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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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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5,(6):66-69
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使中国开始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适时加入《公约》以及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效衔接。再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础有所修订,这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通过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2.
船舶碰撞引起的海损事故纠纷是船舶在海上民事纠纷中最重要的类型.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具有复杂性、国家主权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加强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存在船舶碰撞概念不清、连接点建立不当、《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不健全等问题.完善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立法应当在“主权维护与风险共担平衡”的总体思路之下,统一船舶碰撞概念、优化连接点建立、重视涉外民事管辖立法、健全我国涉外船舶碰撞民事司法管辖权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3.
国际民事管辖权已经成为司法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发达使得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逐渐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共同面对的难题之一。总结和选择出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一些主要原则是国际社会一般化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寻求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且能有效和及时解决这个问题的各种方法是加入WTO后的我国必然和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我国有关法律对解决涉外民事管辖权冲突最为有效的措施--协议管辖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却存在限制过多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对协议管辖的不当限制,最大限度地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同时,我国立法还应增补一些其他的能够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措施,诸如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以协调国家之间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纷争.  相似文献   

5.
间接管辖权原本是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项基本条件,但是欧盟基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特殊的立法体例和判决相互信任原则,刻意省略了间接管辖权审查.即便外国法院违反一般管辖规则、未决诉讼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规则或误用其他管辖规则,被请求国也不得审查判决来源国法院的管辖权.虽然欧盟"禁止间接管辖权审查"规则体现了对判决来源国法院管辖权的尊重和信任,但可能导致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侵犯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与欧盟的做法存在耦合,也未将间接管辖权作为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第282条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缺失宜理解为因疏忽导致的规范漏洞,而非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间接管辖权审查的蓄意省略,中国仍然有必要保留间接管辖权审查.  相似文献   

6.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产物,近年来在适用范围上持续扩张,但在适用条件上趋于严苛。尽管长臂管辖权因其灵活性可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内核是司法管辖权的单边主义扩张,在客观上会导致管辖权的国际冲突。面对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我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或选择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诉予以反制;同时,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借鉴长臂管辖的合理因素,完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分析各国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揭示了当代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四大新趋势,即:一是各国尽力扩大本国法院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二是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不断加强;三是一般管辖根据上国籍、被告住所地为被告惯常居所地所代替;四是协议管辖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8.
随着世界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国际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各主权国家应该在根据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主要原则的基础上,从维护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出发,就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个方面客观地分析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缔结和参加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条约,调整国内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立法,以确定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促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仍然存在不足: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部分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规定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仍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地位。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明确检察机关具体职权,有效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东京公约》确立了国际航空罪行管辖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原则以及并行管辖体制,这一制度直接肯定了对国际航空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域外效力,并且避免了由于缺乏双边引渡条约而导致的引渡难题,但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在应对公约管辖权缺陷方面,主要国家提出了各自的主张,这些主张存在一定的分歧。国际民航组织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以及各个国家的主张对《东京公约》中的有关罪行的管辖权进行了修订,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对管辖权作出了相应的变革,这对未来应对航空领域的有关罪行具有积极意义。对此,我国应对公约的相关修订进行立法转化,以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从而有效地维护国际航空的安全和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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