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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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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被普遍认为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那些历史必然性已经不复存在;同时该原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有悖于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基本理念,在实务中也愈来愈暴露出其滞后性及僵硬性,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创设新型物权的需要。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在建立科学适当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前提下,放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2.
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内在的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物权公示原则内在的有一种突破物权法定原则束缚的要求和可能性。这一紧张关系随着公示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现代公示技术的进步及由此导致的公示制度效能的大幅度提高而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物权公示原则是意思自治理念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和保障,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实现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功能替代。  相似文献   

3.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重新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之始初的目的是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在现实生活中,物权法定主义获得了保障交易的便捷、安全等实证上的优点.但是物权法定主义因其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也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而我国正处在激烈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物权不断在实践的探索中形成,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必然会抑制新型权利的出现.如何在物权法定模式下实现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私法自治,对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在法律上及时总结、承认,从而适应社会的演进,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之下的物权体系将是僵化和封闭的,这不仅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也不能吸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物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国学者都开展了研究,提出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中仅仅只有两个条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这显然是不足的.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便为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遵循。但长期以来,对其批判之声时有所闻。近年来,因受国内物权立法的影响,学界对此争论更甚。文章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渊源、利弊及改良进行了论述,试图展示物权法定原则的真实,并对其加以客观评判。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然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地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具有显著的现实功能,我国的物权立法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以此梳理现有的物权种类,确立稳固的物权法结构。  相似文献   

7.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可谓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一大创新。但是,因被认为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而遭质疑,最终未能得到物权法之采纳。实际上,该条款并未违背物权法定,而是为物权法定之缓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物权性质的不明确,导致实际认定何种权利属于物权时存在困难。物权法不应轻易地抛弃该条款,而应对其加以完善,即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使之更适于实际操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并成为中国物权法之亮点。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草案中之“物权性质”条款即“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被认为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进行考证,剖析其自肇始起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冲突并使其自身体系封闭的僵硬特质,揭示在中国农村现有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农地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定中法的渊源、用益物权的权能及民法平等性方面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而应具有的张力,为农地用益物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及时立法、衡平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和法律拟制可以使农地用益物权法具有包容力和扩张力,是克服物权法定僵化性所带来弊端的重要手段;农地用益物权在权能上应具有张力,只有赋予农地用益物权以接近于所有权意义上的相对完整的权能,才可使农地用益物权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除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法主体应呈现平等性和广泛性,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1.
物权变动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与此相适应,国际私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有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两种立法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应根据中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确定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会造成物权体系的封闭性,限制了私法自治。因此,根据现实情况,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加以完善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是交易安全,但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应有利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挥。传统物权法过分追求交易安全,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违背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物权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效率价值、自由价值、安全价值。网络时代物权法价值应该以自由和效率为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实现物权法定主义立法模式向意思主义并注重效率的立法模式转变。意思自治应是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物权法应以意思自由为基础,更加注重效率和安全,从而构建安全高效的物权法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必须依法律制度,当事人不能创设,也不能变更。这一原则使当事人在土地利用中协议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地役权具有权利内容不确定的特点,为当事人协议利用土地提供了空间,对物权法原则起很大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5.
物权冲突与物权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物权冲突的详尽分析,说明和阐述了物权冲突对经济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力求寻找解决和避免物权冲突的途径,以此确定我国物权法所应选择采取的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和优先权原则  相似文献   

16.
追溯海运提单功能演变的历史脉络,考察中国法语境下"物权凭证"概念的理论要义,揭示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意涵与目标便是赋予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物权法定原则不适用于物权公示事项,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实现.目前铁路提单商业实践尚不成熟,商业习惯尚未形成.故制定法介入的动因不足,立法应持谨慎保守态度.当前宜通过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形式,鼓励各级法院在有关铁路提单商业实践的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商事主体充分探索的空间,待商事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业惯例逐渐形成时再考虑立法方能水到渠成,达到科学与稳妥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必须依法律制度,当事人不能创设,也不能变更。这一原则使当事人在土地利用中协议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地役权具有权利内容不确定的特点,为当事人协议利用土地提供了空间,对物权法原则起很大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8.
洛克的自然权利说、黑格尔的意志说、庞德的社会学说、波斯纳的经济说等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揭示物权正当性的哲学基础,要正确全面理解物权正当性的内涵,应当从权利主体要求的有效性、权利来源的权威性、权利主体自由的重要性、权利和利益的相关性、权利的道德性以及权利的效率性等方面综合考察.实现物权的正当性,应当将应然的物权法定化(正当化),物权法定原则对实现物权正当性起到关键性作用.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物权正当化的进一步实现.我们应坚持物权法原则定的同时,又要以发展的眼光对待法,在法定物权不能满足正当性要求时,应当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各国对物权变动模式作出了不同的立法选择,包括以法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和以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法两国基于不同的保护原则,确立了不同的变动模式。比较两国的变动模式,可以看出我国的模式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法国的模式利于维护交易的便捷。  相似文献   

20.
《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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