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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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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紫牡丹诗案     
中国青年出版社《中国古代常识·明清部分》二九三页论及清初的文字狱时说:“著名诗人沈德潜,因其《咏黑牡丹诗》有‘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之句,也被剖棺戮尸。”按,“紫牡丹诗案”为清初著名的文字狱,其本末野史记载纷纭。孟森《心史丛刊》之集“闲闲录案”条谓:“流俗相传,以为此《南山集》中语,及检《南山集》,乃并无此。”《南山集》为戴名世之作,《南山集》狱亦为康熙年间著名文字狱之一。孟氏复引许嗣茅《绪南笔谈》,云:“乾隆三十三年,吾郡《闲闲录》狱起,举人蔡显所作,书中多雌黄他人之作之处,郡中恶人,因摭其引古人《紫牡丹诗》句,以为狂悖,遂弃市。自来记载,罕及此事。”则谓此诗为蔡显所引古人语。柴萼《梵天庐丛录》卷十二云,东台县举人徐述夔“建  相似文献   

2.
吕炜  尚田 《江西社会科学》2002,(Z2):118-119
“文字狱”是我国封建王朝统治者为推行思想、政治、文化专制,利用文字对知识分子罗列的罪案,文字狱自古就有,清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文字狱发展的高峰。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后,为了巩固政权,一方面大力发展生产,整顿吏治;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大兴文字狱。清朝的“文字狱”延续了100多年,到乾隆后期才逐渐停……  相似文献   

3.
弘历的思想统治观念,可分为王朝正统观念与意识形态正统观念。为确立王朝正统思想统治观念,弘历掀起了一场搜剿明末清初诋毁清朝书籍的查禁书运动,并牵引出大量的文字狱,意在从思想层面上维护其政权统治。从个案“谢济世案”和“陈安兆著书案”可以看出,弘历并没有一贯地、强行地利用文字狱维护程朱理学的独尊地位,也没有一味地刻意究责毁低程朱理学的言行。从弘历对讥评满清的文狱的处理来看,凡刺痛了他的一律予以严惩。  相似文献   

4.
辽代官制承唐仿宋,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职官亦不例外。但由于《辽史.百官志》的疏漏,大量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职官不见记载。钩沉出土的辽代石刻文字资料,可对辽代监察弹劾类职官、狱案审理类职官以及警巡治安类职官进行考证,以弥补《辽史.百官志》记载的缺漏,并有益于学者对辽代法律监察制度史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吏治是乾隆帝治理新疆的重要内容,"乌什事变"后新疆社会安定有序五十余年,究其原因与乾隆帝的吏治政策关系密切。"格绷额"案系乾隆朝新疆吏治中的典型案例,其"重罪非重案"的特点,涉案金额与量刑处理的反差,案件背后所涉及的满洲、宗室因素,反映出乾隆帝强化新疆吏治的宗旨及理念。  相似文献   

6.
"狱市" 试释     
"狱市"之名,首见于<史记·曹相国世家>."狱市"究竟是什么,历史上没有明确的解释.陈直先生认为"狱市"就是汉代的"大市".近年,李根蟠先生撰文,认为"大市"与"狱市"不是一个东西;"狱市"即"市狱",是"狱"与"市"的合称;但有的时候,"狱市"和"市狱"又是一个专名,是汉代犯人行刑和服役的地方.近有施伟青先生撰文,认为"狱市"之"狱"从"确",是汉代政府"管理市场贸易活动"的机构.笔者认为,就"狱市"善恶"并容"的功能来看,它显然与汉代民间涉及刑罚的重大纠纷的法外仲裁有关;而"狱市"之得名,则与曹参治齐,于市中为民间涉及刑罚的"私了"提供的专门场所有关;"狱市"和"市狱"是两个各自意义不同的专名.  相似文献   

7.
清代文字狱远胜于历朝历代,而乾隆朝又是文字狱的高潮时期,乾隆帝以索隐的方法罗致罪名,在文学创作领域制造了恐怖气氛。志人小说和以时事为题材的小说不再有人敢写,而一切小说家在创作时也不能不畏惧头上悬着的文字狱利剑。作家的关注点从时事政治转移到人和人的精神世界,却创作出《红楼梦》这样的伟大作品。  相似文献   

