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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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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本质上属于物的范畴,但有着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生殖细胞与人体分离后,归属于所由分离之人所有。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混合,由此形成的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捐献者享有法定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在夫妻双方协议不成、婚姻关系消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超过最长保存期限,以及人工生殖服务关系消灭场合,冷冻胚胎应予以销毁,不得转用于其他不孕夫妇,也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相似文献   

2.
体外早期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全部基因,是特殊的物,在物格制度里拥有最高的物格。人工生殖产生的体外胚胎,由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享有胚胎的所有权,医学研究目的产生的,则由该医学研究机构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行使应当受"人类尊严"的限制,不得任意买卖体外早期胚胎。  相似文献   

3.
体外胚胎区别于人,又无法等同于物,已成为对传统人、物二分格局的最大挑战。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我国立法并未涉及,国内学界众说纷纭,在个案审理中法院之观点也各有不同,由此折射出其定性之困。面对用途各异之体外胚胎和日益多元化之个案情形,单一的法律属性无法全面覆盖,无论是主体说、客体说,抑或中介说均有所缺憾。对此,可以类型化分析为视角,以人、物转化说与分离目的说为基础,区分胚胎存放之目的以及胚胎供体是否存活,对体外胚胎之法律属性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也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共享所有权,即对某项财产共享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那么,在客观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有没有共同所有性质呢?我认为这种财产不具有共同所有的性质,而只能是属于继承或受赠的一方单独所有。  相似文献   

5.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归属案现已审结,该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冷冻胚胎的不同定性引发了学界的热烈思考。笔者认为,对于冷冻胚胎,应当认定其为物,只是在处分上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并且,应当承认冷冻胚胎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在继承冷冻胚胎之后,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此外,对于人工生殖方面的法律缺位,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胚胎命运予以明确,以应对可能面临的更加复杂的案件。  相似文献   

6.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涉及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如何协调他们的矛盾与冲突,是法律应予以关注的焦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常陷于两难困惑.在对因无权处分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保护之时,我国物权立法宜采用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以善意取得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也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主要形式。本文重点探讨了该处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对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笔者认为,在日常家事和一般管理范围内,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一方单独处分,超出这些范围则须双方共同处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可以否定该处分行为,并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9.
婚内侵权因具有违法性,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夫妻一方因过错侵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这一高昂的代价使得很多受害配偶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止步,单纯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有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领域的法制现状,从夫妻侵权责任的适用、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10.
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是值得商榷的。通过对婚姻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以及生活上的考察 ,得出的结论是 :如果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 ,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三方面的困境 :( 1)夫妻一方不愿意同居时法律无能强制 ;( 2 )婚内强奸求告救无门和无法律依据 ;( 3)协议分居期间一方的性侵犯如何认定。要维护婚姻关系 ,关键是在立法上规定“夫妻共同婚姻生活”和“夫妻双方共负贞操”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成功与进步,在向世人显示现代医学技术伟大成果的同时,也带来了这一技术所特有的问题,尤其是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主流的三大学说中,主体说模糊了体外受精胚胎的特殊性,虽然其属于人格利益,但是却不是人格生命;客体说会造成利益分配不均,忽视了体外胚胎发育成完整生命的潜在可能性;折中说既能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也能够平衡后代、妇女权益和科学发展三者的管理。现阶段我国关于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立法位阶低,规定不明确,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体外胚胎作为现代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殖体系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等学说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其在理论层面的局限性,从而得以否定以上三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后从伦理学、法理以及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揭示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格利益属性。在该定性的基础之上,借助于有关学者提出的基因权理论,最终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基因遗传权的客体。因此,有必要对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的裁判结果予以重新审视。同时,建议在立法层面建立起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侵害基因遗传权的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体外胚胎基因遗传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科技的飞速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给饱受不孕之苦的夫妇带来了福音.与此同时,因这项技术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从而造成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缺少合理的支撑.因此,明确体外胚胎的所有权、处置权和继承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目前,理论学界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分为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中介说看似避免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不足,实际上并未对体外胚胎作出清晰具体的解释.体外胚胎是具有基因唯一性、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的伦理物.为了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建议我国对体外胚胎的保存期限定为婚姻存续期间且女性生育年龄内.  相似文献   

14.
由于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歧视同居当事人,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给予同居当事人的待遇大大低于合法婚姻当事人,这是不符合世界各国对婚姻家庭的各种结合方式给予一体保护的发展趋势的。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应给予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婚姻配偶间的财产关系相同待遇。对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即事实婚,在财产关系上应享有正式婚姻配偶的待遇;在人身关系上有条件地承认其为婚姻关系,给予和正式婚姻相同的对待,双方互相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5.
随着胚胎临床应用的增加,个案司法为立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冷冻胚胎应界定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司法裁判抑或立法应当基于利益衡量保护胚胎法益,可在我国现有的民法构建秩序和思维逻辑之上采用特殊法益的保护模式,分种类、划阶段地给予特殊保护。具体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冷冻胚胎的行权主体及内容,规范并完善现有行权方式,确立行权规则之限制等。  相似文献   

16.
囚犯享有人权是囚犯主体资格的内在表征。囚犯作为人类成员享有人权: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他是“人”便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无条件性与绝对性;囚犯作为社会成员享有人权:人权产生并存在于社会之中,犯罪人作为社会中的犯罪人,享有基于社会成员的身份而享有基本人权;囚犯作为国家成员享有人权:囚犯虽受刑事处罚,但公民资格并未被剥夺,享有基于公民资格而应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刑事案件分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以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数个被告人的犯罪虽有关联性但不宜进行合并审理的案件,将其中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运用另外一个或者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的一项刑事审判制度。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分案审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导致出现功能障碍、程序牵连、诉权制约等弊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分案审理的条件,对提起公诉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间的若干犯罪行为,采取制作数份判决的方式实现分案审理。对自诉案件,可说服自诉人按照法院建议提起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18.
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及其立法贯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对象与监狱服刑人员一样,属于“犯罪(受刑)人”群体。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突出对矫正对象权利的保障。鉴于社区矫正立法的阙如,在中国未来的社区矫正法中,应明确肯认宪法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并在规定社区矫正实施机构的管理职权和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与权利等方面,要创设人道、科学、系统化的制度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权利。这既是落实宪法和有关国际人权规约的立法要求,也是革新社区矫正制度的根本价值所系。  相似文献   

19.
论性教育权的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性教育权是和教育权、性权利、人权教育权、人权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基本区别的独特权利,人们正在逐步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但依然未能全面、深入地把握这一概念,更未能在法律层面真正地确立这一权利.性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适当方式接受一定标准的性科学、性权利和性文化教育的特殊教育权利.确立性教育权将有利于改善落后的性教育现状,根除普遍的性无知现象,并最终促进性权利体系的形成、发展和相关人权的进步.确立性教育权需要遵守"客观、多元和批评的性教育"原则,以保证性教育权的适当性.确立性教育权这一工作也需要每个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来共同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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