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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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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环境污染评估的复杂性、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比其他类案件执行更具特殊性。构建专门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程序的关键在于平衡审判中立与司法能动性、完善执行财产归属制度、建立三位一体的环境污染修复的事后监督机制、完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此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通性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今后的修正与完善中对该缺陷予以修复,以有效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间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3.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5.
代履行制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不仅能够切实修复受损环境,而且能够维护司法威信。但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代履行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缺少关于制度适用的具体操作指导,使代履行在实际的案件执行中产生诸多问题,影响了代履行制度应有价值的实现。为了保障代履行制度能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出真正的价值,一要规范并公开有关法律文书,以此明确代履行费用的性质,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制度运作的透明度;二要明确代履行费用的计算方式,加大执行力度,保障代履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明确费用保管方以确保资金安全;三要将招标方式作为选任代履行人的最佳方式,同时配合使用备选库随机选取、执行申请人推荐等方式;四要建立全方位代履行质量监督体系,确保代履行质量达标。  相似文献   

6.
新疆十多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适格的起诉主体、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新疆作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修复极为必要和紧迫。对此需要新疆兵地统一布局,提升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参与度,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力度,开创具有边疆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局面。  相似文献   

7.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特征是司法权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情形可能面临着制度困境:一是与环境宪法的要求不相符合.一般认为,中国宪法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予以设定.作为国家目标的环境宪法条款注重发挥立法权和行政权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功能优势.二是削弱了环境行政诉讼的作用.在一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污染者的侵权行为也具有行政违法性,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地履行了监管职责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诉讼问题被忽略了.从域外经验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权的扩张受到严格控制.为了化解上述困境,借鉴域外经验:一是应落实环境宪法对所有国家机关的规范效力;二是应充分发挥环境行政诉讼的作用,有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环境行政诉讼解决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但如何协调与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难题仍未解决。以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重新定位为突破口,可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应逐步限缩。以是否已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作为限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标准和依据:对于尚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诉讼请求类型以预防性的行为给付型为主;而对于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则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导型诉讼,诉讼请求类型限于以财产给付型为主的赔偿性诉讼。而行政机关应由以预防性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逐步向以救济性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舞台过渡。  相似文献   

9.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失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救济制度,即使是环境公益屡屡受损,而司法却无法成为最权威、最有效的维护手段.倘要使环境公益得以最终维护,还必须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是: 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诉之利益的扩张使得任何公民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客观上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和有效实施,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以及现行法律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前提下,从现实和法理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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