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事信用是人类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的合作关系,其形成和扩展的主要障碍来自于交易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商事信用与财产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性,一方面,财产权作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工具,是商事信用的基础;另一方面,商事交易中客观的信用需求也推动着财产权制度的变化。所有权作为财产权制度的核心,其不同历史形态与社会的商事信用状况紧密相关,从财产法历史来看,个人所有权制度的产生也是适应商事交易中信用需求的过程。  相似文献   

2.
现代商事登记是国家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并公布商事主体相关资料的信息公示机制。运用法经济学的原理对商事登记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机制特征。商事登记作为一种信息传递和合作博弈的框架体现了其经济属性,具有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安全以及提高交易效率的经济功能。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观察,商事登记蕴涵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属性,具有强制缔约义务、法定的格式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登记效力等契约要素。我国在完善商事登记立法时应当更多关注其信息公示功能,以此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效率。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商事信用危机的加剧,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空前混乱,商事主体的信用缺失使交易风险更加明显.单纯依靠道德和观念上的东西,很难制约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守信的状况.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必要的制度安排来健全我国的商事信用机制,提高商事主体的信用水平,从而解决目前存在的商事主体信用缺失问题.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商事信用的特性着手,论述了信用作为商事责任内容的可行性;认为商事信用责任既是信用权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部分,又是民商事责任中一种新的类型,它在补偿债权受害人,制裁弃信违约者,维护商事交易环境等方面,具有一般违约责任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文章就信用责任制度的建立与适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的为情感交易而设立的身份信用向现代社会的为商业交易而设立的契约信用嬗变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用信息传递机制断裂、信用激励机制断裂、信用约束机制断裂、信用的产权基础缺失、信用的道德目标模糊等,必然使我们处于信用缺失的危机之中.再造我国契约信用机制,重点是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完善维护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用激励机制,进行社会道德规范教育.  相似文献   

6.
商事信用之历史考察与体系建构趋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商事信用是现代商业社会秩序存续的奠基石。但商事信用在性质和概念上与道德信用、经济信用和社会信用往往混同在一起。商事信用从其逻辑起点上说,是来自人性之本原。从现代商事发展的要求来看,商事信用在其性质上已脱离原始懵懂而进入了明晰确定的法律界域,从一定意义上,使其同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这使得专业技能化发展的商业成了民商分立的坚实基础,同时也成为商事信用体系建构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7.
商事交易中发生财产权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可化约为经济要素交易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关系的表现形式,使商事关系呈现契约“点—链—群”的内部结构样态。商事关系因此具有内部价值、转化价值和适应社会系统之外部价值的三层价值,形成以保障私权为原点,以尊重商事自治、促进商事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为轴的三维边界结构。商法规范生成于商事关系结构,且随其动态发展而进化。商法规范的革新方向,则取决于不同研究者对商事关系价值次序的认知。故商事关系应是资本聚合之持续经营体,以营利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通过对交换价值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私的关系。经由商法的规范转化,商事关系纳入私法关系之属,并成为商法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8.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信用缺失的现有解释缺乏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本文通过系统考察信用的历史变迁,认为我国现在正处于从传统社会的为情感交易而设立的身份信用向现代社会的为商业交易而设立的契约信用嬗变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用信息传递机制断裂、信用激励机制断裂、信用约束机制断裂、信用的产权基础缺失、信用的道德目标模糊等,必然使我们处于信用缺失的危机之中。  相似文献   

10.
信用本质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信用是经济主体之间达成契约、实现交易的必要条件,因此,信用不仅体现在延期交易和资金借贷这样的特殊交易形式中,也存在于一切形式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信用的本质就是对契约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者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和履约后果的确定性预期。信用的运动表现为信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信用的过度膨胀和过度收缩则是信用的两种畸形运动方式。一个经济主体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一旦形成外围中心式的信用结构,就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从局部信用和社会整体信用之间的关系看,局部信用的丧失通常会促使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趋于完备,但完备性契约能够降低风险、减少长期交易费用的假设是以良好的社会整体信用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数量庞大且活跃的商业主体,其经营和发展长期以来因融资难问题而深受困扰,其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信用评级机构则作为交易第三方通过信用信息评估以促进企业间交易和防范化解商业风险。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信息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足,由此引发道德风险致使其公信力下降的问题。此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健全中小企信用评级制度,包括增加机构信息透明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完善信用评级监管立法等,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商务信用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2.
商事登记是各国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保障市场安全的重要手段,并通过这一制度为市场交易提供商事信息服务.商事登记所具有的信息传递和合作博弈框架体现了其经济属性,国家立法将其纳入商法总则制度中则昭示了其私法属性.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将商事登记定位为商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彰显其信息公示的经济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13.
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满足了国际商事交易当事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手段的需求和选择.但由于存在着主权豁免因素,从而导致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困难重重.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争端的有效解决是公认之理、应有之意,争端双方均有责任、有义务尊重并遵守争端解决机构依法得出的结论.当国家以私性主体身份从事商事行为时,执行针对其私性财产所作出的某项仲裁裁决是逻辑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4.
人类的经验是不同身份的经验。不同性质的行为决定了同一主体不同的身份,而每一种身份都有着与其相应的信息和知识体系。每一主体都是通过不同的身份如职业、地域、时代、种族、伦理等多种身份的经验行为,获取与身份相应的、原本外在于主体意识的信息与知识体系,使其进入主体的意识,形成主体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话语体系,支配文学的创作。因而,文学的外在因素也因主体身份的经验得以转换为文学的内在,主体的身份经验是文学的外部因素转换为文学内在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5.
随着商事交易的频繁与扩大,商事信用在现代商事活动中的作用愈益突出.而目前我国对商事信用的法律保护和规制不足,相关法律制度缺位,导致商事信用危机加剧,市场秩序混乱.因此,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由于信用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导致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而信用信息供给不足则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源。通过分析已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现状可知,由于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对社会开放程度低及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原因,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难以共享。进一步通过数学模型进行机理分析可发现,建筑市场各主体在信用信息供给中存在的"搭便车"现象,是各主体缺乏投资建立信息平台主动性的原因。应赋予各信用主体所提供的信息以合理的价格,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各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的积极性,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相似文献   

17.
信用的产生存在经济、理论和制度基础.利益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属性,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利害关系的表现,因此信用反映了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经济利益价值.交易双方相互的信任构成了交易的前提,也是信用行为发生的伦理道德基础.实现交易必须建立某种共同社会制度或交易规则并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明确财产所有权、制定交易协议等方式,可以保证人们交易行为的如期完成及交易目标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18.
法律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面对信用稀缺的现状,在分析了我国现行信 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局限性之后,针对现代信用的财产化、信息化和可预期性的特点,本文认为,由于商事信 用法律制度将信用的财产化特征与商法的营业性营利特征相结合,将信用信息化特征与商法促进交易快捷的目标 协调,将信用的可预期性与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相统一,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现代经济对信用的要求;因此,在 现行信用法律制度之外,应当建立信用的商法维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营业执照担负着营业能力和主体资格的双重确认功能,但其实质上既限制了营业自由,又削弱了商事登记的作用。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和功能的错位,使设立中公司行为失去了主体依托,并导致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即消灭的悖论。因此,废除营业执照而代之以统一和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商事主体制度的体系化和商事行为的有效监管,而且也符合现代商事交易的自由和效率观念。  相似文献   

20.
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商事失信惩戒制度严重缺失,应确立法律制度建设在商事失信惩戒机制中的核心地位,并根据商事信用特点和我国国情确定立法基本原则,构建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