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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学界、舆论界开始引进、传播西方民法理念。在此过程中,各国民法被翻译介绍,清廷逐渐确立了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经过比较,沈家本等人认为德国社会情况和法律传统心理与中国最为相似,中国几千年制定精细法典的传统与德国法的系统缜密也不谋而合,加之日本有成功学习德国法的经验可供借鉴,于是直接聘请日本学者参与民法典的编撰。同时,清廷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对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高度支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所以,清末民法的制定既有继受性又有本土性。总之,清廷官方在制定民法时,体现了兼顾中国传统礼教与融合西方民法理念的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的"斟酌中国古来之习惯与近世之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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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8):76-78
日本民法典的制订是一个继受西方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对大陆法系 ,尤其是德国法的继受 ,也有对英美法系优秀制度的继受 ;不仅有对法典的继受 ,也有对理论、学说的继受。中国与日本在文化、道德传统上有较多的相似之处 ,而且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 ,日本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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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过近一个世纪的信托继受与发展,已成为继英、美之后世界少数几个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之一.剖析日本信托继受的困难及日本对英美信托制度的改造与创新可以看出,我国与日本在信托继受中有不少相似之处,日本信托制度对我国尤具榜样价值和启发意义.我国应大力完善信托法制建设,强化政府在信托行业引导、监管、整顿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大胆创新,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新品种. 相似文献
4.
杨盛达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4)
在亚洲国家范围内,韩国的违宪审查最为有效.其实韩国经历了极为艰辛的探索过程,她是唯一一个试验过世界上所有成功的违宪审查模式的亚洲国家.最终其选择了以继受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为主创造了韩版违宪审查制度,这一艰辛的制度创生包括继受与变通两方面,在比较视野里,韩国的成功为其他亚洲国家提供了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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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问题,乃权利与利益的区辩不够清晰,在实践上难以精确适用.法国模式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型态内涵的发挥余地.日本模式并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德国与台湾地区模式,则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其均系以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主,乃通过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善良风俗与保护他人之法律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过滤机制;之所以有权利与利益之区分,仍是基于不断变迁的社会运作成本与风险的考虑而来.我国的法官职业化还在过程之中,法国民法模式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日本模式其立法例不值得仿效,但其继受西方法律的经验与所发展的学说,颇值得学习;德国模式虽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有别,但通过对德国模式的理解,将有助于日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权利与权益的区别,并做出合理的筛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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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继受"是一个既旧又新的研究题目。日本关于法继受的理论研究曾在20世纪60年代十分盛行,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又以"法移植论"的名义再次被广泛研究。描述这两个时期法律继受研究既相区别又有内在关联的学术特征,进而对理解乃至于推进东亚共同法的形成有重要而现实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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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时点前如发生特定继受,在当事人恒定主义下,特定继受人不参与诉讼,但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而在诉讼承继主义下,则由特定继受人替代原当事人(让与人)续行诉讼,判决既判力当然及于特定继受人,不存在既判力主体扩张问题.在我国,应确立诉讼承继主义的模式,并辅以当事人恒定.如特定继受发生在基准时点后,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但特定继受人可以通过固有抗辩、再审、撤销之诉等途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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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个善于吸收和利用他国成功经验的民族。以民法而论,日本在走向近代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几乎是不遗余力地步法、德民事立法之后尘,为最终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大国奠定了深厚的法律基础。探讨日本对法、德民法典的继承和借鉴问题,不仅可以深化我们对日本民法制度的认识,也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推进改革开放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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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淼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04-108
占有制度的法律性质之争由来已久,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为事实说,其二为权利说,其三为权能说。占有的性质应从占有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中探究。古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因各自经济基础的不同,确立了不同性质的占有制度。它们的立法理念对近代民法的继受产生深远影响,而近代民法对占有性质的不同的立法选择,使占有的性质在发展中日趋明晰。依据现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应当选择将“占有”与“占有权”相分离的路径,区分事实与权利,在此基础上构建占有制度。 相似文献
1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大批重要民事法律,积累了宝贵的民事立法经验,为实现我国民法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应当着重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机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国“固有民法”是近代以罗马私法为参照产生的概念,其所对应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和商品交易等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在表达形态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罗马私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体系化的民法典形式,并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提供了理想模本.而多层次的中国“固有民法”以成文法典中零散的相关民事规定、民事习惯为主要表现形态.中国“固有民法”与罗马私法用不同的民法表现形态追求着“诚信”等相同的法律理念.近代以来,中国继受了以罗法私法为源头的德国民法典的表现形态.对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两者之间差异性、相同性以及融合性的研究,其目的是寻找中国近代以来继受德国民法的本土资源,以期为当下中国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中西比较视野的逻辑支持. 相似文献
13.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法律赋予海运中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是海事法律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立法理由是基于社会共益、公益或衡平,与民法立法理由是基于公平正义或当事人之间之理想或推测当事人间的意思相比,更注重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本位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海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特殊法律制度之一。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是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内容,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的研究,可完善船舶优先权这一法律制度,本文欲对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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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人性化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法与人性是紧密相连的,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民法具体制度,都充分体现着人性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代民法赖以建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与互换性失去了基础,其追求形式正义的弊端开始暴露:对个体人性的实质诉求关注不够。我国近代民法主要是继受大陆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大陆民法形式理性的弊端。现代社会中民法人所处的窘境以及我国封建社会对人性的长期压抑与扭曲,要求我国现代民法必须人性化,必须肩负起启蒙民众自由、平等的民法理念、关照现代民法人人性脆弱的双重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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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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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商人法,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兴起之日恰是罗马法复兴之时。罗马法是调整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之间各种关系的完善法律,其中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万民法内容所包含的商法规则是公认的国际商法准则。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正是在“扬弃”罗马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和完善的。欧洲中世纪商人法对罗马法的继受主要表现在具体制度和法学理念两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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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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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密切关系,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相关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主体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归责原则,决定了民法需要经济法为其奠定基础,经济法通过重构主体平等、限制私权滥用、维护契约自由、补充社会责任,使民法更好地发挥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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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日本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要想制定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充实、符合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法典 ,一方面要立足我国原有立法的基础 ,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和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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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2):18-20,48
自从德国民法典确立法人制度以来,很多学者认为德国民法中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之间存在必然的附随关系,但通过考察德国民法法人制度制定的历史背景可以发现,其实德国民法中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附随关系。这一结论,对于当前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立法应当扩大法人概念的外延,使法人概念指代所有的团体主体,而非仅指代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这将使我国的法人制度更具开放性,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