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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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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次犯属于行政犯,是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形态。现行多次犯立法存在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规定不成体系及立法定位有缺陷等问题。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应当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上将2年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形态认定为多次犯。为贯彻特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可对2年2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多次犯立法的优化在行为模式方面应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原则,在法律后果方面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多次犯立法应采取独立于刑法典的轻罪法或违反秩序法形式。  相似文献   

2.
自然犯、法定犯作为传统的犯罪分类方式,在现行刑法规范中也能看到它的身影,并得到实际应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伦理道德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也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对犯罪的理解,甚至对刑法的认识。在伦理道德变迁过程中,那些曾经被视为法定犯的犯罪,诸如环境犯罪,正悄然发生着变化,甚至有些法定犯的犯罪已逐渐融入自然犯当中。这对我们重新理解法定犯与自然犯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从内部来看,主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基本犯的犯罪故意与加重犯的犯罪过失两者之间虽然有主次之分,但两者不仅在起因上各不相同,而且所指向的犯罪结果也不相同,相对独立;客观面呈现梯度质变关系,即基本犯侵害的法益与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是成正比的梯度关系.从外部来看则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与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范畴.正是由于其特殊而复杂的构造模式,刑法规范上才将其作为一种修正的犯罪形态予以特别规制,通过对其刑事归责原则的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中肯建议.  相似文献   

4.
薛铁成 《齐鲁学刊》2023,(1):106-116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相似文献   

5.
黑格尔将不法分为三类无犯意不法、诈欺和犯罪.而后两类不法应受处罚.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它一切东西都是缺乏本质的现象.黑格尔正是在其有关不法的学说中,展开了对这种"缺乏本质的现象"的研究.其旨趣在于论述国家公权力所施行处罚的合法性.黑格尔的刑法观至今对德国乃至当今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仍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张伟 《东岳论丛》2023,(4):164-174+192
帮助犯的不法源于其通过加工正犯的实行行为促进法益侵害,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提升正犯实行行为的危险;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应立足于对可罚的帮助行为实质而规范的解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同于犯罪故意,明知影响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继而应作为不法帮助行为的要素;在中立的帮助场合,基于保障行动自由的考虑,不法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确定的明知与高度盖然的明知;基于帮助犯的结构性特征,可罚的帮助应仅限于正犯着手后对其实行行为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帮助。职业行为或履行义务等直接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相关犯罪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7.
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5,(1):142-147
对生态犯罪空白罪状的不法要素界定和补充,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底线的同时,应当将某些不法类型合理地解释进去,以丰富与充实其不法的内涵。在具体的生态犯罪罪名解释时,非刑事法律的规定未必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不法的要素。在罪量要素遴选与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删除主观要素和主体性要素等非客观的要素,将其重新回归到责任要素的体系之中,进而保证罪量要素的自洽性。在具体罪量设定中,刑法应当进一步地周延罪量的范围,统一规定关联犯罪的罪量要素,以增强量刑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9.
对风险预防与安全管理是风险社会视域下刑法的关注重点,由此引发了学理及立法上法益保护前置化、责任主义松动、社会保护机能强化的转变;现行立法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规定仍存在“危险犯设置的缺位”、“未将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单独设置”等不足;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未来立法模式选择,在客观上应设置危险既遂模式,主观上明确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0.
网络爬虫是网络时代的必须技术,但也容易被滥用于违法犯罪。其边界的模糊性导致法律规制的诸多障碍,主要体现为监管规制的迂回与缺失,司法评价的无序和矛盾,刑事上体现为罪名适用不稳定,摇摆于数据犯罪和数据承载的内容犯罪之间,过于夸大绕过robots.txt的规范意义,有滥用数据犯罪之嫌。对此,理论与实践大体形成两种规制路径:一是依据robots.txt明晰爬虫边界;二是根据网络爬虫效果即利益衡量原则判断其行为边界。然而,robots.txt合同化存在民法上的规范和法理障碍,不具有理论说服力;利益衡量原则在数据犯罪与民事法的评价中同样无法提供稳定标准,本质上是逃避对网络爬虫行为边界的划定。因此,将行政监管前置化具有必要性,这不仅能够为各部门法提供爬虫边界判断的有效指引,还能够协调民刑判断趋于一致。监管前置并不意味着重回“一刀切式”的硬性标准,而是逐案对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进行行政确认。在具体措施上,应诉诸“robots.txt特别认证”与“反反爬特别授权”制度,并赋予各方申诉权利。司法上则应推定监管规范的有效性,从而将“行业标准”规范化,借此正当化并限定robots.txt的规范填补功能,进而为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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