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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故意犯罪过程中阶段划分、停止原因的分析,说明对故意犯罪过程进行阶段划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在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在不同阶段造成停止形态产生的两种停止原因--中止和障碍,从而对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停止形态作一个较全面的新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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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锁成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4):91-93
从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各种停止形态之间的区别及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可以得出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论。同时,我们还应从犯罪过程、阶段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的角度进一步研究犯罪的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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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根据两权分离原则,严格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董事存在滥权的可能,因此赋予股东、监事对董事违反法令或者章程的行为停止请求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停止请求权可分为一般的停止请求权和发行新股停止请求权。停止请求权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与行使程序。提出停止请求时,董事仍负有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法令或者章程并决定是否停止的注意义务。停止请求行为不影响第三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存有缺陷,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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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大量的涌现,保障学生的权利已经为广大公众所认可.但是学生在诉讼阶段的权利如何保障,还存在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欠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正乃是保障学生在诉讼阶段的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进行修正,在保障学生在诉讼阶段的权利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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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犯罪的阶段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曾有长期的争论,至今仍有不同的看法。这一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如何理解故意犯罪的阶段这个概念本身;另一方面是如何划分故意犯罪的各个阶段。由于这一问题直接与司法实践相关,因而有继续探讨之必要。何谓故意犯罪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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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 4 4条规定 :“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此可见 ,诉讼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除非有特殊情况。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应正确使用该原则 ,必要时要对第 4 4条规定作出修改或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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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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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不停止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中请复议或起诉而停止执行.实践证明,这一原则的理念悖误和制度困境日益凸显,其矫正已成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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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审判制度,是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被关注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其具体设计存在严重问题:以起诉不停止执行作为原则,容易使原告权益保护落空;赋予了被告裁量权和法院裁判权,但相关程序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原告权益设置的例外规定成为空设.以起诉停止执行作为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补充,建立暂时权益保护制度可以完善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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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以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在诉前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听取诉讼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停止或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理由。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没有溯及力,并且可以由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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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但却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总体上说,大陆刑法只是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澳门刑法则采取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仅就两地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的构成条件与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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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是划分同一社会不同阶段的主要标准同一社会不同阶段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我认为,应以生产力为主兼及其他.这里,要把划分不同社会形态和划分同一社会形态不同阶段标准区分开来.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是质的区别,社会形态的性质主要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生产关系之所以能对社会的性质起决定作用,是因为它处在社会结构的中层,对下反映生产力的状况,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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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会主义阶段划分的标准问题关于划分的标准,有一种看法认为,划分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应以生产关系为标准,因为决定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的,主要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力则是判别一种社会形态发展成熟与否以及相应的发展阶段的标志。我认为,无论是划分社会经济形态,还是划分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应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作为基本的标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前一个统一意味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具有最终决定的意义,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又有巨大的反作用;后一个统一意味着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最终决定的意义,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有巨大的反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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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阶段性是有着明确划分的,即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这几个阶段既互相有密切联系,又各自在刑法中有其独立的意义。刑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过失犯罪有没有阶段性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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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它们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当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不相同,法律对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惩处亦不相同。因此,只有正确区分犯罪的未遂与中止,才能准确地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正确地对罪犯进行惩处,一方面打击了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宽容地对待对社会危害已减轻或消除的犯罪分子,减轻或免除对他们的刑事处罚。这对于鼓励犯罪人中止已开始的犯罪活动,减轻犯罪危害后果,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和预防犯罪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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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故意犯罪阶段形态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国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有助于推动两地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故意犯罪阶段形态的理论及其相关规定方面, 两地刑法主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之概念及其处罚以及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等三方面存在差异。在上述几个方面,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是各有千秋, 各有优劣, 实有相互取长补短之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