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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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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偶然防卫的案件在实践中比较罕见,但是该问题对于区别学者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具有试金石的作用。随着结果无价值论的影响在我国不断扩大,偶然防卫不可罚说逐渐有力。但是不可罚说在偶然防卫的概念、论证思路等问题上存在疑问,且在具体案件当中,贯彻不可罚说可能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因此,采取未遂说,在极其特殊的场合肯定偶然防卫的不可罚性是比较稳妥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学派之争方兴未艾。仅仅在具体解释结论合理与否的问题上进行论战的方法,不能真正解决二者的分歧。德沃金的“作为整体的法”与结果无价值论在理论诉求上存在着一致性,即追求法律实践过程当中的一致性与融贯性。在实现理论诉求的方法上,二者分道扬镳,前者试图做出超越价值绝对主义与价值相对主义的努力,而后者则通过法益的话语来统一可能的价值冲突。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结果无价值论在处理价值冲突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这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核心疑问。  相似文献   

3.
假想防卫不当是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但该防卫行为相对于误想的不法侵害而言也是不当防卫的情形。其实质上是假想防卫与其他不当防卫的竞合形态,具体包括假想防卫第三人、假想防卫不适时和假想防卫过当三种情形。其主观罪过要结合行为人对前提事实和不当事实的心理内容进行规范上的整体考察,具体评价主客观背离的规范非难程度。量刑时应在惩罚犯罪和促使行为人规范意识觉醒之间作衡平的抉择,依据其善良之意予以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偶然防卫的表象深究其本质,认为偶然防卫只不过是披着防卫外衣的非法行为。笔者在对偶然防卫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提出在过失罪过的情形下也可成立偶然防卫。同时在对偶然防卫的处理方式上,提出不得将"有利的违法结果"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5.
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是指存在紧急避险之客观情状,但行为人主观上却存有利用此情状以达犯罪目的之意思的情形。以“类电车难题”为例,根据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得出无罪结论,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导出有罪结论。违法性的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具优势。据此,紧急避险阻却犯罪或者是因为行为的违法性阻却或者是行为人的责任阻却,而偶然避险阻却犯罪只能是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在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了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并不阻却违法,而且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只是造成财产法益或身体法益的侵害,在仍然满足优势利益的条件下,则阻却违法性。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事例,其违法性的认定在于法益侵犯事实可以归属于前行为,此认定思路与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又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6.
法益与伦理:实质违法性的双重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颇为流行.法益衡量说在理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法益侵害应予以优先考虑.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内容上高度吻合,可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7.
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无法说明我国刑法的基本性质,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法益侵害说存在缺陷,应同时考虑规范违反说才能正确解释刑法规范的性质.  相似文献   

8.
新修订刑法增设了无限防卫权,其目的在于激励公民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由于刑法中对无限防卫的内涵规范模糊,无相应制约机制,致使无限防卫的适用受到影响,加之,无限防卫法律界定宽泛和其自身存在的负面消极因素,使无限防卫弊端显现出来。1.无限防卫法律规范中一些概念界定不清,逻辑结构不当利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豆)行凶内涵不清行凶是指故意侵害和故意危及他人人身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当前,社会各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限度问题正在开展新一轮反思。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行为,学界的称谓千差万别,主要有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等。从语言逻辑关系和刑法条文规范表达的角度看,“特殊防卫”的称谓更符合第3款关于防卫限度的特殊规定。第3款内容在实质侧面受正当防卫认识、防卫限度要件的约制,在形式侧面符合规范用语的体系表达,不是第1、2款内容的拟制性规定,而是提示性规定。防卫的权利性质受权威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范式的影响。在我国弱的权威主义和法律家长主义的影响下,特殊防卫带有明显的义务性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出于节省资源、提高效率的部门利益需要,不少防卫人被作为"斗殴"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往往按照"不得已"标准考量防卫人的行为性质;防卫人在罪犯逃离现场从而获得防卫机会时进行防卫,往往被一刀切地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公、检、法受理防卫类案件的程序和特点,使得防卫人经常被定性为"伤害(杀人)"而得不到制度性的制约和救济,最终,形成公民不能、不愿行使防卫权之困局。破解对策为:规范涉及"斗殴"定性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不得按照"不得已"标准判定行为性质;确定犯罪嫌疑人携赃物逃离现场行为性质为"正在进行";对"扭送权"相关内容及其范围、对象和损害后果之责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和细化,使其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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