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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语言学会是多年的天津市优秀学会,是一个严肃的学术团体。维护学术规范,加强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大家积极参与。我们响应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号召,重拳打假。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本会秘书处在学术批评网上揭发了《求是集》剽窃的事实,戳到了沈履伟的痛处,于是状告本会侵犯其“名誉权”,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竟然认定《求是集》13篇文章不是剽窃,而都是“合作”作品,认定指控成立,判本会败诉。这令人十分震惊。本会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2003年为了骗取正教授职称,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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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语言学会是一个连续多年被评为天津市社科界先进学会的严肃的学术团体,其成员包括一批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语言学家,多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多人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多人多次获国家和市政府奖励和表彰,有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数十人.为了响应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号召,维护学术规范,加强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本会秘书处在学术批评网上揭发批评了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的剽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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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行径被曝光后,又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权"一案引起天津市乃至全国学界的极大关注.天津各所高校主持正义的广大学者,无不坚决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正义之举.2005年1月,当天津学者得知剽窃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学术批评网等相关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900元及相关费用"(<天津日报>2005年1月10日报道)的新闻报道后,认为沈氏深陷迷途却不知返,<求是集>剽窃事实铁定,剽窃者却要和揭露者对簿公堂,这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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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语言学会是一个连续多年被评为天津市社科界先进学会的严肃的学术团体,其成员包括一批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语言学家,多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多人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多人多次获国家和市政府奖励和表彰,有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数十人。为了响应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号召,维护学术规范,加强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本会秘书处在学术批评网上揭发批评了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的剽窃问题。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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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教师沈履伟2004年申报正高职称的科研成果<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一书,明目张胆地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现已查明篇名、刊号、期号及全文13篇).但莫名其妙的是,作为被剽窃者之一的天津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董志广,居然为沈履伟荒唐地出具了所谓"合作"的"证明",倒打一耙,混淆视听.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未搞清楚事实、未能认识到沈履伟学术欺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情况下,匆忙采信董志广的所谓"证据",下达了一纸荒唐的判决书(西民二初字第2352号).在教育部积极加强学风建设、严格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的大背景下,这一背道而驰的事件客观上怂恿了学术不端行为,在整个学术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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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的主题是学术批评、学风建设与学术进步,围绕新形势下学术界和高教界的重建学术规范、加快学术发展的薪机遇和新挑战,围绕如何进一步繁荣学术批评、发展学科评论以及如何进一步巩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的成果问题.而天津沈履伟剽窃事件诉诸司法案的个案不仅凸现了学术文章和学术道德的底线,而且关系到学术批评和司法诉讼的互动.我为这次论坛提交了一篇长文<评高校教授聘任中的唯学历倾向--兼谈博导称谓的误导性>,已经发表在2005年7月14日学术交流网和同日的学术批评网上,限于时间,现在不谈这个问题,而专就沈履伟剽窃事件诉诸司法案谈学术批评和司法诉讼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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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就在学术批评网上看到了天津语言学会揭露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先生造假的报道.由于时下在学术界以及其他各界"贾哥""李鬼"太多,见怪不怪,除了感到沈先生敢于全盘照搬别人的作品胆子确实不小以外,并未有其他特别的想法.2005年初,又从学术批评网上读到<天津日报>1月10日的报道:"学术批评:造成名誉侵权?净化学术风气?",说沈先生已以"侵犯名誉权"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学术批评网等相关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900元及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天津日报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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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处 《社会科学论坛》2005,(17):93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的论文集<求是集>,除了已被揭露出全文剽窃的13篇论文之外,近日在各地史学专家的帮助下,查证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
现已查明--<求是集>中的<吕惠卿论>(11000字),系全文剽窃著名宋史研究专家、河南大学教授周宝珠的论文<略论吕惠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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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5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的<谁该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记者包丽敏)一文报道,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与其弟子戴激涛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一书抄袭了商人王天成在数年前发表的两篇论文<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王天成查出,周抄袭、改写他的文章至少有36处,共四五千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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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宪章":学术规范的非法律把脉--访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4年6月22日,针对学术界的剽窃、造假、浮夸等现象,教育部社科委一致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被写进了总则第一条.学术界有人对此<规范>做了高度评价,称其为"中国学术界第一部‘学术宪章'".为此,北京大学研究生索阿娣于2004年7月6日采访了<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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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中抄袭剽窃的现状分析及治理举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抄袭剽窃是近年来我国学术期刊中一种常见的文化领域的盗窃行为,也是学术界"痛打"的知识侵权热点问题.抄袭剽窃是一种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其特征是把别人的精神成果据为己有.急功近利是抄袭剽窃的主要病根,学术良知泯灭是抄袭剽窃的催化剂.抄袭剽窃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期刊作者,学术期刊编辑也是受害者.抄袭剽窃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学术期刊生态环境,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加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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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抄袭与当前的浮躁学风问题——兼谈如何进一步开展学术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批评的重心应由当前的以揭露、批判抄袭剽窃的个案为主,转移到以检讨、反思、整治低水平、重复研究和互抬桥子为主要特征的群体浮躁上来;把学术批评的强音由当今的“学术打假”、“反学术腐败”,改换成“提倡学术规范,反对学术浮躁、学术泡沫”;把学术批评的个人见义勇为的“傻瓜的事业”,真正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程,各级学术主管部门已到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时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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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2005年1月29日第七版特大字标题(<学术"抢滩"不可取>)下的编者按语与沈国威先生一文拜读之后,笔者对学术批评的规范问题颇有感触,现提出来就教于编者、作者与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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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于20世纪90年代的创刊,从今天来看,可以说是为了"中国的学术规范化运动";而<中国书评>于21世纪的复刊,则是为了把"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推进至第二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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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笔者在评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教授<经济社会学>涉嫌抄袭问题时,曾经旗帜鲜明地提出"治理学术不端刻不容缓"这一命题.这是笔者有感于学界抄袭剽窃之风日甚一日而发出的无奈的呼吁.无独有偶,周长城教授的同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教授,以其学术剽窃的实际行动再次证明:笔者的上述呼吁,并非无病呻吟,更非杞人忧天,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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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2005年1月29日刊发沈国威君的<学术"抢滩"不可取>一文,对拙作<新语探源>发表评论.本来,严肃的学术批评是值得欢迎的,揭示作品的成败得失,于作者、于读者都大有裨益,即使批评中有某些与实情不尽相符的处所,也可以本着"无则加免"的精神对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