8.
清代律典虽说是直接详绎《大明律》的产物,但由跨王朝的宏观视野来看,它至少是战国李悝《法经》以降历朝历代修律成果的结晶.经由顺治、康熙、雍正与乾隆四朝持续近百年的不断完善,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终于告成刊行.至于定例,整个清王朝都在不断修订扩充,成为因时因事发展法律的重要方式.清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可概括为一事一例;它的动态结构,包括情理→律例,这是立法环节;律例→待审案件→情理,此乃司法过程;成案→通行→定例,可谓准立法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乃情理与律例永远处在开放的循环过程之中.《红楼梦》所述"探春断事"虽属"家法"的运行,但与《康熙起居注》所载"康熙折狱"对比分析,可清楚地探知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动态结构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9.
清朝乾隆年间,在土瘠民贫的甘肃,发生了一桩轰动朝野的大贪污案,即王亶望监粮舞弊、伪灾冒赈案。形成大狱,处死者三十七人,株连问罪者近百人。此案牵连到甘肃各道、府、州、县官吏及中央和陕西、江苏、浙江等省官员几十人。犯罪者,上至中枢大学士、总督、巡抚、布政使,下至知府、道员、县令皆有。此案从乾隆三十九年作案到乾隆四十六年查清处治,前后共历时八年。这时正是所谓“乾隆盛世”的时候。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10.
王夫之乃曾举兵抗清、名震三江两湖之大儒。曾国藩是自练湘军拯救清廷的"中兴"名臣,却积极主持刊刻王夫之的遗著《船山遗书》,并为之作序,高度赞扬王夫之与孔孟、朱子等先贤同样伟大。此举不但大大传播了《船山遗书》,同样留给世人种种关于曾国藩刊刻此书动因的推测。事实上曾国藩刊刻王夫之遗作的重要原因是,清朝自乾隆末期因时局形势的稳定,对民族性的文字已放松管控,文字狱的总体环境发生了转化。从乾隆末至咸丰又经150余年,曾等汉族大员已成为清朝倚重的封疆大吏,由其刊刻《船山遗书》不再有政治悬念。另一原因是受恩师、亲友的积极影响,曾氏对作为理学大师的王夫之充满敬仰。这些才是曾国藩刊刻《船山遗书》的真正动因。  相似文献   

11.
灾荒容易诱发社会冲突,乾隆朝中期,顺天府通州发生了一起乡民告赈案,面对灾情,地方社会、地方官、皇帝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措施。身处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采取群体告赈的方式,谋求生存权利;州县官在处理告赈事件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地方社会与皇权的双重压力;乾隆帝以维护统治为首要原则,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及时调整赈济政策,缓和官民矛盾,从而到达秩序控制的根本目的。告赈案反映了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的多方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2.
<正> 顾亭林(1613—1682)原名绛,明亡后易名炎武,字宁人,号亭林。生平曾两次入狱,一次在顺治十二年(1655)入松江狱,一次在康熙七年(1668)入济南狱。二狱均与抗清有关,但起因、经过不同,其中济南狱实质上是一次文字狱,故亭林讳言其经过。由亭林自编、潘耒初刻的《亭林文集》未保留此狱一字,蒯刻《余集》亦不见端倪;至道、咸问张穆撰《顾亭林年谱》,始搜辑亭林有关此狱零星书札若干通;1959年后中华书局校点本《顾亭林文集》(本文引亭林文多据此本)收录的(《蒋山傭残稿》又增加亭林与亲友谈及此狱的信函五六篇;再对照《亭林诗集》著雍沼滩(戊申)《赴东诗》,此狱首尾已大致可晓;更参以与事林时人诗文及近年新出资料,将不难对此狱、此诗作出较明晰的考论。  相似文献   

13.
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进奏院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进奏院狱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事件,《宋史》认为这一事件的实质是"君子""小人"之争;当事人苏舜钦对"进奏院狱"的追述在不同时期不完全一致,但更倾向于人际关系之争;庆历之际士人对"进奏院狱"评价不尽相同,但是以"朋党"思维解释这一事件逐渐成为主流。"进奏院狱"在传播过程有被过度政治化阐释的倾向,深刻影响了后世文人,也成为宋史研究的一个误区。  相似文献   

