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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1 毫秒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约》)通过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首次将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护。相应的,如何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框架内妥善解决信息公开类行政纠纷成为了人民法院面临的紧要课题。该文拟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条例》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类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司法裁判方式及行政赔偿等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然而,<条例>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途径时,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其独特性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传统的法律救济手段中面临着诸多困惑与尴尬.因此,应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以基本权利的地位;待时机成熟时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由条例上升为法律;调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增加屏蔽审理程序;提高公民权利观念,加强政府法治理念,畅通救济途径.这样才能更加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之一,然而条例已颁布实施3年多,公共图书馆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新的职能方面明显不足,文章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共图书馆的影响,分析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与资源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没有终结反而引发了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大的争议。条例在基本范围和不公开事项等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不仅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给行政机关真正保护不应公开的公共利益制造了难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除需要有坚定的决心、正确的观念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外,也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填补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实施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效,如增强了公众对政府工作效率的满意度等,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推出型信息公开法律"。它强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突出了主动公开的积极作用。但是,从食品安全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现行规定来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在司法审查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为此,在完善行政救济途径之外,还应当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权利;司法审查时,法院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精神,对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予以适当尊重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终极裁断权的理念,谨慎进行利益衡量,对信息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无法做出实质判断的情形下,必须严格程序审查。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也存在着观念障碍、内容和渠道的局限以及缺少制度约束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应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尽快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10.
保密制度实际是贯穿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但以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为标志才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我国行政公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为标志,相对来说是更为晚近的产物,深受各国民主思潮和构建阳光政府大潮影响,是国家走向法治与社会走向开放的制度保障之一。《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正式实施以后,法律体系开始出现困境:政府信息领域已依据《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开原则,如何与《保密法》进行调适以达到法律功能上的内洽?故,《保密法》的修订成为迫在眉睫之事,保密与公开需要进行制度上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1.
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比司法公开的范围广泛,除了诉讼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司法行政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公众中树立威信,有利于司法监督工作的展开。司法信息公开也有例外,按照例外规则的强度可以划分为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例外、第三方利益的例外以及行政职能的例外。  相似文献   

12.
诚信政府与信息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诚信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诚信要求政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的关系,搞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等。信息公开是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和第一要史。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政府和公众的真正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真正信任也就无从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启动,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建设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以及有效的司法审查、充分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健全的民主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3.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审判信息公开、审判信息获取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需遵循司法公开的本质规律、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多元价值理念,从明确法院主动公开裁判文书的义务、拓展公众对民事审判信息知悉的渠道、扩充可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种类、增设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救济机制,以及建立民事裁判文书更新、撤销等保障机制之路径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14.
我国当前农地流转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市场,存在市场信息失灵现象,土地资源配置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在我国当前农地流转中,政府应通过信息规制手段矫正农地市场信息失真状况,修复农地市场机制,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对农地流转信息规制的对象为市场参与人的交易信息披露行为,重点是对市场信息的优势方——农村基层组织和涉农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制。在我国当前农地市场信息规制中,政府应特别注重信息工具手段的运用,以规范管理流转当事人的信息供给与传递行为。  相似文献   

15.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认定规则应体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特殊功能。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申请公开信息之诉的原告只需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一般条件,并没有特殊限制;反信息公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是确定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受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侵害。为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具有信息公开行政主体资格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相似文献   

1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筑全方位的诚信体系是市场经济稳固发展的前提和基石,而政府诚信在整个诚信体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构筑诚信政府需要从观念、制度、环境等全方位加以完善,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重要的突破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历程较短,在理论上还存在着诸如立法位阶低、内容不完善等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政府公开意识不到位、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完善信息公开、建设诚信政府应从三个层次加以突破,观念层面上应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公民的权利意识,理论层面上应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实践层面上应改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件并健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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