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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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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与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有四种学说。但在法律把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规定为一般原则时,信赖利益受损后,首先在当事人间产生信赖利益赔偿之债,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便以此种债权为基础而存在,所以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应采法律规定说。  相似文献   

2.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相似文献   

3.
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制度设计对弥补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对环境侵权受害人实施充分有效的救济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从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和制度运作的依据分析:源于社会本位现指引下的民事赔偿责任理论基石的演变和利益平衡理论在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的动态发展是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不履行责任。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债法改革改变了此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德国新法打破了特定物教条,将给付无瑕疵之物纳入义务违反的覆盖范围,借德民第437条转引一般给付障碍法的模式统合了瑕疵责任及债之不履行责任。反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德国新法一样,均受国际统一私法文本及英美法的启发,在减价、损害赔偿及再履行义务的配置上,较前述德民第437条的精细层次性安排更为“一般”,瑕疵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统合度更高。鉴此,可作如下判断: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蕴涵着民主、法治、责任、有限的深刻内涵.我国法制建设必须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理念与具体制度设置方面存在诸多与服务型政府不协调之处,因此国家赔偿法应在立法观念、赔偿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予以修改,进一步强化与服务型政府的衔接,以推动善法之治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跨行政法与民法两大领域,关系到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安全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选择,如何协调其中利益,需要严密原理和体系制度。从法理基础、赔偿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来看,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性质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登记错误中登记机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且应逐步健全赔偿资金保障制度,保护因登记错误遭受损失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7.
"9.11"事件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使国际民航组织改变了<罗马公约>的现代化方式,将航空器因一般风险致第三方损害和航空器因非法干扰致第三方损害单独立法,并最终通过了两个公约.<非法干扰公约>规定了运营人的严格赔偿责任、国际民用航空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等内容.由于非法干扰航空器致第三方损害事件的发生概率较低,且公约背离了一般侵权法规则和实践,未能平衡保护第三方利益与航空业发展两者间的关系,增加公约生效的难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行使中存在两个缺陷,其一,法院在设立责任基金的程序审中认定责任限制权;其二,以抗辩权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应以形成权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以形成之诉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类型。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规定。要构建这一诉讼制度,必须突破现有的立法结构,并且协调好新设制度与现有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交融的角度,慎重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构想。为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价值理念,提高我国航空承运人的竞争力,体现国民经济增长和人身权保护协调发展的趋势,顺应当代国际航空法发展的潮流,我国应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至40万元人民币,并设立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责任自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确认后,即成为合同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故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范围应扩张到合同生效以前,而不应当局限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空白.此外,尚存在合同生效后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情形.除了信赖利益之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固有利益.我国的新合同法虽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对此,应从具体概念界定、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民事权益保障法。该法强调权利保护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责任承担意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途径包括:完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体系;贯彻全部赔偿、惩罚性赔偿、限定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12.
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责任限额外机动车保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前者以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为基点确定责任归责原则利于各方利益均衡;后者乃保险人之保险义务,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一旦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人即依照"限额无过失主义"赔偿原则履行义务.该险以利于受害人迅速、有效并且得到基本保障为目的,实效上却因该险的缺陷而减损.  相似文献   

13.
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通常被用人单位用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措施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对于这样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完善过程中,应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二者的利益,以实现竞业禁止制度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4.
算法技术嵌入平台经济的用工领域,改变了就业方式与工作环境,重新定义了用工方与劳动者的权利边界。平台用工方将经济利益与价值选择内隐性地嵌入平台用工的算法系统,在用工决策、用工筛选与用工管理中穿透劳动者保护法律制度屏障,从而诱发劳动者的权利危机。面对算法时代用工方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且广泛的特征,传统的劳动者法律保护制度难以满足算法用工规制的需求,亟须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适。建立以法律为主导的算法用工法律制度体系,赋能劳动者新型算法权利,明确算法用工侵权的责任承担以及配套算法用工监管机制等,以平抑算法用工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推动平台经济增长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的社会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树立社会信用。文章拟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入手,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提出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思考,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信用。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对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切实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地在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本文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主要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及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形下的赔偿规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交强险制度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对车祸受害人进行基本的救济与保护,而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在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我国将来在完善交强险制度时,应明确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限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包括除了实际驾驶人以外的所有第三人,保险人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暂付款制度中保险公司的给付项目包括死亡给付与伤残给付。  相似文献   

18.
民间集聚的巨大财富产生了长期性的投资需求,但现有正规投资渠道之外仍存在大量民间非法集资。对于民间集资活动,有效的办法是对其进行合理疏导,建立直接融资下的合同监管模式,提供集资活动的丰富的公开信息,减少甚至杜绝非法集资的存在空间。同时,以违约赔偿责任和合同责任为救济手段,保护公众利益,使民间集资活动走入阳光地带,充分发挥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雇主安全照顾义务可借以统合地把握泛劳务(动)合同关系,在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以违约赔偿补足剩余损害,在非传统型工伤及新旧“编外”劳务关系等不受保险统筹的用工情形中亦仰赖违约赔偿加强救助,在损害发生之前赋予劳动者抗辩权及照顾请求权。为此,在界定义务内容时可依循先抽象(从“一切必要”到“合理可行”)再具体(对物型及对人型义务的类型化)、先实体再程序(即举证责任这个“实质程序”问题)的理路。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又要兼顾国情实际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任务。故而“一切必要”的标准将被“合理可行”所柔化;将以手段债为原则、以结果债为例外;既以过错推定等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又为雇主方举证免责保留空间。如此等等,都是在追求同一个规范目标: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使其应得的待遇不致因不切实际的论证负担或举证责任而流于口惠而实不至,又要将雇主责任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二者的双赢。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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