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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犯罪本质一元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把应受刑罚惩罚性看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当然结果,不仅使得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矛盾,而且不能科学地解释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含义,把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主观特征,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客观特征,即犯罪本质二元论,不仅使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而且能科学地解释犯罪、犯罪构成、刑罚等诸范畴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犯罪本质作为典型的刑法哲学问题是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共通的命题。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大讨论集中体现在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的争议上,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必须厘清三大关系:犯罪本质与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犯罪本质与刑法解释立场的关系。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在退去社会危害性说的政治阶级外衣后,两者具有同质性;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的具体化体现;对犯罪本质的实质违法性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不是对立而是可能调和的。  相似文献   

3.
陈庆安 《中州学刊》2008,2(1):123-126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但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轻微,为法秩序的整体精神所宽容,从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是刑法谦抑的产物,与罪刑法定的精神暗合,维护了法秩序的整体统一.刑事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和刑法典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提供了理论和现实根据.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因此,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与构成要件理论并列存在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成立理论之中.  相似文献   

4.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对中国影响十分深远,而苏俄的犯罪概念,乃至此前沙皇俄国时期的犯罪概念都是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学说形成的重要前提。尤其是苏俄时期的犯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特拉伊宁的理论。苏俄时期立法机关、刑法学界均对犯罪概念进行了长期讨论,最终形成了以犯罪本质即社会危害性为特征的实质概念,其中刑事违法性特征居于次要地位。在缺少罪刑法定原则制约的背景下,特拉伊宁在实质犯罪概念的框架之下建立起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从而使苏俄践行法制原则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5.
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青少年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经济文化、历史传统、风俗习惯,青少年包括25周岁以下的青年和少年。也就是说,青少年既包括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包括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因此,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主要是指年龄从14岁(包括14岁)至25岁(包括25岁)的青少年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的行为。近几年来,新疆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巳成为刑事犯罪的主力。认真研究新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对于安定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6.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我国犯罪不可分割的三个基本特征。这似乎已跛公认为正确无误的了。然而,只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指导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7.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与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虽然刑法未作出排除其犯罪性的特别规定,但也应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活的多变、法律自身的特点等导致了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堵塞刑事法上的免除行为可罚性漏洞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一直使用的统一犯罪概念应当分立,按照社会危害性性质、程度实行犯罪行为分类,可划分为重罪、轻罪、刑事过错.犯罪概念分立的价值在于,使社会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更为清晰、明确,使犯罪概念的总标准与犯罪构成具体标准相衔接,为刑罚处罚个别化、多层次化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9.
胡江 《南方论刊》2008,(11):39-4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10.
客观处罚条件 ,是指犯罪成立之后 ,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 ,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应当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以完善犯罪构成 ,消除目前理论中的混乱。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应当解决四个理论问题 :1 .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2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 ;3.客观处罚条件与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关系 ;4 .客观处罚条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1.
论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在"自然意义"和"价值意义"上使用犯罪结果概念.但在犯罪构成语境下,犯罪结果只能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体现刑法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刑法禁止改变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变化现象,是自然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一种逻辑结果.犯罪构成中需要这种逻辑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需要它和犯罪对象一起来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从而揭示出行为的社会属性.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相似文献   

12.
罪与非罪的界定是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确界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为此必须深刻理解犯罪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的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  相似文献   

13.
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4.
犯罪圈的扩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方向,现代化的发展、权利的保护是犯罪圈在特定时期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立法上的犯罪化的内在根据,在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圈的扩张应当受到合理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新增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考虑国民的感受与认同并理性对待民意,在注重入罪的同时,也应做到及时地出罪。  相似文献   

15.
田旭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5):200-209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视域具有局限性,其以行为人为中心,功能在于确证刑事不法。"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唯一依据"的观点只在行为人主动实施犯罪时成立,当行为人被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成立犯罪还需要考察他人行为(不法侵害)的影响力。正当防卫引入了与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对抗性的新事实因素,发挥的是消解犯罪构成证立之不法价值的功效,否定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二者依托的事实可以同时存在,但因各自代表的价值具有冲突性,前者关注的事实不可能被融合进犯罪构成的作用领域内。二者应当在整体层面经交互作用共同承担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源自苏俄刑法,而俄文的相应术语始终是"社会危险性",即"общественнаяопасность"。自从20世纪50年代该术语传入中国以后,我们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普遍地理解成为"社会危害性",但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何者描述犯罪的本质更为准确,在苏俄刑法中曾存在争议。前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始终居于主流,其作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包含主观因素,更注重描述未来的动态;后者主要强调行为的客观损害,而不包含主观因素。据此应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必须甄别和区分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本质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客观侵害的不同;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体而非简单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既尊重了历史客观事实,也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一种特有的刑法评价。明知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有无违法性认识、或有无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引入违法性认识的概念是不合适的,刑法学界的通说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着理论上和适用上的不能忽视的缺陷。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应是危害性认识,这将判断故意犯罪的标准降到了一个普通人可以正常理解的标准,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性认识的不当性,也将社会危害性可能忽视的个人法益保护的漏洞加以了填补。  相似文献   

18.
犯罪构成系统论的哲学基础问题值得商榷;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不能向塔甘采夫复归;犯罪构成系统论中,未能解决好事实的犯罪构成与规范的犯罪构成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犯罪构成中不应包括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情况;犯罪构成系统论的结构,同司法实践的需要不符.  相似文献   

19.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构成体系乃至整个犯罪论体系如何构建。当前我国通说将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使得主张正当防卫的被告方事实上不得不承担起证明责任,这有违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当下国情,在理论体系上应将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阐释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对其之证明责任始终应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20.
杜国伟 《兰州学刊》2014,(4):180-184
从司法意义上来说,犯罪构成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式和认知体系。不同法系的刑法理论即便具备基本相同的犯罪构成要素,但不同体系结构决定了犯罪构成建构及构建方式的差异,从而最终决定了刑事思维方式的不同。司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反映审判的思维过程,最终需完成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其并不排斥犯罪构成在立法意义上指导刑事立法、构建刑事法律科学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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