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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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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相似文献   

2.
基于教唆犯性质的二重性说,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者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开始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教唆犯的预备犯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但要严格区别未遂教唆与独立教唆犯,正确理解刑法第29条第2款并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教唆犯的中止的成立不仅要自动放弃本人的教唆行为,还必须以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为必要。  相似文献   

3.
片面共犯属共同犯罪范畴 ,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就片面共犯的存在范畴而言 ,教唆犯与帮助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对片面共犯的处罚分为暗中帮助他人犯罪的场合和在暗中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4.
关于未遂教唆问题,共犯独立性者与共犯从属性者的立场不同,即使在共犯从属性说者内部结论也未必一致;关于独立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规定的问题;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问题,各国通说主张按教唆犯处理;关于教唆犯所体现的基本立场问题,主要取决于现行法的规定,但也并不排除学界有截然相反的立场。从解释论上讲,我国采用的是共犯从属性立场;从立法论上讲,我国应采用共犯从属性说及限制从属形式。  相似文献   

5.
教唆犯罪的未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学界众说纷纭,难以得出一个完善的结论。在现阶段我国刑法还没有对教唆犯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前提下,采用共犯二重性说来实际解决教唆未遂的问题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此,教唆未遂应当包含以下情况:第一,被教唆人拒绝犯教唆之罪;第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第三,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教唆人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了犯罪;第四,被教唆的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的罪,而是实施了其他的犯罪。对教唆犯罪的未遂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争议的焦点,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共犯同罪,为传统共犯理论之基石.然在我国刑法当中,已出现了割断共犯间的联系,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帮助、教唆行为分别定罪处罚的立法例.这一突破,有实践的需要,亦有立法的浮躁性带来的困惑.其中,独立教唆犯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有的教唆行为应当也可以独立成罪,而独立从犯的设计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从犯与主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共犯关系,不应分离.  相似文献   

7.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它的本质特征就是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那么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如何认定教唆者的行为?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作者同意“未遂说”,在本文中将对与教唆未遂相关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8.
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学界多有争论。教唆行为是否为所教唆的犯罪之实行行为、构成教唆犯与教唆罪既遂关系、"教唆的预备"是否为犯罪行为、教唆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确定本款犯罪之形态要解决的问题。如何理解"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学界通说包括多种情形。  相似文献   

9.
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中日两国刑法对共犯的规定不同,日本刑法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导致中、日学者对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在日本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极其激烈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我国学者则倾向于回避按分工标准对共谋行为的定性问题.实际上,共谋是一种与教唆、实行、帮助或组织行为均不同的行为,宜单独列为一种共犯行为,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共谋犯.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在我国刑法通说中一直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前提条件,鲜有人肯定其客观属性。与此同时,无论大陆刑法理论还是国内刑法理论大都承认"共谋"的客观属性,共谋也是一种行为,参与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者也是正犯之一。"共谋"与"意思联络"并无本质区别,"意思联络"在内容上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在形式上却是一种客观预备性行为。因而,参与"共谋"或"意思联络"便意味着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只是由于在实行过程中的分工的不同,可能构成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相似文献   

12.
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其为共同犯罪。本文从对现存有关的主要理论分析入手,界定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特征,说明共同行为、共同注意义务的特征并对共同过失正犯进行分类,最后对共同过失正犯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的论证。  相似文献   

13.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借鉴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有必要对共同过失犯罪相关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使之纳入我国共同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教唆他人危险驾驶却产生交通肇事罪结果的情形,理论上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行为共同说,在否定共 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的基础上,肯定对过失犯的教唆来处理;二是根据法益保护前置化原理,将危险驾驶所致的交通 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对致人伤亡的结果按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来处理;三是修正我国刑法以结果为本位来界定犯 罪的责任形式,改之以行为为本位来界定犯罪的责任形式,将交通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进行处理;四是认为交通肇 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具有行为和罪质上的结果加重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进行处理。第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我国 的立法技术还是从实质解释上来说都难以成立;第二种处理方式难以说明超过要素是否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更 难以说明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属于什么性质;第三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现有刑法体系解体,刑 法的安定性将失去保障。只有第四种处理方式符合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实践上可行。  相似文献   

16.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共同实行的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对于共同正犯之违法性的意义,无法区分同时犯与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纠结于共同正犯“犯的是哪一个罪”这种无实际意义的问题,并且在业已确定的共同正犯之外确定结果归属,不能说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所以,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能独立承担共同正犯的认定,应当放弃这一对概念图式,而直接从“共同性·正犯性”这一真正的共同正犯本质上确定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归属逻辑。  相似文献   

17.
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上素来存在着争议.基于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在立法论上应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注意义务上都存在过失.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19.
结合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结果加重犯不属于数罪形态 ,它们的构成和彼此之间的区别容易引起争议和造成一些模糊认识 ,为此给以辨析  相似文献   

20.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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