14.
李强 《学术研究》2007,2(7):103-109
公元1044年,北宋政府对一批在国家重要机关内饮酒聚会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史称"进奏院狱"或"邸狱"。进奏院狱成为北宋庆历年间的重要政治事件,虽然其中有复杂的政治斗争背景,但过多地关注"改革"、"保守"阵营的划分,容易忽视进奏院狱在北宋文人心态发展史上的影响,从而失去对北宋历史语境下文人政治博弈的考察。进奏院狱在当时产生巨大冲击波,原因在于案件发生地点的特殊性、涉案人员的特殊性和当时政治背景的特殊性。进奏院狱表面上是一起经济案件,其实质是传统政治伦理的坚守者借对文人轻薄之风的打击与纠正,抑止以不合法手段"出位议政"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桐城方氏是明清时期江南的著姓望族,以仕宦治学著称于世。清代前期,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士人、禁锢思想、巩固统治的政策和措施,如科场案和文字狱,桐城方氏均首当其冲,惨遭迫害,以致方拱乾、方孝标、方登峄和方式济祖孙四代成了清代前期案狱的受害者,沦为遣戍东北的流人文士。他们的心态由积极入世转为消极遁世,由欢愉优容变为幽怨伤悲。诗歌题材一改从前的浮泛空疏,出现了以东北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状况以及流人的友谊和思乡之情为描写对象和抒情主体的新变,同时诗歌的艺术也趋于成熟和完善,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相似文献   

16.
袁辉 《理论界》2009,(10):65-67
从古至今,对"春秋决狱"的作用评价不一,但是仅就汉武帝一朝而言,"春秋决狱"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其正面影响,可以说是起到了"以法杀人,更以理杀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康熙五十年发生的震惊朝野的戴名世《南山集》文字狱案,方氏家族遭受沉重打击。方苞因给《南山集》作序得罪,后经宽大处理,因祸得福,官运通达,由昔日家境贫困,又屡困场屋的落拓文士一跃而贵为天子侍从、本朝达官,身份和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种特殊的恩遇并未给他带来心绪的片刻宁静,反而使他陷入了心态失衡的矛盾和痛苦之中:一方面,他极力颂扬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君主善待自己并宽赦方氏族众的皇恩,另一方面,他没有完全挣脱《南山集》案的阴影,心绪凝重,心态极其复杂,如对作《南山集序》的追悔,对亡友戴名世的追念与痛悼,以及对方氏宗祸与自己家祸的无比痛心等。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清朝文字狱的规模是空前的。从康熙到乾隆约一百二十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大小案件就有九十多起。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胡中藻的《坚磨生诗钞》案中,武威著名诗人李蕴芳,就受到株连被杀。李蕴芳,字湘洲,武威人。乾隆十七年壬申(一七五二)春中式举人,这年秋天成进士。后来任江西石城县知县。乾隆二十年三月,清高宗弘历指出原内阁中书胡中藻的《坚磨生诗钞》中“一把心肠论浊清”、“天非开清泰”等诗句,“于语言吟咏之间,肆其悖逆,诋讪怨望”(《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八十四)。四月,清高宗指斥胡中藻的诗钞中,“连篇累牍,无非谤讪诋毁之词。不惟谤及朕躬,且敢诋毁国家。”“着即行  相似文献   

19.
朱元璋的历史评价褒贬不一,赞之者称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毁之者谓之屠夫皇帝,一生刻薄寡恩,杀人如麻.后世正史野传多言朱元璋文字狱血案累累,甚有添枝加叶、捏造事实之举,诸如表笺之祸中的徐一夔案、来复案等严重失真,违背史实.但我们不能由此怀疑“太祖文字狱说”的历史真实性与必然性,朱元璋性多猜忌,专权滥杀,明初文人多屈死其手是铁定事实,后世出于仇视帝王或影射时政需要,随意夸大、歪曲明初文字狱历史真相,则是别有用心.  相似文献   

20.
"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婚后以共有资金或者婚姻资金偿还抵押贷款、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住房。在美国很多州,"联合购买住房"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婚姻财产"或共有财产。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对于所有权方配偶或婚姻共同体的所有权份额进行估价的方法被创造出来。这些方法是:摩尔—马斯登案估价法、马姆奎斯特案估价法、伍斯南—施密茨案估价法、勃兰登堡—米什勒案估价法、基林案估价法。在我国,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八类估价方法,但是它们各有不足。有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借鉴得到完善的勃兰登堡—米什勒案估价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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