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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和第119条与第136条所称“身体”受到伤害,实为侵权法不同于人格权法的表达习惯。侵害“身体”实质上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而不同于“身体权”的“身体”,这是自然语言与法律语言的混淆。司法实践中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身体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要求,进而促进了身体权在学说上的独立,学说上出现了“包含说”、“独立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解释方案。身体权在学理上的独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历了客体独立期和权利独立期两个阶段,而另一种“侵扰公民的身体”的理论构建则逐渐淡出了学术舞台。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承认凡以自然人生理存在为基础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贞操权等,法人无法享有;但不以自然人之身体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法人应享有之。所以,对于法人享有特定的具体人格权并无太大争议。但紧接着问题便是法人这种人格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法人是否享有一般人格权?本文试对此问题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对于人格权立法,应结合人格权制度的自身理论体系和我国现实国情。在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构建上,应慎重对待一般人格权制度。一般人格权是德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法官造法的产物,是与其宪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相吻合的,若在我国采纳该制度,将导致我国现有人格权体系的混乱。而以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取代一般人格权制度,足以保持人格权法的开放性。就具体人格权而言,身体权、信用权的独立地位应予肯定,而荣誉权则不宜认可。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活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重在维护活体器官移植秩序,而在供体身体权、自主决定权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漏洞。民法典时代立法修法应当遵循《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本原则,加强对供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撤销权、优先权等权利保护,优化供体补偿和宣传激励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供体身体健康,严厉惩治器官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5.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即为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在数字社会形成的一种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在规范构造层面,信息性隐私权宜采取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建立“私人安宁+私密信息”的保护范式,实现空间隐私向场景隐私的转化;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建构需以信息保有权为基础、以信息自决权为主干、以信息获取权为分支、以信息修复权维系数字人格的完整性;被遗忘权的本质是一种免受不当信息惩罚的要求权,其具体形态为删除权。吸纳信息性人格权,有助于保障人格尊严和人的自主性、规范新兴人格权法权构造、丰富人格权规则体系和化解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危机。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关于生活安宁利益被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生活安宁权是维持个人生活安宁的持续状态的权利,而且其与相关权利有较大不同,在人格权制度中具有独立的保护价值。然而,在保护个人生活安宁利益时,难以在现行法中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建议将生活安宁权从隐私权中独立出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并有必要明确侵害生活安宁权的具体行为,以便于司法裁判和保护权利。  相似文献   

7.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  相似文献   

8.
比较法上的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侵权法不区分式、侵权法区分式、一般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概括保护、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等五种模式。上述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皆有体现。侵权法不区分式缺乏对人格法益侵害的违法性要件认定;一般人格权存在逻辑与结构上的问题;框架权性质的具体人格权不符合我国法制实情。我国应当采用侵权法区分式加人格权概括保护的模式;次优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将其分为主观的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两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从明确人格法益概念、补强侵害要件、控制援引内容等方面,持续完善我国的人格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9.
随着现代法制的发展,宪法基本权效力向私法渗透,私法人格权日益膨胀而在民法典中有独立之势,在二者的张力中人格权的定位成为重要课题。罗马法上的人格不等于现代公民人格,人格权的宪法化也不等于去私法化。因此,人格权具有双重性,既是宪法基本权利,又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10.
一般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基于维护自身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安全等和人相关的最广泛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穷尽性等法律特征。一般人格权制度具有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等功能。法人不应该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尽管荣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为立法所承认,但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权利并没有获得积极的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荣誉权的内容没有准确界定。因此,只有准确地界定荣誉权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总结侵害荣誉权的具体样态,才能全面归纳出侵害荣誉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才能真正保护好主体的荣誉权。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的不足 ,提出我国应建立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并在适用范围、赔偿原则及赔偿标准等方面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体系具有开放性,社会发展需求使得新型人格权不断生成,新型人格权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常陷入司法确权与否的两难困境。为解决这一难题,新型人格权司法确认标准判断体系亟待建立,而其价值共识度是这一判断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从权利来源正当性、权利客体重要性、权利形态公示性、权利领域受侵害性和权利类型独立性五个层面构建其价值共识度的司法判断体系,以期能为相关纠纷司法实践提供可检验、有说服力的理论参照,从而夯实新型人格权司法论证的理论基础,强化相关纠纷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新型人格权确权范式可以归纳为权利嫁接型、权素扩张型、一般条款解释型和权利宣示型四种类型,不同确权范式产生不同价值共识度要求,其中权利宣示型确权范式对价值共识度要求最高,往往是对法官司法能力和智慧的重要考验。在具体司法判断时,既要根据每个层面价值共识度对新型人格权进行分析性评测,又要结合确权范式类型差异对其价值共识度进行整体性判断。  相似文献   

14.
运动员选材是指通过对所选的对象进行身体形态、专项素质、生理机能、专项意识等方面的测试,把具有运动天赋的儿童、少年选拔出来的一种科学评价方法.本文仅对在短跑运动员选材中起到决定作用的身体形态与专项素质这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以探讨这两项指标在短跑运动员选材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沉默权的内涵、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6.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没有改变人格权的性质,只是将人格要素的财产性利益显露出来。从美国公开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分析出,公开权的创设是为了弥补隐私权的缺憾。美国法中隐私权在普通法中出现,并一步步确立为成文法,难以提炼出关于一般性的人格权概念。通过对比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中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中对于姓名、肖像人格等要素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效力,探究是否需要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益采取单独设权的保护模式。在中国,通过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可以有效地对人格要素的财产利益进行规制,从而达到与美国公开权制度类似的保护效果。所以不需要引入公开权制度,以免对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不必要的冲击。应当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下解释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促进人格权的积极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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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依法享有要求经营者告知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要求国家机关、公共组织提供消费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的主动了解权和被动告知权,其权利客体是真实、全面、适当、有效的消费信息。-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有经营者、政府、消费者组织、大众传媒,它是典型的经济法权利。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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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格权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篇的问题上,而忽视了人格权的基本问题研究。人格具有多种含义,人格权中的人格应该是指人格利益,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非财产权。基于法理逻辑和制度安排的效果考虑,法人无人格权。另一方面,一般人格"权",其实也并非权利而是法益,不宜在立法规定所谓的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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