正:在公司法中增加董事信义义务的一般规定;在收购办法中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2.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一般义务,日本商法规定了董事的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另外,尽管法律未作规定,但大多数学者和司法案例根据法律对董事会和董事权利的其他规定又肯定了董事的监视义务。本文着重对上述董事的一般义务以及围绕其而展开的学术讨论情况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
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其独有的特点,它将董事的义务具体分为谨慎、技能、勤奋和忠诚、善意的义务,给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澳大利亚立法经验和实践看,我国公司法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扩大董事与公司为自我交易的限制;明确界定公司机会的概念;增加当前公司法中欠缺的忠实义务,如亲自积极行使董事权力、为正当目的使用权力以及在为公司的利益上诚实等。  相似文献   

14.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履行其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可以对董事直接提起追究其民事责任诉讼.在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派生诉讼.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在诉讼原告、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过程以及诉讼和解等方面都具有特点.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此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对于董事违反其应负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如何抑制董事权利、强化董事义务,以防止董事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已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粗糙,在实际操作中也反映出不少问题.我们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立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刍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乃是董事忠实义务之一种。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重大投资等情况颇为熟悉,若允许其从事与公司营业相竞争的业务,就会导致不平等竞争,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为防止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董事竞业行为的侵害,多数国家公司法都明确禁止董事的不正当竞业行为。我国公司法对此也做了规定,但过于苛刻并存在一定的缺漏,有必要加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8.
现代公司治理中,掌握经营权的董事可能借由其经营权追求自身利益枉顾公司利益,进而伤害股东权益。在董事与公司的自我交易中,为了规范董事滥用职权,维护公司特别是股东合法权益,在比较法的视野下,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范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按照利益回避原则建立股东会或董事会事前审查决议制度,加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双重约束,强化董事自我交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创始人以“一股多权”获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效防止了公司发展中股权被稀释、管理权被剥夺的风险,但公司董事制度随之又面临实践困境,公司内部治理失灵的风险骤增。破解董事制度的困境是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引导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正向发展的关键。一方面,应明确实际控制人选举董事时适用表决权回归原则,保障董事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应厘清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内涵及责任承担方式,落实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20.
立法者在界定股东权利时,既可以直接规定股东权利,也可以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以间接表达股东权利的内涵。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法应当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一般保护义务。董事义务是公司保护义务的延续,它是源于信托和委任观念的成文法义务,而不拘泥于信托和委任的传统规则。公司保护义务和董事义务奠定了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却难以满足股权集中型公司中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应当通过扩大解释董事义务或创设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确立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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