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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民事时效制度存在着立法缺陷。本 文以完善我国现行时效制度为宗旨,建议以“消灭时效”概念取代“诉讼时效”这一不科学的提法,反对 法院对诉讼时效制度采取主动适用的做法,并认为应适当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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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91-95
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原因在于长期时效缺失,"短期时效"的功能成了诉讼时效整体制度的功能;它旨在尽快了结民事关系、稳定经济秩序,却背离了诉讼时效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的功能本质。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应定位为:既保护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安定。诉讼时效功能的科学定位为诉讼时效的期间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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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诉讼时效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时效期间上.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之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采用尽量简易的立法技术对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精简性的规定,但该规定应当回应各种不同法律关系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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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并不是纯粹的制度形态,而是一定价值形态的载体和外化物,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内涵和价值追求。立法是一个有价值导向的运作过程,而不是一个与价值无涉的机械的纯粹的时间流程。立法程序这一制度的良性运作有赖于其内在价值体系的支持,正是这个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构建的价值体系给立法程序具备了一定的刚性和韧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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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72-86
自21世纪初以来域外法对时效协议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德等国修法活动在反思公益性理由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订立双向时效协议。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理念及规则设计等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影响,故现行法框架下公益性亦不构成禁止时效协议的理由,时效协议亦不违反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且具有独立规范意义。我国司法实务上的时效协议类型各异,既反映了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对时效利益安排的多元化需求,也表明某些时效协议与现有规则可具兼容性。我国应原则上允许当事人约定时效期间,并设置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对人身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应限制或禁止适用时效协议;对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和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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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限制,它不符合民事诉讼对事实的确认规则,也与时效制度价值取向相去甚远,在实践操作中也将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我国《民法典》应当抛弃传统理论,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受到较长期限的除斥期间及权利失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后债权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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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援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主体能够援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抗辩。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诉讼时效的援用就有一条通行原则,那就是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方法。现在,这一原则已经为西方各国所普遍接受,然而我国对于诉讼时效援用问题的法律规定却不完善。文章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援用的内涵,并且对比国内外相关规定,得出"诉讼时效制度只能由当事人援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用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其法理,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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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包括证人资格、证人作证形式和程序、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内容,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由于立法观念的相对滞后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影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民事审判的效果,因此,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改革、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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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指诉讼时效这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它反映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客观上表现为该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法学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这一问题,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通说为“三目的说”。笔者认为,“三目的说”的合理性能否成立,是令人怀疑的。本文立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及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重新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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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与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含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一种,许多国家的现行民法大都确认了这两种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有建立之必要。作为各自独立制度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应分别立法、独立起算,把绝对消灭制度与先占制度结合起来解决长期无权占有人的权利取得问题,以排除适用取得时效时的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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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重要民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包括诉讼时效期间过短 ,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苛刻 ,时效延长的规定过于模糊 ,法官主动援用时效规定等弊病 ,民法典的制定应改进这些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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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应遵守相应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且刑法与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又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冲突。法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亦歧见纷纭。消解该冲突的法律建议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并且对其起算点作限制性解释,对其中止、中断作扩张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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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界定之理论可说是众彩纷纭,但对其之论述多为就事论事,尚无人系统地研究.下列五种因素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影响较大,它们是诉讼时效功能之设计、时效的立法例之选择、诉讼时效的性质的界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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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潜在损害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损害种类,它与现代性迅猛发展引发的“风险社会”紧密相关。传统欧陆民法的时效制度几乎没有关注这一问题,导致潜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因罹于时效而得不到任何救济。近年来,一些国家努力突破传统时效制度的限制,扩大对潜在损害的救济。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潜在损害是经济发展的代价之一,受害者多为消费者和劳动者。从利益衡平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规定潜在损害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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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长期融合,促使加拿大民事诉讼立法体例独具两大法系的立法特色,即魁北克省的民事诉讼立法多采法典式立法模式,而其余各省及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均以判例式立法模式为主。这种兼容并包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以《联邦法院规则》为视角,采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加拿大立法史、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等方面的梳理和评析,继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下一步完善,从制度和法理两方面提出修改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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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旭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6):26-27
主要从立法层面 ,就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以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切入点 ,并就如何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举证时效问题、证明标准问题谈一些建议。使设置程序更为合理 ,更能达到诉讼中的程序公平 ,并最终达到实体公正 ,这才是审判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