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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惊心动魄的"三鹿奶粉"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五十五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广告侵权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应当增加推荐广告的个人作为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主体;广告侵权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以推定过错责任为宜;与其他侵权中的损害不同的是,广告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主要是购买商品的花费,有时也包括购买商品所带来的固有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带来的精神损害。广告侵权责任不适宜建立惩罚性赔偿;在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上,广告主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时,应当替代广告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诚信的义务。在连带责任方面,要赔偿因违反广告真实合法性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相似文献   

4.
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没有理由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我国《广告法》应当弥补对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这一制度缺失,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明确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明星代理虚假广告的事情屡有发生,明星代理广告因内容虚假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改明星代理广告的连带责任为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并列承担法律责任,提高惩罚的力度;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对执法机关提起渎职的公益性诉讼,是增强执法机关依法监管责任,减少或杜绝虚假广告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6.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其代理人,或者通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一定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的广告。虚假广告民事责的构成条件包括虚假广告的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虚假广告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虚假广告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广告法》中有关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条款形同虚设,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认清广告经营者责任的本质——专家鉴证责任。鉴证责任面临克服合同相对性和因果关系证明的障碍。鉴证责任的本质是广告经营者等专家向第三人出售了有瑕疵的鉴证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法律关系。广告经营者的专家责任可以变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为实质审查义务,从而提高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广告经营者有过错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过错时也应当承担适当的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8.
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的影响日渐深远,但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对其追责和监管力度的严重弱化。无论是从地方和行业立法的准备,还是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我国都已经具备了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广告法》中独立法律主体的条件。在进行《广告法》修订时,应以"广告保荐人"命名广告代言人,并明确其权责义,规范此类主体及其行为,打击虚假广告代言,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10.
广告代言人因违法代言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①,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并未规定,广告代言人因此而逍遥法外。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属不公平。根据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广告代言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12.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然而其中有些内容仍不够完善,笔者对此提出四点建议:政府监管要落实权力和责任主体;召回制度要加以细化;重点是要完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价款10倍"赔偿改为"损害赔偿额"的数倍;最后为保护食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食品产业平稳升级护航,需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相辅相成,必须成为本法之亮点,才能使《食品安全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对同类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必须从立法角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严格)责任;修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变"价款"为"实际损失";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14.
从世博、奥运特许产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以及特许人权利义务不对等来看,有必要将特许人承担特许产品侵权民事责任引入现有法律制度。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第35条第4款以及《产品质量法》增设43条之一,其责任的法律基础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侵权责任,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5.
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6.
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规定了附随义务,这种义务产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它具有附随性、法定性、不确定性、辅助性和保护性等法律特征,有别于其他合同义务.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17.
使用人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类型,我国制定侵权法应予规定。使用人责任从总体而言,是自己责任,其被用者“执行职务”应采外形理论。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使用人对被用者的追偿应限于被用者的重过失。  相似文献   

18.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的深层原因。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原因有注册会计师的原因、被审计单位的原因、司法部门的原因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应本着“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分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区别过失与欺诈等方面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司法部门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门鉴定组织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认更加合理;注册会计师要讲诚信、讲自律、讲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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