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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庭审证据鉴真要求规范电子数据的存储管理,实现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和复制有据可依,并制定相关规范.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特殊种类,与其他证据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无形性,并无证明机制的差异性.网络服务者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应按照证据证明能力基本要素对依存载体的法律义务内容,严格遵守经过初始化过程中的授权,履行密钥管理功能,保证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要求.电子数据存储的资料内容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使用电子数据系统必须完善相应立法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
美国跨境取证与他国主权的冲突,在数字时代聚焦为跨境电子取证与他国数据出境管制之间的冲突。在跨境电子取证当中,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证据与数据双重特性;而对美国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既无视作为证据的数据背后的他国司法主权,也无视作为数据的电子证据背后的他国数字主权。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司法机关直接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取证,我国不宜固守司法协助渠道的唯一性。但在接受直接取证或特派员取证时应坚持本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前置;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区分设计各类电子证据出境审查标准。我国阻断法律未必能够直接适用于美国跨境电子取证,但仍可以用于阻断美国授权下对我国当事人的制裁行为。  相似文献   

3.
《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其取证模式、取证行为与传统实物证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衍生了诸如网络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新型取证行为,这些取证行为并不都属于任意性侦查而允许在初查中使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初查电子数据在转化为定案依据之前,须经法定调查程序审查认定.在证据调查之中,应按"重大权益干预"标准对初查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类型和性质予以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4.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质证过程暴露了新型网络技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影响。这表现为:大数据时代使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效率低下,且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或删除;云计算技术使电子数据的存储分布碎片化,取证涉及数据管辖权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提高取证的技术方式,而且应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6.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书证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应对目前立法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可将电子证据作为书证来看待,并作为直接证据采信.通过建立电子证据专家鉴定小组、电子证据数据中心以及专门的计算机取证公司可以解决电子证据在认定、收集等方面遇到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电子证据在中国被确立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具有在范畴以及审查认定标准与规则等方面加以特殊研究的必要性。电子证据就其范畴而言,应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包含“数据、电子、证据”三个要素;就其独立性及其范围而言,区别于书证和物证,但是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存在交叉,现有立法将交叉部分纳入到电子证据的规制框架之下,这意味着其取证、保存、出示、审查及认定都将适用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证据在物理形式与采集技术上的独特性,导致对传统证据相关规则的极大挑战,在真实性审查和认定规则特殊构建方面要求尤为突出。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则呈现出两种发展态势:形式审查的门槛在不断降低;这种降低依赖于证据调查活动规范程度的不断提升,即实质审查层面真实性的提升。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和完善关于电子证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电子数据类型化及其真实性判断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已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接下来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然而,目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识尚存在以偏概全等误区,要想正确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必须首先对其作类型化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有别于以往对电子证据的分类,文章以司法应用为目的,根据不同的提供主体,将电子数据分为孤立数据和系统数据,前者包括可编辑数据、只读数据与不可读数据,后者包括二维数据和多维数据.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存在不同的真实性判断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与思维方式。大数据的基本方法是数据挖掘,而其核心价值在于预测。在大数据时代催生了新的电子证据的采集方法,大数据挖掘技术也给电子证据的发现提供了新思路。在大数据时代最需要做的不仅是努力使电子证据收集模式借助于大数据处理技术发挥更大作用,更应当关注大数据核心价值对电子证据的冲击,应适时地完善电子证据收集的权利与义务,建构当事人公平地接近证据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可以将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搜查是在电子时代搜查概念扩张的结果。根据对搜查制度的不同理解,电子证据搜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面对电子证据搜查给传统制度带来的诸多挑战,各国主要有两种应对模式:一是类比适用传统搜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二是制定新的专门规范,以欧盟理事会牵头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最为典型。对上述两种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电子证据搜查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法律保护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与之相应的法律保护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是电子商务的标准应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确定。其次是建立科学的身份认证制度,让适格的主体进入网络市场。再次是应承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全球范围内谋求纠纷管辖权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计算机犯罪中的证据属于电子证据,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与其相应的电子化表现形态在形式上实现了统一。计算机犯罪中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类。在取证上还存在取证方式不恰当、保存技术手段缺乏、其他辅证没有提取等问题。应按照证据裁判主义对证据的要求构建相应的电子证据采纳规则。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电子证据的调整。在确立一般原则基础上建立取证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4.
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电子证据的出现和普遍地被适用几乎颠覆了人们关于司法证据系统整体性的传统认识。现阶段,人们惯常地将数字电子证据纳入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中加以规制和判定,这显然既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事实,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数字电子证据类型化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整个证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此,必须认真地甄别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差异性,其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合理的界定数字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归类。在法理和逻辑上,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应并列隶属于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和独立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宜成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第七类”,亟待立法予以规定或确认。  相似文献   

15.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电子取证的要求是: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分析数据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辅助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分析前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并归档、保存。电子取证的方法包括:数字鉴定法;数据检查法;数据对比法;数据保护法;数据分析法;证据抽取法。以动态取证为主、以静态取证为辅、动静结合的取证方法将是未来电子取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6.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多属于电子证据。普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可采性标准,同样也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电子证据。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举证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当按照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准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数据电文要达到真正具备证据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的标准,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并且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7.
论《电子签名法》上的数据电文效力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电子签名法》的通过为我国目前亟需规制的电子商务交易构建了最基本的规则框架,作为电子商务法研究基点与立法基础的数据电文制度经由《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而得以初步建立,但数据电文的效力规则尚不完整。没有数据电文的一般生效规则作为适用基础,《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收发时间规则将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电子签名法》对于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存有缺漏情形,应当补充检索到达规则,以合理分配风险。同时,确认收讫规则与收发时间规则的适用界限以及确认收讫的法律效果尚须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8.
在电子存证应用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交与保全等程序还不够规范,与最佳证据原则存在兼容问题,其存证程序也不够完善。电子数据证据需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认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为推进电子数据证据查明机制之优化,需建立与公证体系兼容的统一存证平台,完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质证规则,强化司法实践中区块链的采信度。  相似文献   

19.
介绍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研究了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认为我国现行法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应适用于电子合同,并且可以利用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确保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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