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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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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本多数决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多数"是多少,二是"什么范围内"的多数。"多数"包括简单多数、比较多数和限定多数。"简单多数规则"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而成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规则";限定多数"虽很不方便,但有很大的保护作用,成为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决议规则。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规定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最低股份数,并在此前提下采用"实际投票者的"多数决。  相似文献   

2.
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认定决议是否有效的关键要素,而决议的合法性有赖于作为公司组织体成员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过程的参与,决议的正当性也须建立在参与决议过程的股东充分行使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上。可见,程序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问题的关键和核心。然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中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影响了决议的效力以及由决议而生的公司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因此,需要对以表决权为核心的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议的无效及可撤销等瑕疵情形,以及就该瑕疵得提起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对相关权利进行救济。但是,该条规定不完整,缺乏实际操作性。从公司决议的瑕疵入手,进而具体分析决议可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及决议不存之诉中的当事人、期间、管辖、效力以及滥诉的预防等具体制度,以期真正实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与精神。  相似文献   

4.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相似文献   

5.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股东大会制度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提案权;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三、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救济措施。并基于以上分析,为更好地发挥股东大会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为股东大会成员。由于经常在股东大会上发表一些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意见,引起了一些大股东的不满。前不久,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解雇”我,剥夺我股东资格,该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延东延东同志: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因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其享有的股权是因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因法定原因,其股东身份资格不得丧失。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  相似文献   

7.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企业公司化转轨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探讨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在我国特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环境下公司立法的特点。本文认为,我国公司立法的特点是:简化公司的法定形式;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赋予股东大会广泛的决策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十分简单,缺乏保障性,严重影响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因此,需尽快对其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包括将财务检查权具体化,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召集权和公司代表权.  相似文献   

10.
对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的缺陷以及股东大会实践运作过程中因没有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所导致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阐述了建立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如何确定股东大会提案审查主体以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股东大会提案争议的理论主张。  相似文献   

11.
“过程必定影响结果”,决议程序必定影响决议的结果及其实施.决议程序的完善不仅能充实私法的程序理论,指导决议的形成过程,同时还对业主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组织的集体利益协调产生重要的价值导向.我国没有完整系统的决议程序,仅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有所体现.基于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民法理论的适用,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视角对决议程序从宏观的决议形成过程和微观的决议细节填补两大方面进行构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目前,国外公司法大多规定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也应明确作出该种规定.该种责任应是一种法定特别责任,具有法定连带和法定加重的特点.其责任构成要件应包含董事执行职务时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与债权人损害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3.
现行《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并未明文规定董事会是否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从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长的股东大会主持权、董事作为股东选出的受托人以及股东大会制度自身的限制等因素,可以解释出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为了保护股东的提案权不受侵害,除司法救济外,还应建立证监会重新审查董事会决定的制度和减少公司风险的无异议函制度,同时由证监会或立法规定具体的可以拒绝股东提案的情形,以提高董事会审查的透明度,防止董事会滥用审查权.作为配套设施,应当修改《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发出时间的规定,将召集通知发出时间提前.  相似文献   

14.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数达到法定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达到一定持股期限)的股东既不必证明召集股东大会的合理性,也不必接受任何机关的监管,只须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后即可径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宽松,可能导致召集权的滥用。此问题有两条解决路径:从解释论的角度,应肯定召集股东对召集理由的说明义务,并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或《民法通则》第106条追究滥用召集权的股东的责任;从立法论的角度,应赋予法院对召集请求进行审核以及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并赋予董事会和股东对召集行为表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研究股东大会的决议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理论根据法律行为理论注重考察股东大会决议意思表示本身,在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忽略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特点,造成了理解与说明上的困难。应当在注重决议中的意思表示的同时,正视决议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围绕股东大会决议中"意思"与"程序"这两个基本要素,构建意思—程序兼顾的决议瑕疵判断理论。  相似文献   

17.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研究股东大会的决议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理论根据法律行为理论注重考察股东大会决议意思表示本身,在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忽略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特点,造成了理解与说明上的困难。应当在注重决议中的意思表示的同时,正视决议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围绕股东大会决议中"意思"与"程序"这两个基本要素,构建意思—程序兼顾的决议瑕疵判断理论。  相似文献   

18.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职权及其运作机制的规定 ,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缺陷 ,认为这些缺陷是导致我国股份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衡的主要原因。文章还探讨了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9.
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董事和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但未将监事纳入法定的竞业禁止主体范围 ,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缺陷。鉴于监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为全面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 ,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股东大会的地位及其运营的法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全面保护股东权利着眼,并在总结了国内外有关公司法的实施经验基础上,对股东大会的组成、地位、运作原则、运作过程和方法进行了探讨,作者着重提出了股东大会地位的“两重性”,分析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利弊,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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